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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决定投“田母”一票

夏雨 (发表日期:2014-02-05 23:30:21 阅读人次:11150 回复数:175)

  今晚很冷。

  
下班走过八百屋,门口摊位上有万能葱,写着100元2把。便宜。

  
我们南方人做菜喜欢用小葱点缀。

  
走进店堂付钱,忽听外面喧闹声起,一群人列队走来,原来是都知事候选人的宣传队。

  
这个候选人是谁呀?

  
我的眼光瞟向队伍中间,见人们簇拥着一个身上斜挂白条幅的人,只看到条幅上“田母”两个字,下面的字看不清。

  
啊哦,是田母神啊。记得昨天镜子上有人说在王子看见他,今天就上这儿的商店街来了,好快呀!这说明我们的商店街属东京有名!名人都要上我们这儿来拉选票!

  
呵呵,我一边看着“田母”,一边心里莫名地沾沾自喜。不曾想这个“田母”突然走出人群,走进八百屋,径自走到我面前,朝我伸出手来握手。

  
受惊若喜。一刹那我心生感动。心想着自己不能不上台面,应该有回应,紧急中,

  
“一票入れます。”我握着他的手说,

  
“田母”什么也没说,微微一笑,转身而去。

  


  
好敏锐呀此人,他这是边行进边观察两旁民众的反应,一旦发现目标:八百屋的顾客里有个草民主妇,正目不转睛地盯着他,于是不失时机地上前做亲民秀。

  


  
我跟石原的儿子也握过手,但是是大家排着队,轮流上去的。也在这商店街上。

  
本人倒不是崇拜名人,而是好奇心作祟,是想亲身领受他们对草根百姓的态度。记得石原的儿子和我握手时我们的眼睛对视着,那时我心里在说,你知道这握手的我是中国人吗?

  


  
上星期天,家里有电话来,一个不知道什么会(忘了)的人,勤我投某某某的票,我答应了,放下电话,回到厨房,我已想不起他说的那一个人的名字了。

  
现在,我决定了,我投“田母”一票。

  
我还不太清楚他的政治主张,我只记得那年中国反日游行打砸抢,“田母”也率众游行抗议,他们的纪律很好,我赞成他们的抗议。我喜欢他的敢于说“不”。

  
我知道中国说他是右翼,不待见他。但是左翼呢,民主党是左的,野田不是也不被中国待见,被骂得臭要死吗?

  


  


  
现在,吃罢晚饭,把剩下的小葱收进冰箱,我写下这篇感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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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121]:  日米親善 (2014-02-10 08:23:57)  
 
  請問各位鏡友、看了此文後是否受一定的影響去投票?最少我受了影響。

 回复[122]:  cid (2014-02-10 08:31:41)  
 
  坦白地说会受影响,与她关系好的基本捧她的场;,关系不好的会故意选别人。

 回复[123]:  日米親善 (2014-02-10 08:36:20)  
 
  您找来上面这个例子不容易,但是性质是完全两样的例子。

  
対了、不是我找的、是yahoo,jp頭版新聞。当然我不是這方面的専門家、而是毎回選挙都有的新聞。

 回复[124]:  与禅寺 (2014-02-10 08:43:38)  
 
  呵呵,我也看到的,是雅虎新闻栏里的。

  
但是这个新闻说的是呼吁别人投票给某人(因为这属于公职选举法里所称的选举活动了),和个人表明自己想投谁(这不算公职选举法所称的选举活动),是两码事。不好意思我又重复了。您需要找出说“我想投给某某”而受到违法处理的例子,才能证明你在上面说的观点吧。

 回复[125]:  与禅寺 (2014-02-10 08:48:30)  
 
  如果夏MM的标题是“请给田母投一票吧”,那就符合日米亲善网友所提到的戴维夫人的那个例子。

  
哪位同学看到过因为说了“我想投给某某一票”而被作为违反公职选举法处理的例子,望不吝相告。我很感兴趣。

 回复[126]:  日米親善 (2014-02-10 08:54:31)  
 
  又可笑了

  
首先、太小的事情肯定不会受到违法处理、但不等於可以做。

  
希望各位鏡友多發表意見新年熱閙一下、多謝夏雨提供場所(ネット戸越銀座 新年景色)

 回复[127]:  与禅寺 (2014-02-10 09:30:03)  
 
  不可以做,是需要明文规定禁止的。你找一个性质不同的例子来,说另一个事情也是被禁止的,既没有条文根据也没有实际处罚例子,这是没有说服力的。

 回复[128]:  与禅寺 (2014-02-10 10:16:12)  
 
  回121,122楼

  
选民是否受影响,不是违法与否的判断标准。

  
一个无名的候选人,在街头演讲时候,现任总理出现在他身边给他助威呐喊,呼吁选民给这个候选人投一票,这种做法下,选民受影响要比夏雨(是否为实名也未知)网上说自己“我要投某某一票”的影响要深的多得多,但是这种助威演讲也并不违法。

  


  
公职选举法没有明文规定要禁止的,是不能说成违法的。

  
否则选民这个不敢说那个不敢做,畏惧萎缩,不利于舆论和民意的形成,不利于选民有效行使投票权。

  
对选民产生影响本身不但不违法,而且是舆论和民意形成的必要过程

  
(关于候选人的情况和主张,选民如果没有受到任何信息的影响,那根本就是对候选人一无所知,根本无从选择;如果不知道支持者的理由和反对者的理由,选民的选择不一定接近这个选民的本意。)

  
公职选举法禁止的不过是 不正当不公平地产生影响或其可能性。

  
另外,公职选举法是1950年成立的,成立当时它没有把网络的出现作为一般市民获取信息包括政治信息的前提。利用网络进行的有关选举的信息传递,哪些是公职选举法应该限制的 不正当不公正 的行为,虽经几次修改,但很多人认为几次修改也没有很好地解决这个问题。

  
(我上面提到的那个条文,也是经过修改的条文。)尽管如此,在这部法律依然有效的时候,就必须按照这个法律来做,明文没有规定禁止的,要说成是违法,那是违反罪行法定原则,极可能侵犯国民知情权、言论自由的。稍有法律知识的人都知道,言论自由受限制的场面极其有限,而罪行法定是个铁则毫无例外。

  


  
PS,日米亲善,您觉得我可笑没关系。我不会觉得您可笑。我觉得您很认真。只有认真,才能搞清楚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去伪存真,接近真知。我上面说的不一定对,您就当笑话看吧。再次谢谢您的讨论。

 回复[129]: 我觉得小与的说法正确! 夏雨 (2014-02-10 14:06:44)  
 
  呵呵,首先要表扬日米親善桑勇于说出自己的意见,很好!

  
在日华人不了解日本法律的很多,大家学习讨论,是件大好事。

  
看了楼上的和链接的,我觉得小与的说法正确!

  
关键在“呼びかけ”。デヴィ夫人的例子与我的感想文等同不了。用通俗的话说,デヴィ夫人可以被划到法律的圈子里,我的文章则在线外。

  
呵呵,好奇的是,你说受了我的影响,是真的吗?很想问一声,你也选了田母神?

  
另外,讨论中,小与的风度比你好哦。

  

 回复[130]:  日米親善 (2014-02-10 15:29:18)  
 
  明白你是想把它分成嚴重或不嚴重。其實這個不用討論、重點是他可以說自己怎麼了不起但你不能說他游行時安全等。這就是第三者幫他說話而影響別人。這是禁止的。從你文章里知道他游行一事引發人們是否投他一票是有可能的。所以大家都不會這樣做、換個角度你有沒有例子舉出而沒有受到警告。我對國政有興趣對地方行政有非常不滿的地方特別討厭特別區議會等因為他們高薪且決定的東西都是不重要的事情。歐美區議員基本都是無薪的為自己住的地方栄譽服務。地方選舉我不投票。

  
我有點向往戶越銀座因為沒去過!

 回复[131]:  日米親善 (2014-02-10 15:42:27)  
 
  䃼充:第三者在人們面前幫他說話是可以的所以有選挙応援!但网上就不行了。夫人街头支持可以网上不行假如夫人在网上说我决定投他一票因为他游行时文明等也会得到警告、每年都有这样例子。

 回复[132]:  日米親善 (2014-02-10 15:56:37)  
 
  与San你可能成为日本的法律专家因为日本的法律专家都是按最高栽的判例来做判断的。我的可笑是善意的因为看到你整篇在说言论自由但所有自由都有底线。夫人也可以说她是言论自由你可以不听~~~结果如何?

 回复[133]:  独屏 (2014-02-10 17:52:40)  
 
  小与,你查查看,我觉得这个案例可能是牵扯在“是否可使用互联网”上。

  
美国已经在法律上通过了

  
日本似乎有这个打算

  
但可能还没通过。

  

 回复[134]:  与禅寺 (2014-02-10 18:17:51)  
 
  121楼[ 日米親善]:請問各位鏡友、看了此文後是否受一定的影響去投票?最少我受了影響。

  
130楼[日米親善]:我對國政有興趣對地方行政有非常不滿的地方特別討厭特別區議會等因為他們高薪且決定的東西都是不重要的事情。歐美區議員基本都是無薪的為自己住的地方栄譽服務。地方選舉我不投票。

  


  


  
>>假如夫人在网上说我决定投他一票因为他游行时文明等也会得到警告、每年都有这样例子。

  
请一定不吝赐教。给个链接?

  
〉〉我的可笑是善意的因为看到你整篇在说言论自由但所有自由都有底线。夫人也可以说她是言论自由你可以不听~~~结果如何?

  
谢谢你的善意。 我没有说言论自由没底线,而是说对言论自由的限制是局限在非常有限的范围内的(这一点我认为我讲得非常清楚,应该没有产生误解的可能性),最起码的是需要明文的法律规定。我等了一天了,没看到您给出条文。条文给不出也没关系,请给出实例。

  
有一点供您参考:关于在网上发“私はこの人に一票を入れます”在日本的法律上如何看,我的几位同事(日本律师)和朋友(法官,检察官)都和我一样的看法。当然我不保证他们100%正确。

  
还有一个与讨论不太有关的有趣的信息,先声明我不是用它来做任何证明:您如果用“私はこの人に一票を入れます”在古狗搜索,可获得約 5,180,000 件结果,其中有一部分是明确说我要投给某人的。不过要说明的是,网上有的不一定是合法的。

 回复[135]:  与禅寺 (2014-02-10 18:19:19)  
 
  回133楼,你说的“这个案例”是戴维夫人的案例,还是夏MM本贴的事情?

  
就戴维夫人的案例,确实是如你所说,涉及的互联网的利用。

 回复[136]:  独屏 (2014-02-10 18:32:32)  
 
  

  
戴维夫人的案例。

  
昨天从yahoo上看到这个新闻,说她通过互联网发出呼吁。

  
我当时就以为是因为利用了互联网,而日本好像还没认可。

  
我为什么这样想,是因为奥巴马用这种方法占了大便宜,

  
曾经成为大话题。

  
但在美国是允许的,奥巴马团队预测到了它的好处

  
事前通过了法案。

  
似乎只和助选活动的公平性有关

  
(不善用互联网的人认为不公平)

  
和言论自由啥啥的没关系。

  
我本来想查查的,还没时间查就看到你们在议论

  
你是学法律的,就由你去查吧

  

 回复[137]: 以下纯粹一家之言 与禅寺 (2014-02-10 18:45:09)  
 
  戴维夫人违反的很可能是 公职选举法第百四十二条之四第2款(这个中文的“款”日文法条叫“项”)。

  
有兴趣的人可以去看看条文,有关这个帖子讨论的条文,应该在这个法律的 第141条之3开始往下的。

  
戴维夫人的问题行为是:貌似她有一个发邮件的圈子(她的粉丝愿意定期阅读她的发言的人,把邮件地址给她,自动接收她定期或不定期发出的邮件)。她向这个圈子发邮件说,请给某某人一票。

  
严格来说是电子邮件的使用,而不是互联网的使用。也就是第百四十二条の四(電子メールを利用する方法による文書図画の頒布)

  
关于互联网,是第百四十二条の五 (インターネット等を利用する方法により当選を得させないための活動に使用する文書図画を頒布する者の表示義務)

  

 回复[138]:  与禅寺 (2014-02-10 19:06:13)  
 
  〉〉和言论自由啥啥的没关系。

  
我认为夏MM可以说 要给某某投一票 ,所以我说这是言论自由。

  
如果认为不可以,那并不是和言论自由无关,而是有其他明确的法律条文限制了这个言论自由。

 回复[139]:  独屏 (2014-02-11 01:42:45)  
 
  我们公司会长担任过两个政治家的后援会会长

  
每逢选举我们公司的人就到附近挨家挨户呼吁投那个政治家的票。

  
所以我觉得戴维夫人和日米親善说的什么“言论自由的底线”没关系,

  
是另一个层面的问题。

  


  
我记得安培总理刚上任时,好像有提到要解禁网络选举的话题。。。

  
另外,夏雨的帖子,違法するわけないだよ!

  

 回复[140]:  与禅寺 (2014-02-10 19:29:45)  
 
  和什么有关和什么无关,这个说法不太容易说清楚,因为到什么程度能称得上有关,这个没有比较统一的说法。深挖这一点,没有实际意义。

  
还是回到原点:这个行为,可以,还是不可以。

  
日米亲善对合法还是违法的意识很强,这一点很了不起

 回复[141]: 我查了 独屏 (2014-02-10 19:40:21)  
 
  简单说起来是因为

  
2013年7月の参院選からインターネットを使った選挙運動が解禁されたが、

  
改正公職選挙法では電子メールでの選挙運動は候補者·政党等に限って認められ、

  
一般有権者が行うことは禁止されている。

  


  


  


  
也就是说,デヴィ夫人如果不用電子メール,哪怕用纸笔写信进行呼吁

  
那都啥事也没有。

  

 回复[142]:  与禅寺 (2014-02-10 19:31:34)  
 
  〉〉夏雨的帖子,違法するわけないよ!

  
言うまでもないことだと思っていましたが……

 回复[143]: 我投谁,我希望你投谁 SB (2014-02-11 03:47:29)  
 
  我投谁,即我自己个人如何如何。

  
仅仅是表述发表自己个人的看法和观点。属于完全个人言论自由范畴。不干涉他人言行自由。

  


  
我希望你投谁,即我要你如何如何。

  
这已经超出表述和发表个人言论自由的行为范畴。而属于干涉和强求他人言行自由。即有意图涉及、要求他人言行,从而干涉他人言行自由。

  

 回复[144]: 有些疑问再向各位请教确认 夏雨 (2014-02-11 13:20:13)  
 
  衷心感谢各位发言,很真诚,包括会长,SB(本来会长后面省了逗号的可是一看呵呵不行哦)

  
本人大大地受益了!

  
由于我们(主要是我)在日语的理解方面有弱项,因此对法律条文的理解更需要精准,所以我有些疑问再向各位请教确认,

  
根据141楼独屏贴的

  
2013年7月の参院選からインターネットを使った選挙運動が解禁されたが、

  
改正公職選挙法では電子メールでの選挙運動は候補者·政党等に限って認められ、

  
一般有権者が行うことは禁止されている。

  
即除候補者·政党等以外,其他人在電子メールでの選挙運動被禁止。

  
1,其他人被禁止的范围仅在電子メール上。那么论坛,博客上是应该被允许的。条文说了インターネットを使った選挙運動が解禁された。

  
独屏只提到了书信。

  
我的理解与小与一样,凡法律上没被禁止的,都算允许的。

  
但不知道这个问题上会不会有别种解释。

  
2,被禁止的是其他人在電子メール上的選挙運動。那么,这選挙運動的范畴是什么?

  
夫人的呼びかけ无疑属選挙活動。

  
假如,她和我一样,在メール上说买葱受到感动,要投某某一票,你就很难说她是在跟粉丝聊天谈家常还是在搞選挙活動,可以说是打擦边球吧。

  
对法律上两可的事一般是不予追究的吧?

 回复[145]:  日米親善 (2014-02-11 12:23:20)  
 
  電子メール包括所有有来有往的電子通信方式例如;メールマガジン、SNS(鏡子属SNS)

  
等。

  
10人看文章後会有10個答案、有人認為在宣伝、有人認為在説家常、没有一個標準。所以基本不会起訴。会受警告。

  


  

 回复[146]: 我也有个疑惑 金枪鱼 (2014-02-11 12:43:49)  
 
  是不是只有归化的身份才能投票啊?

 回复[147]:  与禅寺 (2014-02-11 12:58:00)  
 
  回144楼的问题1:

  
第百四十二条の三 明文规定,可以。

  


  


  
问题2:選挙運動の範疇

  
公职选举法没有对这个定义进行明文规定,但是在第十三章 選挙運動 中对各种具体的“选举运动”作了规定,依次是:

  
選挙事務所の設置及び届出

  
戸別訪問

  
署名運動の禁止

  
人気投票の公表の禁止

  
飲食物の提供の禁止

  
気勢を張る行為の禁止

  
連呼行為の禁止

  
自動車、船舶及び拡声機の使用

  
自動車等の乗車制限

  
車上の選挙運動の禁止

  
文書図画の頒布

  
パンフレット又は書籍の頒布

  
ウェブサイト等を利用する方法による文書図画の頒布

  
電子メールを利用する方法による文書図画の頒布

  
インターネット等を利用する方法により当選を得させないための活動に使用する文書図画を頒布する者の表示義務

  
インターネット等を利用する方法による候補者の氏名等を表示した有料広告の禁止等

  
選挙に関するインターネット等の適正な利用

  
文書図画の掲示

  
(观察:呼吁投给特定的候选人的言行,除特定的专用于选举活动的电子邮件以外,都不可以。私人表达自己想投给谁,就算用电子邮件也没有违反规定。)

  
讲学上对選挙運動的定义,也没有一个统一的说法,大致是: 選挙運動(せんきょうんどう)とは、公職選挙法上、特定の選挙につき特定の候補者または特定の立候補者予定者の当選を目的として、投票を得又は得させるために直接または間接に必要かつ有利な行為をすることと一般に解されている。

  


  


  

 回复[148]:  与禅寺 (2014-02-11 13:06:05)  
 
  〉〉她和我一样,在メール上说买葱受到感动,要投某某一票,你就很难说她是在跟粉丝聊天谈家常还是在搞選挙活動,可以说是打擦边球吧。

  


  
用邮件表达自己想投某人,也没有违反任何一条规定。

 回复[149]:  与禅寺 (2014-02-11 13:19:31)  
 
  回金枪鱼:

  
没有归化的人,没有日本国籍,当然没有选举权。

  
公职选举法就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规定:

  
(選挙権)

  
第九条  日本国民で年齢満二十年以上の者は、衆議院議員及び参議院議員の選挙権を有する。

  
2  日本国民たる年齢満二十年以上の者で引き続き三箇月以上市町村の区域内に住所を有する者は、その属する地方公共団体の議会の議員及び長の選挙権を有する。

  
3  前項の市町村には、その区域の全部又は一部が廃置分合により当該市町村の区域の全部又は一部となつた市町村であつて、当該廃置分合により消滅した市町村(この項の規定により当該消滅した市町村に含むものとされた市町村を含む。)を含むものとする。

  
4  第二項の規定によりその属する市町村を包括する都道府県の議会の議員及び長の選挙権を有する者で当該市町村の区域内から引き続き同一都道府県の区域内の他の市町村の区域内に住所を移したものは、同項に規定する住所に関する要件にかかわらず、当該都道府県の議会の議員及び長の選挙権を引き続き有する。

  
5  第二項の三箇月の期間は、市町村の廃置分合又は境界変更のため中断されることがない。

  


  
(被選挙権)

  
第十条  日本国民は、左の各号の区分に従い、それぞれ当該議員又は長の被選挙権を有する。

  
一  衆議院議員については年齢満二十五年以上の者

  
二  参議院議員については年齢満三十年以上の者

  
三  都道府県の議会の議員についてはその選挙権を有する者で年齢満二十五年以上のもの

  
四  都道府県知事については年齢満三十年以上の者

  
五  市町村の議会の議員についてはその選挙権を有する者で年齢満二十五年以上のもの

  
六  市町村長については年齢満二十五年以上の者

  
2  前項各号の年齢は、選挙の期日により算定する。

  


  
(選挙権及び被選挙権を有しない者)

  
第十一条  次に掲げる者は、選挙権及び被選挙権を有しない。

  
一  削除

  
二  禁錮以上の刑に処せられその執行を終わるまでの者

  
三  禁錮以上の刑に処せられその執行を受けることがなくなるまでの者(刑の執行猶予中の者を除く。)

  
四  公職にある間に犯した刑法 (明治四十年法律第四十五号)第百九十七条 から第百九十七条の四 までの罪又は公職にある者等のあっせん行為による利得等の処罰に関する法律 (平成十二年法律第百三十号)第一条 の罪により刑に処せられ、その執行を終わり若しくはその執行の免除を受けた者でその執行を終わり若しくはその執行の免除を受けた日から五年を経過しないもの又はその刑の執行猶予中の者

  
五  法律で定めるところにより行われる選挙、投票及び国民審査に関する犯罪により禁錮以上の刑に処せられその刑の執行猶予中の者

  
2  この法律の定める選挙に関する犯罪に因り選挙権及び被選挙権を有しない者については、第二百五十二条の定めるところによる。

  
3  市町村長は、その市町村に本籍を有する者で他の市町村に住所を有するもの又は他の市町村において第三十条の六の規定による在外選挙人名簿の登録がされているものについて、第一項又は第二百五十二条の規定により選挙権及び被選挙権を有しなくなるべき事由が生じたこと又はその事由がなくなつたことを知つたときは、遅滞なくその旨を当該他の市町村の選挙管理委員会に通知し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被選挙権を有しない者)

  
第十一条の二  公職にある間に犯した前条第一項第四号に規定する罪により刑に処せられ、その執行を終わり又はその執行の免除を受けた者でその執行を終わり又はその執行の免除を受けた日から五年を経過したものは、当該五年を経過した日から五年間、被選挙権を有しない。

  

 回复[150]:  日米親善 (2014-02-11 13:34:10)  
 
  自己矛盾

  
讲学上对選挙運動的定义,也没有一个统一的说法,大致是: 選挙運動(せんきょうんどう)とは、公職選挙法上、特定の選挙につき特定の候補者または特定の立候補者予定者の当選を目的として、投票を得又は得させるために直接または間接に必要かつ有利な行為をすることと一般に解されている

  
用邮件表达自己想投(決定)某人,(加賛美)也没有违反任何一条规定。其実也可以解釈為是;特定の候補者または特定の立候補者予定者の当選を目的として、投票を得又は得させるために直接または間接に必要かつ有利な行為をすることと一般に解されている。

  
因為没有標準、所以有可能違法。重複:我一直都在説有可能。但説絶対不違法是否太果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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