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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冯正虎事件观舆论作用及日本人权外交的界限

黑白子 (发表日期:2010-02-17 14:11:16 阅读人次:8003 回复数:65)

  从冯正虎事件观舆论作用及日本人权外交的界限

  
刘柠

  
2010年1月12日中午,上海维权人士、中国公民冯正虎乘坐日本航空JL791航班抵达浦东国际机场,直接在国保们的“护送”下,从VIP通道过关,顺利回到上海市内的家中。至此,冯以自身的健康、甚至生命为赌注,于日本成田国际机场展开的旨在讨回回国的合法权利的、长达92天的“抗战”终获“惨胜”。尽管此后,冯很可能会被置于另一种压力之下,面临新的迫害,但争取回国的一幕既已落幕,客观上便到了做小结的时候。

  
首先应该说,冯正虎的胜利,是其个人正确的斗争策略及将策略付诸实施的勇气和执着的结果,是通过Twitter等新技术手段推动舆论并赢得舆论支持的结果。诚然,在后者之中,也包含了日本媒体及社会舆论的一份支持。但毋庸讳言的是,日本作为好莱坞电影《机场客运站》(The Terminal) “东亚版”的舞台,本该有更加积极、投入的表现,以期发挥更大、更能动的影响力,然而由于种种原因,日本政府的应对显得被动、局促,捉襟见肘,错过了一次绝好的人權外交实战演习的机遇,再次强化了其在国际社会“首鼠两端”的机会主义负面形象,诚可圈可点,可惜可叹。

  
冯正虎于去年上半年先后八次自费乘机,尝试回国,但均被上海市地方政府以某种暧昧的形式拒绝入境,并“强制送还”日本。在这句简短的事实陈述中,有两点值得注意:一是暧昧性。上海地方政府及其安保当局在拒绝冯入境时,并未告知、出示拒绝其入境的理由和相关法律文件,只是强调“奉上级指示”云云,且每次的处置都不尽相同(未出机场被原机遣返者有之;也有一旦入境,并入住警方安排的机场宾馆后,翌日被遣返的情况),令人怀疑这个国家所谓《出入境管理法》的真实法律效力——既然有法律条文,何以动辄拿“上级指示”说事?而每次具体处置的差异,更令人质疑该法律的严肃性——到底是明文规定,还是个别领导拍脑袋说了算(Case by case)?二是“强制送还”。据我所知,日本《出入国管理法》中,有类似的法律措施,但那是针对非法入境日本或逾期不归的外国人的法律处置。而冯是持合法的中国护照的中国人,上海当局何以有对他采取强制性措施,“送还”他国的权利?

  
去年11月3日,冯第八次搭乘全日空公司的航班试图“闯关”回家,但仍难逃“强制送还”的命运——翌日,数名特警在一名全日空上海事务所人高马大的中国现地雇员的暴力协助下,强行将冯塞进飞返东京的航班上,再次“送还”日本。正是这一次,冯宣称自己受到了暴力绑架,当航班抵达成田机场后,拒绝入境日本,索性在机场海关前面的通道上就地静坐,开始了旷日持久的抗议活动。有趣的是,就在冯正虎事件峰回路转,归国已成定局之后,全日空公司居然致函冯,要求其就11月4日被遣返日本时,“扰乱机内秩序,妨碍安全,以至延误起飞时间”的行为“深刻反省并道歉”,否则将拒绝其乘机。如此“恶人先告状”姿态的背后,其实难掩一种恐惧心理:冯是一个烫手的山芋,能甩掉最好甩掉。与其开罪中國政府,招惹“不必要的麻烦”,冒被其他乘客投诉乃至诉讼的风险,宁愿不赚这张机票钱。在试图甩掉冯的同时,全日空显然也在推卸三个月前协力上海当局强制冯登机的法律责任。在致冯正虎的信中,全日空方面解释道:“本公司再次重申,针对冯先生采取的一切措施,都是根据中国当局的指示执行的。”三个月前,乘客没想搭乘,却被迫“乘机”;三个月后,乘客想搭乘,却被拒售机票——即使作为一家商业公司,全日空的所做作为也难尽辞其咎。虽然迫害的主体是上海警方,但以暴力协力中国当局,逼迫一名无辜的、手无寸铁的中国公民就范,无论于道义原则,还是商业道德,都无法完全撇清干系。纵然是中方的牺牲,但不名誉的所为已构成污点,必将遭到舆论的谴责。事实上,网上已有抵制全日空的动议。对此,全日空方面当放弃傲慢,低姿态地加以应对,否则将大不利于公司的形象,从而损害在中国市场的长远利益。

  
在冯正虎于成田机场抗议之初,中方(上海当局)表面上持强硬牌,一幅公理在握、完全没商量的样子,但私下里却不止一次地派人游说在上海的冯夫人,劝诱其暂且入境日本,回国事宜从长计议。但了解上海当局的性格和行为逻辑,莫过于冯正虎本人。他看出自己一旦入境日本,回国事宜便无从谈起,从而将遭无期限流放的一步棋,于是选择了成田抗议。事实证明,冯的斗争策略是正确的。

  
但是,冯正虎初期的斗争,相当艰难。不仅面临食物、饮水、洗澡等诸多生活层面的困难,更主要的是,“人在东京”,抗议日本海对面的大陆体制,时空阻隔,信息不畅,难以唤起舆论的关注。对日本来说,一个中国人,未及通关,虽然人在成田,但从法律上尚未进入日本国——好像一个无形的抗议者;而对中国来说,横竖不是发生在首都国际机场或浦东国际机场的抗议,只要未引起舆论的关注,就等于没发生。这种情况下,来自抗议现场的报道就显得尤为重要。

  
遗憾的是,日本媒体在事件初期的应对不甚积极,甚至可以说颇成问题。在抗议已然持续将近一个月的时候,关于事件的报道几乎未见诸日本的主流大报,遑论电视媒体。一般人会本能而善意地从各种现实条件限制的角度来理解这种状况,诸如冯尚未通关,法律意义上并未进入日本;诸如现场位于成田机场一隅,媒体管道过于隔绝,等等。凡此种种,其实基本上是对日本媒体性格和冯正虎本人的一厢情愿的想象而已。事实上,冯正虎早年留学日本,并曾在那里发展,在日本传媒、学界拥有一般华人所不及的广泛的人脉资源。据我所知,冯在东京时,曾不定期地出席由日本主流媒体记者和从事中国问题研究的学者组成的学习会活动,可以说日媒对他回国受阻的情况并不陌生。况且,成田机场内有常设的记者俱乐部,各大主流媒体均有记者在那里轮值,从事采访报道。只要媒体方面希望报道冯正虎事件的话,随时可以实现。然而,日媒在初期却不约而同地选择了回避。

  
一方面,他们觉得该事件背景“复杂、特殊”,最好不要轻易染指,免得触怒中國政府;另一方面,对冯个人性格上的一些看法、成见,影响了他们对事态性质的判断。甚至有些媒体人认为,冯应该懂得妥协,不妨先退一步,入境日本后再做打算,这刚好与上海当局的盘算“不谋而合”。而与此同时,对中国国内发生的一些敏感性事件,日媒则竖起耳朵,广泛扫描,大肆报道,诸如北京当局审判刘晓波事件、谷歌事件等等,不一而足。

  
这相当吊诡:一个高度发达的传媒大国,对发生在自己国门的人權侵害事件不加关注,却不惜越海绕道去关心大陆内地发生的各种维权案件——媒体对新闻事件的“新闻性”的判断标准到底是什么?新闻工作者的道义原则何以体现?理由其实只有一个,那就是事件初期,一个中国人因回不了自己的国家,愤而选择异地(成田机场)抗议的事体缺乏“新闻性”,难引发轰动效应(Sensational Effect)。公平地说,任何国家的媒体都具有片面追求眼球效应的商业主义的“势利”一面,这是由大众传媒本质上的媚俗性(Kitsch)所决定的。但基于某种对新闻报道和学术研究的近乎“工具论”的理解,把中国仅仅当做一种客观化的、纯然物化的对象,从而失去看待那个国家及其国民时目光中的热忱,不复怀抱刻骨铭心、感同身受的“痛感”,貌似“客观、中立、理性”,实则冷血、无良、价值沦丧,是新闻的庸俗化,学术的堕落。但不能不说,在日本传媒、学界的所谓“中国帮”(China School)之中,颇不乏如此之“酷”的存在。

  
随着事态的发展,特别是港台和欧美媒体的报道逐渐多起来之后,日本媒体才开始跟进。但在抗议活动进入第二个月时,基本上仍未见电视媒体报道。而此时,冯正虎本人在各地华人的帮助、支持(包括技术、设备支持)下,已熟练掌握了用手机发推(Twitter)的技术,follow其推特的follower迅速增至五六千名(回国前夕已达一万五千名左右)。代表因特网2.0时代技术成就的推特,即时直播来自成田现场的消息,瞬间传遍世界,发挥了超乎想象的威力,事实上超过了任何传统媒体的影响力,也放大了冯正虎其人的影响,中國政府开始感到被动 ——于是有了后来驻日使馆外交官亲赴成田机场探望“国家敌人”的戏剧性一幕。

  
冯正虎事件对中国来说,是人權事件,而对日本来说,则是主权事件。毕竟,一个国家的首都机场,被一名外国人长期“盘踞”,展开逾三个月之久的抗议示威的事态,应该说是前所未闻的。而在该事件上,日本全无半点责任。所以事件初期,傲慢的日本入国管理局官员对冯冷言相向,也真不难理解。按说,日方完全可以以该事件为由头跟中方大打人權外交牌,可实际上前者的应对却相当被动。尽管日内阁外务省、法务省的官员一直在水面下与中方交涉,但抗议活动持续了两个多月,都未见突破。直到今年1月20日,日执政民主黨国会议员、众议院公选法改正特别委员长牧野圣修(Makino Seishu)一行亲赴成田机场探望冯正虎之后,局面才有所改观:中方终于坐不住了。随后,中国公安部驻日联络官和驻日使馆官员一周之内三次前往看望冯,并转达了上海市政府的口信。至此,冯正虎的回国之路才变得明朗起来。但虽说如此,假如没有除中国外满世界舆论的强大攻势,特别是推特网上直播效应的铺垫的话,很难说日本的人權外交会如此之快地奏效。因为新上台的日民主黨政权,对北京基本上无牌可打。一个旁证是,去年12月23日,被称为“世纪审判”的刘晓波案一审开庭。在京城史上罕见的刺骨寒风中,十五个国家的外交官伫立于法庭大门外守候数小时,等待律师出来通报审判结果,而其中却没有日本外交官的身影。乃至连日本报纸都看不过去,纷纷质疑民主黨政府的正义缺席。此事微妙地呈露了日本对华人權外交的界限。对此,中国人的失望事小,但随着两国经济地位和国际影响力的“换位”,日本不无长期置身于中国阴影下的危险。长此下去,于日本自身的“国益”未必有利,更与其拼命谋求的在21世纪实现所谓“普通国家”化的战略转型的方向相悖。而一个不能在国际社会的交往中践行普世价值观的国家,在邻国国民的眼中,难以称得上是达标的“民主国家”。

  
冯正虎事件,是发生于转型期中国的一个典型案例,其本质是国家违宪,侵犯公民人權。一介书生,仅仅因为出于知识分子的社会良知和现代公民意识,参与了若干公民维权案例,便被当成“国家敌人”,不仅招来牢狱之灾,且有家不能回,只好拼聚个人有限的财力,甚至不惜以健康的代价奋起抗争。面对如此高成本的公民维权,家国情何以堪?退一万步说,即使经过调查,冯被认定是真正的“国家敌人”,那么他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效护照的持有者,回国的权利也不应该被褫夺。惟其是“国家敌人”,才理应招其回国,并以中国的国内法来治其罪,而不是“反体制流放”。从到目前为止披露的种种信息来看,该事件背后,不乏地方政府与中央、中国与日本等多重角力的错综矛盾背景,冯很可能只是某种牺牲。但放逐公民“乘桴浮于海”的做法,不仅是牺牲正义原则的公权力人權侵犯,更损害了中国在国际社会的形象,是对近年来政府不懈打造的国家软实力的沉重打击——一个冯正虎事件,抵消了多少所孔子学院的投资!

  
从2008年不被允许出境,到去年好容易出境后又不被允许入境,直到经过“一个人的抗战”,终于在大年除夕的前一天被允许入境回家,冯正虎还是冯正虎,其持有的护照还是那本护照,据笔者所知,冯也从未检讨反省,写过检查,那么,如此脑筋急转弯式的戏剧性转折到底是如何发生的?我们的法律何以解释这一切?作为一个“法治国家”,所有这些问题不应该没有任何说法、答案。非如此,便无法以理服人,便无法挽回该事件所折损的软实力损失,便无法杜绝类似的悲剧重新上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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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31]:  愚公 (2010-02-20 18:32:41)  
 
  赞同阿呆的见解,顶一个!

 回复[32]: 阿呆先生/小姐: 李小婵 (2010-02-20 21:07:41)  
 
  谢谢你你记得我父亲曾经有过的苦难,但是在这个讨论中,把我父亲拉出来,好像很文不对题,牵强附会哟。怎么让我觉得那么像镜上的一个女镜友啊。

  
阿呆先生/小姐很会鱼目混珠,一点也不呆嘛。你说的事情,和我说的事情,一个是过去时,一个是现在时。

  
你说中共不让冯正虎入境,侵犯人权之类,如果在去年还有个看头。现在中共已经让冯回国,人家冯正虎已经在上海合家团聚过春节了,你还这里说什么不让冯正虎回国的事情,搞一个过去时来跟我讲现在的事情,鱼目混珠啊。

  

 回复[33]:  夏雨 (2010-02-20 21:42:03)  
 
  哈哈哈,说反啦,阿呆者,珠混鱼目也。

 回复[34]: 对李小姐的建议 阿呆 (2010-02-20 22:26:08)  
 
  1,李小姐说国家不需要什么明确的法律规定就有权把自己的公民拒之门外,这话不能不让人称奇。你不是说你有律师吗,强烈建议你先听听你的律师的见解之后,再想想你是否好意思说这样的话。

  


  
2,李小姐,我提到你父亲,首先是因为你的叙述精彩,给人留下深刻印象。

  
至于是不是阿呆牵强附会,且听我分析之后再下结论:

  
冯和你父亲有很多相像之处:

  
(1),出身名牌大学,脑子不错;

  
(2),守法,没有用暴力对抗政府。

  
(3),你父亲和冯都受到了政府没有任何法律根据的公权力的发动。

  


  
李小姐谈到你父亲文革中受害,让我知道一个专心自己学问的知识分子都会无端受到极权的迫害(按你的说法可能是斗争,不是迫害),这让我印象很深刻。加上上述3个相同点,我认为联想起是很正常的精神活动。你说我牵强附会,是不是有点错怪我?

  
你也注意到了,我提到了过去的事情。这一点你还算聪明,不愧是数学家的女儿,倒还知道20世纪60-70年代与21世纪已经不是一个年代了。可惜,你对同样是国家公权力毫无法律根据限制和侵犯公民的自由和权利的事情,对30年前的事情你还要人们一起反省,而对现在的事情却说是斗争,斗不过也不能怪谁,你不觉得你自己太矛盾了吗。

  


  
3,〉〉现在中共已经让冯回国,人家冯正虎已经在上海合家团聚过春节了,你还这里说什么不让冯正虎回国的事情,搞一个过去时来跟我讲现在的事情,鱼目混珠啊。

  


  
不让你回去你就不能回去,啥时候让你回去,你就得感恩戴德,以前对你拒之门外的事情就算过去了?

  
李小姐太没有法律观念了。政府无法律根据对公民造成经济损失的,是要进行国家赔偿的。冯先生对上海海关有权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赔偿其自第一次被拒绝入境起至实际入境时止的期间所承受的经济损失。实际是否提起诉讼索赔,冯先生有权决定。冯先生好像还没有声明放弃该权利,李小姐你就说这事儿完了是过去时了,你也太心急了点。 这事情上,日本和中国的法律都是有索赔根据的,建议你先去咨询你的律师,再来说说是否已经是过去时

 回复[35]:  吴卫建 (2010-02-20 22:36:17)  
 
  哈哈,夏雨你这分明是要挑我上山的激将法嘛。你还要继续你的欧洲行呀。

  
就阿呆的质疑,可能我就一些内容没有进一步的说明,现补之。

  
我只是认为在某些特定人士不能回国一事上,现中共与当年台湾的所作所为如出一辙。

  
冯没有触犯国内法律条款,只不过他的一些言论为中共不容,可能中共担忧他的言论会在国内引起某种不利的反响等,为此,一时不允许他回国,这使我想起了20余年前在海外的台独理念者争取无条件回台一事。

  
当时那些在海外的台独者与冯一样也没有触犯法律,只不过理念与政府不同而已,但当时台湾政府有一份黑名单,榜上有名者一律不准回台,与冯一样似乎也没有什么不允许回国的特别理由

  
为此,我认为“不让某些特定人士回国记得似乎不是中共的首创和专利……”。

  
其实,美丽岛事件后,国民党政府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对台独者的一贯高压政策,不允许回国总比通缉追捕进步些吧。

  
再多言几句,台湾政府在对待持不同政见者的处理方法,立场,态度也随着时代潮流在变化,最初是坚决镇压,其后为不准回国,最后为实现全面民主。

  
与此相比,中国现大概为“不准回国”之阶段吧,最终我想也总会走向全面民主阶段的。

  
林毅夫可以说是有案在身不能返台,这无疑与上述请况不同,放在一起议论确实容易引起一些误解。

  

 回复[36]:  阿呆 (2010-02-20 23:02:44)  
 
  吴先生,讲了半天你还是没说明,你所说的台湾不让回国到底是台湾海关不让他们进,还是他们怕回国被判刑而不从海关入境。我估计你根本是没有搞清这两者的区别,所以没理解我的质疑。

  


  
对政治犯的国内定罪,回来就要抓起来,这好歹也算是依法办事,虽然有“恶法非法”之说,但毕竟形式上还是法治,国际上虽然不光彩,好歹还不是那么丢人。

  
可这不让冯入境的措施,明明是毫无法律根据的。海关领导的素质之差,对法律之无知,让全世界耻笑。这丢人可丢大去了。

  
吴先生说到的台湾那个做法,应该不是海关禁止入境,而是入境本身不禁止,入境后对其治罪是根据当时的现行法。

  


  
吴先生说的“不允许回国总比通缉追捕进步些吧。”,我的看法正相反。台湾当时的有关法律对政治犯虽然过于严苛有侵犯人权之嫌,但毕竟还是有它的当时的法律根据的,而冯事件是毫无法律根据。吴先生仔细想想,依法办事和不依法办事,能说后者比前者进步吗?我看后者比前者愚蠢百倍,这不是把把柄自动交到各种“反华势力”的手中么。

  
要说不缉捕冯,也不能说明现在的大陆就比当年的台湾宽容了。我认为是冯实在没有别的把柄,要缉捕一时还没有找到借口。如果有了借口,想想刘晓波吧,不过就是争取宪法上的权利就被判刑了。我看不出来谁比谁更宽容进步,更别说跟人家的20年以前比,显得太没出息。毕竟我们不是活在20年前。

  

 回复[37]: 维基百科 吴卫建 (2010-02-20 23:06:47)  
 
  黑名單,指台灣在國民政府統治時期份台灣駐外單位不予核發簽證的參考名­單,對於出境者不再核准其入境的政策。

  
黑名單主要由當時的安全局負責,當時國民政府派駐美國的情治單位,包括安全局、情報局、調查局,甚­至國民黨的海外工作會都有組織跟成員派駐美國各地,不少留學生(包括獲得中山獎學金)以及一些軍方公務員出國留學者,也擔負著監視台灣留學生與僑胞的­任務,匯集各式各樣海外台灣人言論與行動的報告,名列黑名單的「首惡」份子,其護照三年到期後自然失效並不予返台加簽,很多人就變成無國籍人士或被迫取得其他國家國籍,或是難民證。非「首惡」份子雖然不會被吊銷護照,但對他們的騷擾跟監視卻也一直不­斷。

  
「主張台灣獨立、違反反共國策」、保釣運動左派、甚至於單純地參與台灣同鄉會的活動,都有被列入黑名單的可能。許添財、金美齡、黃昭堂、王康陸、陳以德、李應元、蔡同榮、蔡正隆、郭松棻、林孝信等人,以及之後的陳婉真、許信良等人。許多被列入黑名單的台灣人便二十餘年無法回台,包括父母的喪事。所以在海外台灣人的聚會中,「黃昏的故鄉」一直是最常被吟唱的歌曲。

  
黑名單不但違背國際社會的國籍普遍性原則,而且以政治手段阻撓政治異議人士返台,更引起國際非議。而且黑名單制度,也違反世界人權宣言中的返鄉權,美國國會不少的聽證會都將國民政府的黑名單制度列入討論。1990年代由於台灣解嚴,不少台灣獨立運動者與被列入黑名單者也都「闖關」回台;而在1992年5月《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條修正、安全局的廢止,黑名單已經成為歷史名詞。

  

 回复[38]: zt 解嚴鬆動樊籬 黑名單闖關回台 吴卫建 (2010-02-20 23:09:21)  
 
  解嚴二十週年專題報導(中央社記者黃瑞弘台北十四日電)「叫著我,叫著我,黃昏的故鄉不時在叫著我…」當年海外台獨人士被列為「黑名單」無法回台,藉著這首「黃昏的故鄉」唱出濃濃鄉愁。

  
1987年解嚴之後,前勞委會主委李應元等人猶如返鄉鮭魚,前仆後繼闖關回台,突破黑名單,並間接促成廢除刑法一百條,讓台灣民主邁進一大步。

  
「我就是在御書園被帶走的」。返台後擔任過立委、駐美副代表、行政院秘書長、勞委會主委,還選過台北市長,目前擔任民進黨總統參選人謝長廷執行總幹事的李應元,回憶起當年「翻牆」回台,逃亡一年兩個月後才遭情治人員逮捕的過程,彷彿歷歷在目。

  
戒嚴時期,在海外主張台灣獨立,或是單純參與台灣同鄉會的活動,都有被列入黑名單的可能。

  
被列入黑名單之後,駐外單位就不發給簽證,包括李應元、現任國安會秘書長陳唐山、立委蔡同榮、前後任台南市長張燦鍙、許添財、前總統府國策顧問金美齡、前駐日代表羅福全、前民進黨主席許信良皆榜上有名,長期滯留海外,無法回台。

  
長年無法返鄉,即便親屬過世也無法回台奔喪,在海外只能藉著聚會,吟唱「黃昏的故鄉」等台語歌曲聊解鄉愁。1987年七月十五日宣布解嚴,台灣社會、政治開始產生劇烈變動,儘管黑名單尚未廢除,但海外黑名單人士開始前仆後繼闖關返台,掀起一波波爭取返鄉基本人權的狂潮。

  
1990年七月李應元潛返台灣,在友人、支持者協助下,化名「阿火」在全台來去自如,甚至還在總統府廣場的憲兵前拍照,成為報紙頭版新聞照片,讓當時的情治系統面子相當掛不住。

  
逃亡一年兩個月後的李應元,計畫在蔡同榮籌辦的908公投大遊行公開現身,就在九月二日李應元和友人約在松江路上的「御書園」餐廳談事情時,遭到逮捕。李應元回憶,當時他坐在御書園餐廳靠松江路側的座位,因為即將現身,心情放鬆,忘了化妝把臉上最容易辨識的痣蓋掉。

  
李應元說,他坐著等朋友時,三個彪形大漢往他的方向靠近,他就知道行蹤已經暴露,因為早已做好準備,反而心情坦然,其中一位情治人員認出了李應元的臉上的痣,問他「你是李應元先生嗎」?他從容地回答,隨即就被帶上車。

  
李應元說,從情治人員急促的呼吸聲中,感受到他們的壓力,還反過來安慰一臉緊張的情治人員,「請他們吃口香糖」。

  
台灣戒嚴長達三十八年,1987年解嚴之後,台灣社會還未完全解放,並仍有部分不合理的法律、體制禁錮自由和人權,這些李應元眼中的「戒嚴遺緒」中,以刑法一百條,被視為惡法中的惡法。

  
刑法一百條規定:「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處無期徒刑。」

  
李應元等海外台獨人士因違反刑法一百條被捕入獄後,已故中研院院士李鎮源、台大教授林山田和前總統府秘書長陳師孟為首的學界,發起「一00行動聯盟」,經過多場和平抗爭之後,終於促成刑法一百條的修正,讓台灣不再有思想法,民主邁進一大步。

  
「刺蔣案」主角、最後一個黑名單黃文雄1996年回台後,黑名單正式成為歷史名詞。

  

 回复[39]:  吴卫建 (2010-02-21 00:18:37)  
 
   〉你所说的台湾不让回国到底是台湾海关不让他们进,还是他们怕回国被判刑而不从海关入境。

  
当然是台湾海关入境处不让台独者入境(大概连回台灰机也上不了),林毅夫才是后者,这应该是很清楚的。

  
从词义上也可分清不让回国和不能回国之区别。

  
不让回国其义大致为不准入境,不允许入境,拒绝入境,而不能回国之说,那是允许入境,可以回国的,不过入境后大概先要拘留审查。

  
大概当时台湾护照有效期为3年,如在海外有较严重的台独言行,可能护照就不给延期,这样签证也不能更新,也就无法合法返台了。

  

 回复[40]: 还是没到点子上 阿呆 (2010-02-21 08:28:50)  
 
  多谢吴先生解答。

  


  
1,冯的海关事件,是海关执法无法可依。这一点吴先生同意吗?

  


  
2,>>可能护照就不给延期,这样签证也不能更新,也就无法合法返台了。

  
如果不让某些台籍人士回台湾确实是吴先生所说的“护照不给延期”的原因,那就没海关什么事情。海关对不持有效证件的人拒绝入境是有法可依的。这就是与冯事件的根本区别。

  
台湾当时不给延护照的行政措施虽然是对政治犯的不公正待遇,但那个措施毕竟还有当时的国内法支撑。至于当时那些个国内法是否符合正义,我上面说过了,是另一个层次上的问题(不是无法可依,而是国内法是否符合正义的层次。并且,国内法是可以修改的,比如台湾自己后来就修改了。只要执政依法,还是有希望改进的。但不依法办事就麻烦了,法律再往好的方向改也没用啊)。

  


  
一个有法可依,一个无法可依,吴先生对这个区别始终没有搞懂。叹……

  


  
3,吴先生说“签证也不能更新,也就无法合法返台了。”,是什么意思呢?

  
签证是一国给外国人进入及停留本国的一个许可,与该外国人是否能回自己国家八竿子打不着,别说签证更新了,就算是根本不给你签证(比如美国对中国公民拒签),也不妨碍中国人呆在自己国家呀,

  


  
4,其实,吴先生搞不懂也不奇怪,因为吴先生只是一个民间人士,即便搞不懂,也不至于给其他公民造成损失,更不至于在国际上给国家丢脸,所以无甚大碍。

  
问题是,把人权法治写入宪法的中国,在海关行政出现业务上的违宪行为时,有关负责人居然在记者面前大言不惭说是有法律根据的,但是对条文又只字不提。

  
不知道是有关负责人和李小姐一样,错把“国家没有法律根据就可以把公民关在门外”这种毛时代的暴力思维当成不需要写成文的法律了,还是已经知道自己没有法律根据而不惮对世界摆出一副我不守法我怕谁的嘴脸。

  


  
5,公权力不是个人。人大多是有良心的,作了伤天害理的事情后,不管是否受到法律惩罚,多多少少内心会有一点不安。而公权力是没有感情的力量,一旦不追究它的错误,放它任意胡为,它只会继续作恶。

  
当年文革中无耻迫害李小姐父母以及无数中国公民的公权力,如果当时就能受到一点世界舆论和宪法的约束,李小姐父亲遭受的痛苦可能会轻很多。

 回复[41]: 政治坐标和法坐标 阿呆 (2010-02-21 11:42:00)  
 
  吴先生的这句话,我是赞同的:〉〉中国现大概为“不准回国”之阶段吧,最终我想也总会走向全面民主阶段的。

  


  
但是,我个人的观点是,尽量不要把事情政治化。因为政治这个东西说不清道不明,一沾边搞不好就成了“斗争”。斗起来的话就会引起一个国家内部不必要的损失,比如文革。

  
我的观点是,只要能在法体系的坐标中定位的,尽量在法体系中商讨和解决。吴先生所提到的民主化的阶段,是一个抽象的说法,可以认为是一个政治问题,也可以认为是也法律问题。而冯的事件是完全可以在法的坐标中找到定位的。

  
冯自己也反复说明,他不想把事情政治化,他只想找回法律上属于自己的东西,并且他说的法还只是共产党自己制定的法。如果他说的是中国现行的某个法不对,要怎么怎么改,而立法是一个政治过程,那冯涉及的就是政治问题了。但是就海关事件而言,他的诉求始终停留在法律上,而没有提出政治诉求。

  
中国的法是共产党领导下制定的,共产党自己也说需要遵守。所以,即便对于政治上看不惯的人士,中国政府自己也不好意思说出“我对付你不需要法律”这种只有李小姐才好意思出口的粗暴言论。

  


  
从政治上看,台湾以前对某些政治犯的迫害与现在大陆对某些人士的迫害是有共同之处的,这一点来说,吴先生的判断我是同意的。但是吴先生忽略了阿呆我一开始就反复说的法坐标。台湾以前的做法放到法坐标里到底是什么定位(海关之行政是依法还是不依法?)。如果你考虑到了这个法坐标里的定位,估计你就不会在冯事件上拉出台湾以前的那个做法来作为先例。因为冯事件中中国官员体现出来的法律素质,比你所说的20年前的台湾当局要差劲无数倍。

  
世界主流国家为什么都要走向法治化,以法治来保障民主和自由?因为只有法律才有希望说清楚。别的坐标要么没有明文规定要么没有万众服从的权威性,你说你的标准我说我的标准,本来说得明白的事情也说不明白了。

  
比如吴先生曾在一个帖子中谈到某个人通过非法在留违法打工来攒钱体现了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吴先生这个说法阿呆看了虽然哑然失笑(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这么掉价?),却不是很好反驳,因为对什么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这个概念,谁也说不清楚,自以为说清楚了对众人也不一定有说服力。闹了半天还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虽有辩论乐趣,却无济于得出结论。

  


  
吴先生似乎对台湾了解甚多,阿呆很是佩服。不过,台湾是一个逐渐走向真正的现代法治的地方。有些纷繁的现象,如果吴先生能够放在法坐标里看看,也许能有些新的发现。希望能看到吴先生更多介绍台湾的文字。

 回复[42]: 我觉得老吴的比照有一定的道理 科长 (2010-02-21 11:41:51)  
 
  陈某也是这么认为的

  
http://www.dongyangjing.com/disp1.cgi?zno=10001&&kno=003&&no=0080

  
那篇短文限于篇幅没有继续发挥

  
其实,现在所有的处理方式都是政治化的,谈何法律?

  
冯和从前台湾人士的可比照之处在于他们都是对当局构成一定危险的分子

  
实际上台湾后来的发展也已经证实了开放对于一党独大的危害

  
所以,把冯老虎之流拒之门外也是当局不得已而为之的办法(照老共的传统做法就是杀头坐牢)

  
现在不得不对冯打开大门也是不得已而为之,谈何法律?

  
冯也不过是打着法律的旗号罢了。

 回复[43]:  阿呆 (2010-02-21 12:15:43)  
 
  〉〉我觉得老吴的比照有一定的道理 科长

  
这个阿呆我承认的哟。

  
参见我41楼:“从政治上看,台湾以前对某些政治犯的迫害与现在大陆对某些人士的迫害是有共同之处的,这一点来说,吴先生的判断我是同意的。”

  


  
〉〉冯也是打着法律的旗号罢了

  
这就对了。不打法律旗号,难道还打革命旗号?

  
这正是冯的水平的体现。 打法律旗号就是不把特定的人群当成敌人,和平,理性,能得到多数人的理解和支持,更重要的是政府中那些不想讲道理的人也不好明做得太过头。

  


  
〉〉现在所有的处理方式都是政治化的,谈何法律?

  
以前确实是如此。但现状并不完全如此(当然现状确实很糟)。而且现状不可能永远这么维持下去。总是要有改变的。所有的人都甘愿被奴役自然是不会有改变的,谁要想做点什么来改变,法律可能是最能够得到支持和理解的武器,因而也是最可能起到作用的武器。也只有这个武器才能让各方代价最小化,虽然法律现在还谈不上利器,但总比没有一点切入点要来得好。

  
比起30年前,今天的中国要全部用政治化来处理问题,一点不谈法律,那难度加大了很多。如果它可以一点不讲法律,那冯回国是不可能成功的。中国政府也知道像以前那样一切用政治手段来处理在国际上是行不通的,而中国政府自己并没有勇气完全自绝于国际社会。

 回复[44]: 哈哈,看来你一点不阿呆 科长 (2010-02-21 12:29:03)  
 
  

 回复[45]:  阿呆 (2010-02-21 13:05:36)  
 
  刚巧看到隔壁帖子里的一段话,结合冯的事情,我觉得冯不但是中国人中的精英,而且是精英中不脱离中国老百姓的那种。 阿呆我给他提鞋磨墨都怕不够格儿……

  
————————

  
“中国人为什么走向街头?中国老百姓会说,你答应给我十块钱,为什么你现在只给我五块钱,你讲话不算数。你的法律说了村民应该选举,征地应该经过村民同意,现在怎么又不搞选举,不经过我们同意把我们地卖了,你地方政府不按国家的法律办。总而言之就是你讲话不算数。那么西方人走向街头会怎么说,他说给我十块钱凭什么?根据人权,根据自然权利,应该给我一百块钱,规则错了。

  
中国老百姓现在大量的行为,我称为以法抗争,它按照你的法律来抗争你,而不是说法律本身错了。很少有老百姓会说法律错了,说的是我们这些人。你北京上访村去,你会发现访民常常复印大量的文件。他最多说地方政府的规则违背了中央的规则,没有人敢挑战中央的规则。”

  
———————

 回复[46]:  吴卫建 (2010-02-22 00:51:10)  
 
  哦,还没完啊,阿呆也辛苦了。

  
今日外出,迟复为歉。

  
(1)〉1,冯的海关事件,是海关执法无法可依。这一点吴先生同意吗?

  
同意,这大概是一个共识吧,确实中国的出入境管理局就此事无法可依,我也已有过类似表述,冯是合法公民,理应有回国的权利,经过抗争他也争取到了。

  
在类似事情上,中共确实是无法无理的,比如说现在台湾的吾尔凯希吧,现就是不允许他回国,也不解释理由。乌曾说我是通缉犯,我要回国自首,但还是不允,他曾几度经澳门和香港欲进入中国,但没成功。

  
记得一些在美的运运问中国驻美使领馆有何法律依据我不能回国,答复总是一句老话,“你自己心里明白”,这是因无法律依据理亏捣浆糊之语。

  
(2) 〉2,>>可能护照就不给延期,这样签证也不能更新,也就无法合法返台了。

  
当年台湾政府对在海外的台独者护照不予延期也是无法律依据的,这是故意刁难和阻扰合法公民回国,但这仅是一种处理方法而已,即使当年在海外的台独者的护照是在有效期内,只要上了所谓黑名单,也就不能回台。

  
黑名单不是法律,上黑名单的理由和准则也不是法律,所以台湾当年在此事上也是无法可依的。

  
当年台湾威权时代的政治生态与现中国有某种相似之处,在对待一些敏感问题上也是无法无天的,江南事件,陈文成事件,郑南榕事件均能佐证这些(这些事件网上均可了解到)。

  
〉一个有法可依,一个无法可依,吴先生对这个区别始终没有搞懂。

  
为此,我认为在此类事情上两者均为无法可依。

  
(3)〉3,吴先生说“签证也不能更新,也就无法合法返台了。”,是什么意思呢?

  
我完整的原文为,“ 大概当时台湾护照有效期为3年,如在海外有较严重的台独言行,可能护照就不给延期,这样签证也不能更新,也就无法合法返台了”。

  
也就是说当年在海外如有台独言行的当事人在护照有效期到期需要更新时,台湾驻外使领馆不予办理更新,这样护照就失效了,失效的护照又不能办理签证更新,如此在海外没有有效的身份证明似乎不能购买出国机票(现好象护照失效欲回国者也要去6本木办个旅行证什么的才能购买回国机票),记得在台湾时,一原在海外的台独者如此回忆道。

  
(4)关于那个某人,我记得似乎没有说过类似内容的话。那某人之事,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本员外很自肃,很少谈自己的意见看法(有时会聊些有关的小道消息),何况大家谈得太多了。

  
哦,42楼陈某也如此见解。

 回复[47]: 吴先生 阿呆 (2010-02-22 12:14:03)  
 
  1,查了一下,我的理解是,黑名单是通过当时的刑法第100条的适用而形成的一个东西,是依照和执行了“恶法”的结果,与海关无关。

  
我的根据是:wiki对第100条的修正影响的评价是“許多名列黑名單的異議人士可以自由回台,而「政治犯」在台灣從此成為歷史名詞,思想、學術與言論之自由獲得具體保障。”

  
既然该法条废除后,黑名单就不具备阻止回台的效果了,那么,阻止黑名单人士回台湾的是当时的刑法第100条,而不是当时台湾海关。是有法可依(当然,依从的是恶法)

  
所以我仍然不能同意吴先生的观点“我认为……两者均为无法可依。”

  
上面我说过了,从政治意义上来说,我是同意吴先生的看法的(即都是对政治异见人士的迫害)

  
但就事论事,从法律上来说,冯持有效护照,海关没有理由不许入境,海关违宪。而台湾的事情,是没有有效护照,海关没有违宪,违宪的可能是当时的刑法第100条。

  


  
2,独裁专制政权对政治犯的严苛,当时的台湾和现在的大陆确实是有共同点的,吴先生这个感觉我完全赞同。

  
不过,独裁专制也可以分为2种,一种是不那么愚蠢的(我弄一个法律,根据法律来治你,不授人“没有法律根据”的把柄);一种是愚蠢得让人不好意思的(我治你不用法律,想怎么治你就怎么治你)。把第一种拿来作为第二种的先例,这就是我认为吴先生不妥当的地方。

  


  
---------

  
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條立法公佈於1935年1月1日,同年7月1日連同《中華民國刑法》全文共357條一同實施。本條文於1928年之刑法草案(共387條)頒布時,本為刑法第103條,後來於1935年頒布後,方改列為第一百條。

  
1992年5月16日修正條文前,《中華民國刑法》第100條(內亂罪)規定: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首謀者,處無期徒刑。(第1項)

  
前項之預備犯,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項)

  


  
影響

  
許多名列黑名單的異議人士可以自由回台,而「政治犯」在台灣從此成為歷史名詞,思想、學術與言論之自由獲得具體保障。

  

 回复[48]: 阿先生 吴卫建 (2010-02-22 16:15:24)  
 
   当年台湾当局不予在海外的台独者更新护照,以致台独者不能回国,我认为无法可依的理由是台湾当时无类似的法律明文条款可剥夺一个人回国的权利,似乎没有一个文明民主国家可以有明文法律不让自己的公民更新护照,如有罪也不能人为的让他逍遥法外嘛。

  
这大概是在特定时期针对某类人的游离于法律之外的特殊处理方法。

  
对如此行为,当时连米政府也看不惯,尤其是84年发生的江南事件后,米政府对台的独裁统治也施加了一定的压力。

  
另外,我上面也已说过,当时即使持有效护照,只要上所谓黑名单,也就不让回台,这更无法律依据。

  
其实,民主意识不强之国家或某一国家非民主时期的法律象橡皮筋或弹簧一样,可松可紧,法律的使用权和解释权也在官方,如要治罪某人,方式方法多多也。

  
如上面的什么“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之法律条款,当时在台可以套用台独者 ,如现在中国也套用冯晓波,王正虎等。

  

 回复[49]:  阿呆 (2010-02-22 18:00:17)  
 
  1,谢吴先生回帖。我又看了一下上面的,发现我的理解被37楼这一句误导了:

  
>>“黑名單,指台灣在國民政府統治時期份台灣駐外單位不予核發簽證的參考名­單,對於出境者不再核准其入境的政策。”

  


  
我认为“核发签证”是对外国人的事情,不是对台籍人士的事情,所以觉得37楼这个不能拿来说事。现在又仔细看下去,发现是不给自己国民更新护照,那就可能是如吴先生所说的,也是没有法律根据的。

  


  
2,关于那个非法在留非法打工赚钱体现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说法,阿呆我原先粗看过一下,记得是在吴先生的贴子里的。上面吴先生否认说过这样的话,因此我又去看了一下,原来是吴先生转贴中的话,并非吴先生自己所说。可能因为当时我阅读后觉得吴先生的意思是赞成这个说法的(因为吴先生明确说了“恭候砖头”,那自然是赞成的意思。)时间长了记忆有误,以为是吴先生的原话,抱歉。俺个人对啥叫作中华民族的美德精神一点不感兴趣,所以不曾就此讨论过。在此仅作说明,吴先生勿以为怪:http://www.dongyangjing.com/disp1.cgi?zno=10045&kno=006&&no=0004&p=11回复[302]: 吴卫建 (2009-12-07 12:31:21)

  
再炒冷饭,恭候砖头。

  
zt:电影感动日本

  
记录中国人在日本奋斗经历,讴歌中华民族美德精神

  

 回复[50]:  吴卫建 (2010-02-22 22:54:54)  
 
   阿先生,晚上好!

  
是的,台湾国语中有些词汇的词义和表述方法与中国大陆有所不同,特别是公文文书中的用语,这对我们来说确实容易产生一些误解,以前我也有过种种误解的经验,从前后文看,这里所指的签证的应该是护照延期的意思。

  
关于中华民族的美德精神云云,说实话俺对这样的套话、八股语言及官方用语亦无兴趣。我当时用调侃口吻曰“恭候砖头”(并在 “恭候砖头”的文字后面还加了个表示调笑的 符号), 这大概是我当时唯恐天下不乱(希望镜子热闹些) ,鼓动各位踊跃发表意见之意,的确,后来发言者不少,好在无人针对我此语。

  

 回复[51]:  夏雨 (2010-02-22 23:09:07)  
 
  吴兄果然大气。

  
俺就放心了。

 回复[52]:  阿呆 (2010-02-22 23:37:02)  
 
  估计夏雨MM从没担心过吴先生的大气,而是为阿呆的呆气捏了把汗

 回复[53]:  夏雨 (2010-02-22 23:48:25)  
 
  哈哈哈

  
向两位学习了!

 回复[54]:  吴卫建 (2010-02-23 00:15:39)  
 
  哪里,哪里,说实话,阿先生很大气。

 回复[55]:  阿呆 (2010-02-23 00:28:59)  
 
  不是大气啦,是“短気”

 回复[56]: 老吴,给你的信箱发了一信 科长 (2010-02-23 10:58:46)  
 
  yahoo的,能收到?

 回复[57]:  吴卫建 (2010-02-23 11:32:56)  
 
  yahoo是家里用的,现收不到,现勤务中是用a9801@ar.wakwak.com

 回复[58]: 给你发了 科长 (2010-02-23 12:01:02)  
 
  

 回复[59]:  吴卫建 (2010-02-23 13:24:29)  
 
  密电均收阅#%#@*。

 回复[60]: ZT冯正虎确认状告中国出入境边检站 阿呆 (2010-02-24 11:43:13)  
 
  滞留日本机场92天的中国维权人士冯正虎22日前往上海市普东区人民法院,验证他起诉浦东出入境边境站侵犯他回国权属的材料的真实性。

  
据法新社报道,冯正虎在2009年10月末就从日本用特快专递递送了诉状的材料,状告浦东出入境边境站侵犯他的回国权属非法行为。但上海浦东人民法院的负责人告诉冯正虎的家人,他们虽然收到了这个诉状,但却无法证明授权委托书上的委托人签名是他本人的签名。2月22日冯正虎前往上海浦东法院立案庭确认。

  
冯正虎是上海人,但从2009年6月7日起从日本返回中国时被上海海关连续8次拒绝入境,从此被迫在日本成田机场流浪数月。此事引起国际社会广泛关注后,冯正虎终于在2010年2月12日回到中国。

  
冯正虎春节期间也在家里见到了很多上海的维权人士和朋友。

  
冯正虎证实于22日前往普东区人民法院验证他的诉讼材料的真实性,并等待开庭的通知。他说:诉讼浦东出入境管理局是表现中国是一个法治国家,一些官员做了违法的错事就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对于记者一再向其打听是什么原因东京的中国大使馆的官员才到机场看了他3次之多,还表明“同意回国”。冯正虎回答说全都不知道,他说:“反正大使馆是代表国家的嘛。”

  
冯正虎鼓励回不了囯的朋友要自己真正走出回国回家的诚心来,如果只是让人们看到在作秀,那回国还是很难。他再次强调了:“回国回家是靠自己坚持地走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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