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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洋事件的政治真相

夏雨 (发表日期:2016-12-30 13:24:29 阅读人次:6658 回复数:9)

  

  


  
雷洋事件的政治真相

  
意识形态在今天已经完全是一个假象。权力当局早已认识到开放所形成的社会多元是一个无法挽救的事实;

  
以有限私有以资本形式存在的民间社会构成了对它实质性的致命威胁.

  
民心也好舆论也罢,并不重要,它的政治根本就与之无关。1956年它就告诉了社会,它生命的根基在资源在财富,开放之初就预设了今天这场政治豪赌.

  
权力非常清晰的洞察了这个族群的心理与性格,即便那个最惨烈的时期,这个社会也从未在某个公共事件中就现代政治价值理念上达成普遍性的一致共识,一个特定形成的民意根本不能对它的统治构成威胁

  
它们自信,只要瓦解或消灭民间社会,它就能再活六十年,其它一切都不在乎,哪管你舆论滔天。

  
它宣告拒绝现代文明的时候,已经是在向民间社会宣战,它没有留下任何余地,输了,最多抽身而退,江山本来就不是它的,十余年来掠夺的财富足以使几代子孙锦衣足食,这就是今天所有政治的真相,全部的真相;

  
至于法治,那只是一个口号,它连国家都没打算治理。法制体系现在已经成为一个束缚,它的战场在资源财富,它的敌人是民间社会,枪杀徐纯合,它就卸掉所有伪装。消灭民间社会恢复权力的极化状态,维系一个高于一切的专横权力体系,法律就是累赘。

  
一方面,它不断地在一些社会关切的重大公共事件上打破既有法律对权力的规范,宣告法对权力的失效;一方面它调整规制对象,不断修正与出台规制社会的法律,以满足它的环境要求.

  
当然,即便如此,社会仍然应当关注雷某案的后续进展,社会能做的,唯一能做的,只剩下喊几嗓子,我们不能什么都不做,因为我们都是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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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文来自网络,因写得既短又深刻,对自己原有的认识有冲击力,故收录于此。

  
原文有点拗口,我自说自话地搬动和删除了一些词语与段落,加了题目,作为读文笔记,与大家分享。

  


  


  


  
附原文

  
@周孝正转发:转:这又是哪个境外势力?

  
按: 有关雷洋事件哲学人写的短文,虽然有点拗口,但深刻。

  
转发: [cp]社会对当局雷某案的处理结果陷入尴尬境地,如此备受社会关切且确切无疑的案件,结果是无耻得如此坦白如此直接,人们似乎还没有准备好接受它能够无耻到这种境地;事实上,雷某案的处理与徐纯合事件的逻辑是一致的,民意以及社会对法治的期盼之心不是它最为顾虑的,权力非常清晰的洞察了这个族群的心理与性格,即便那个最惨烈的时期,这个社会也从未在某个公共事件中就现代政治价值理念上达成普遍性的一致共识,一个特定形成的民意根本不能对它的统治构成威胁;而在法律意义上,雷某案的处理有着深刻的政治动机,与开放相适应所建立的有限的相对规范的法制体系现在已经成为权力完成新时期社会主义再革命的一个束缚,它的战场在资源财富,它的敌人是民间社会,消灭民间社会恢复权力的极化状态,维系一个高于一切的专横权力体系,法律就是累赘,它需要调整它的法律体系的规制对象,一方面它不断的在一些社会关切的重大公共事件上以法律方式打破既有法律对权力的规范,宣告法对权力的失效,一方面不断修正与出台规制社会的法律,以满足它的环境要求;

  
意识形态在今天已经完全是一个假象,权力当局早已认识到开放所形成的社会多元是一个无法挽救的事实;而民心也好舆论也罢,并不重要,它的政治根本就与之无关,1956年它就告诉了社会,它生命的根基在资源在财富,开放之初就预设了今天这场政治豪赌,三十年开放在事实上以有限私有以资本形式存在的民间社会构成了实质性的致命威胁,瓦解或消灭民间社会,它就能再活六十年,其它一切都不在乎,哪管你舆论滔天,它宣告拒绝现代文明的时候,已经是在向民间社会宣战,它没有留下任何余地,输了,最多抽身而退,江山本来就不是它的,十余年来掠夺的财富足以使几代子孙锦衣足食,这就是今天所有政治的真相,全部的真相;至于法治,那只是一个口号,它连国家都没打算治理,枪杀徐纯合,它就卸掉所有伪装,当然,即便如此,社会仍然应当关注雷某案的后续进展,社会能做的,唯一能做的,只剩下喊几嗓子,我们不能什么都不做,因为我们都是当事人。

  
出处http://www.duping.net/XHC/show.php?bbs=11&post=1373783




 回复[1]: 《雷洋案”和解赔偿”,合法吗?》 夏雨 (2017-01-01 10:43:14)  
 
  「雷洋案」第二季开篇:

  
《雷洋案”和解赔偿”,合法吗?》

  
作者;见微而知著 12/31/2016

  
微信号:victoriaoshiro

  


  
雷洋案以家属接受和解赔偿而告终。雷洋家属接受了多少赔偿,各种传闻层出不穷,从600 万到 1200 万,到2000万加一套房总值4000万,总之是中国“开创性最高赔偿第一案”(摘自微信群昵称为“陈有西”的自述)。

  
这样的高额和解赔款,一石激起千层浪,有人欢喜有人愁。到底雷洋家属接受了多少赔款我们不得而知,因为一切都是“保密”。官方保密,当事人保密,律师称不知情。无论多少,是喜是愁,其实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让我们先来看看该案和解赔偿是否具有合法性:

  
1. 公诉刑事案件,什么案件可以合法和解?

  
根据 中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读者注意了,渎职罪,包括国家公务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罪案不在可和解范围内!雷案的警察作为国家公务人员,是渎职罪嫌疑犯,不具备与当事人家属和解的合法条件,违反刑法277条。非法!

  
如果警察嫌疑犯与雷洋家属私下和解并高额赔偿,实际上是贿买当事人,构成妨害司法罪。

  
如果警察嫌疑人被检察院断定违法行为轻微,不以起诉,那么警察无罪,也无需悔过,更无需和解赔偿了。既然无罪还要和解并高额赔偿?这不是此地无银三百两吗?!

  
2. 政府是合法和解主体吗?

  
雷案是公诉案件,公诉方是政府(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警察是嫌疑人,雷家属是公诉当事人。政府只有监督合法和解程序、制作和解书的职能,但不能作为和解主体方。如果雷案政府作为和解方出面和解并高额赔偿,并以封口为交换条件,便构成妨害司法罪。如果政府未经审查合法性允许警察嫌疑犯与当事人非法和解,构成玩忽职守罪;如果政府纵容警察非法和解,构成徇私枉法罪、妨害司法罪。非法!

  
3. 赔偿款的来源合法吗?

  
如果真是几千万的赔偿款,钱从哪里来?警察是低工薪阶层,直接用自己私款赔偿,可能性几乎为零。如果政府赔,钱自然来自纳税款。一种传闻说钱来自昌平民政局的“人道援助款”。民政局既没有司法调解和赔款功能,也没有“人道援助”这一款项。民政局有“司法救助”款项,救助对象为低收入的贫苦户需要聘用律师、起诉的费用而自己无力支付的,上线极低,雷洋家属不在符合条件范围之内。那么如此高额赔款的明目是什么?不解释就是无法解释、不可告人。挪用公款进行非法和解活动构成挪用公款罪。 非法!

  
4. 保密协议合法吗?

  
合法的和解赔偿,要求双方完全在自愿的状态下签署和解协议,嫌疑人悔过自新,当事人充分谅解嫌疑人,不再追究刑事责任,政府制定和监督和解协议和程序。但雷洋家属签署保密协议是完全自愿的吗?在200天追求真相的过程中,雷家属从未表达过谅解警察嫌疑人。而且嫌疑人所嫌疑造成的伤害不是普通“民间纠纷”案,而是恶劣的人命案,家属完全自愿谅解嫌疑人从情理上可能性是极小的。

  
高额赔款的诱惑、政府的封口高压、家庭经济负担的压力、警察势力的压力、雷案的真相不明,雷洋家属是不可能有自由意识达到完全自愿谅解状态的。强迫当事人签署和解协议构成妨害司法罪。保密协议违法无效。非法!

  
5. 雷洋家属应该退款吗?

  
如果和解主体违法、程序违法、赔款资金来源违法,那么收款人就成为被贿买方,也可能构成妨害司法罪。非法!

  
不义之财不敛,相信雷洋家属是懂的。退款是唯一洗涤之路。

  
综上所述,雷案和解赔偿,从主体、程序、到协议都具有非法性质特征。纳税人有权了解、监督和追究政府赔偿款的来源、用途和合法性。对雷洋家属的同情心不能代替维护司法的公正性,否则,这起和解赔偿案将会成为政府理直气壮、堂而皇之贿买当事人、妨害司法“第一案”。

  
作者简介:

  
见微而知著:美籍全职“坐家”“煮妇”。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国际事务学院国际传媒硕士。美国Bowdoin College 政府与法律学士。曾就读中国人民大学哲学系本科。曾就职联合国发展署负责媒体开发,海归北京创办私营传媒企业,北京电视台电视栏目主持人。无党无派,闲暇之余愚政娱乐,全日公益义务钟点工。

  

 回复[2]:  此钱拿不得!? 夏雨 (2017-01-01 13:38:20)  
 
  这个女人是蠢蛋, 此钱拿不得 (17 reads) 时间: 2017-1-01 周日, 上午11:15

  


  


  
雷洋家属拿到近4000万, 她将自己送上了绝路:

  
1. 这是丈夫的生命钱, 拿此钱, 对不起黄泉下的丈夫, 拿了将来会受到报应。

  


  
2. 拿了这个钱, 对不起为他丈夫打抱不平的人, 使他们处于尴尬局面, 她将来的处境岌岌可危, 没有人再同情她

  


  
3. 数字太大, 从共产党虎牙下挖这个钱, 是太岁头上动土, 后面必遭报复

  


  
所以此女无人可救了, 她如果还有理智的话, 立即将钱的90% 退回共产党, 兴许还有活命的可能。

  
作者:格丘山

  

 回复[3]: 嫖了還拿四千萬我也不會起訴 夏雨 (2017-01-02 13:37:58)  
 
  小思︰嫖了還拿四千萬踫到我也不會起訴

  
送交者: 小思 2016年12月31日

  
如果我是雷洋家屬,拿到史無前例的四千萬元賠償還要起訴?我傻了眼?當然不會,我立馬走人,乖乖的隆冬(嚨咚)。首先我聲明我不會輕視一個生命,也不願意對雷洋的行為過多評價,只拿這個巨額賠償開刀。

  
首先咱們不說誰是誰非。如果雷洋真的嫖妓了,而且警察無罪,干嗎賠上那麼多錢,是國庫太豐富?還是有什麼貓膩?本身就是一個百萬英磅的問題,孰能回答得了?殊不知,中國的錢是納稅人的錢,應該用于建設國家,而不是為貪官污吏,失職警察堵漏洞所用,那是浪費。

  
退一萬步來說,即使雷洋家屬起訴,她贏得了嗎?誰知道,人家不會拿出一個億來?即使黨國一分不出,只要把全國人民團結起來,只要把各個機構買賣溝通,我雷洋家屬還能夠有勝算?

  
雷洋家屬拿錢走人是合情合理的,況且那麼多的錢必須一個大貪官多年才可以搞得到呀!所以,首先不要責備雷洋家屬們。我說了,盡管不是見錢眼開,我也毫不遲疑把那一把把白花花的銀子數了再說。不過事情可能還沒有完。既然陳有西律師為雷洋一案添了分,據說是基本上塵封海底的案子被他搞活了。說不定還有一些後續故事也未可知。另外,大家一定要找大律師,把事情搗鼓一下,還是滿有收獲的。

  
前提是說現在工薪階層在中國一輩子幾乎絕對沒有積累四千萬元人民幣的本事。即使一個白領年薪3-50萬,已經很高了必須連續工作四十多年以上也不能掙那麼多錢,而且錢是每年掙完又用完,哪有那麼多。如果提前拿到那麼多,你將可以存在銀行,利息比你的工資還要給力。所以這是一筆不小的數,基本上夠一個家庭一輩子花銷了,不用工作。

  
第二因素是中國人的人性問題,大凡國人,沒有幾個不是見錢眼開的。所以才有腐敗,才有貪腐現象,才有買官,賣官。才有徐才厚,周永康之流。

  
因此,即便雷洋家屬不是貪財之人,拋開被政治束縛的因素,也會認真考慮,經濟效益問題。如果不接受和解以及那千萬巨款,去打官司,夜長夢多,花費更多,還不一定能夠打得贏。所以權宜之計,就是拿著錢走人。如果雷洋家屬多半還是這樣的俗人。有錢能使鬼推磨呀。

  
當然,中國社會不平等,不按法制審訊,不按法律判刑,所以看透了整塊社會,也就認輸了。如果雷洋家屬是為了正義而奮斗,她們不會就此打住。四千萬元算什麼,社會主義的臭錢,一分不要。我要丈夫的名聲,我要公正的判決,我要讓那些貪贓枉法的警察、權錢交易的法官和授意不了了之中共上層看看我的決心,不達目的誓不罷休。

  
不過,一個人的力量是渺小的、遠遠不夠的,要改變中國社會現狀不是一蹴而就的是需要大家呼吁,奔走相告,奔走呼號,讓人民團結起來才行。讓輿論公開幫助才行。否則一切不會有效,偷雞不著蝕把米,民主不成反而當局會進一步壓制。6。4就是教訓,我們必須繼續教育人民而不是寄希望于中共的慈悲之心。習總比起前任,宣傳,輿論和網絡封鎖越來越緊。除了不能妄議中央,不能妄議領導。而且黨內也是左傾主義,一言堂,人人都必須服從他小習,向他看齊。

  
不過,“雷洋案”是中國法治進程中一個小小的一次屈折,甚至不會在我們的記憶中停留太久。即便雷洋家屬不服要繼續為其討說法,即便眾多吃瓜群眾要為雷洋抱不平,即便雷洋的人大校友繼續為此奔走呼吁,但也僅此而已,收效甚微。

  
“雷洋案”的根本意義在于,證明了撼動既得利益之難,要民主之難,要法制之難,如果確實有人真心撬動這些利益的話。網友評論認為,“一個警察的錯變成了警局的錯,市局的錯,市府的錯,央視的錯,檢方的錯……一錯再錯,一個可糾正的偶然錯誤變成一種必須堅持的必然錯誤,變成一種制度的錯誤,一個政權的錯誤,各位大人們真的覺得很合算嗎?”官僚和警察加上法院和檢察院,以及他們的上級是綁在一起的。息息相關,魚水難分。皮之不存,毛將焉附?

  
雷洋家屬放棄訴訟行動,沒有錯,是中華民族之錯,是社會環境之錯,是傳統意識之錯。“雷洋案”的真相可能不再有大明于天下的機會。作為局外人,自然無法一探協議達成的內幕,但是,于雷洋家屬而言,也算是悲劇之後無奈的相對較好的結果吧。不說家財萬貫,至少豐衣足食,如果用得合理,直到頤養天年。

  
不無遺憾的是,這場有機會成為限制公權力的大戲,卻如此落地無聲。不起訴的決定就是基于這種考慮,但是我作為一個俗人,我強烈支持拿錢,一個人是斗不過一個社會,一個體制,而且是一個固若金湯的共黨體制。

  

 回复[4]: 雷洋案证据解析:让人冷汗淋漓! 夏雨 (2017-01-03 12:01:38)  
 
  雷洋案证据解析:让人冷汗淋漓!

  
根据涉案警方通告,『21时14分,民警发现雷某(男,29岁,家住附近)从该足疗店离开,立即跟进,亮明身份对其盘查。』。看到这段文字的人包括尼罗河本人在内,没有人会去怀疑其真实性。但是,最新出现的证据表明涉案警方一开始就在撒谎!雷洋最后一次出现在小区监控录像中时间为21时16分50秒,位于足疗店向西67米。事实上警方并没有立即对雷洋进行盘查,而是跟踪雷洋至少两分钟向西行走离开案发足浴店67米开外。

  
注意之一,不是摄像头的位置位于足疗店西67米,而是雷洋必须向西行走67米才能进入摄像头的画面内。

  
注意之二,雷洋21点14分左右从足疗店出来进入西面67米摄像头用时2分50秒左右。行走速度0.4米/秒。大大低于成人平均行走速度。而涉案警察刑某在央视采访作证说雷洋出足疗店“神色慌张,而且行走速度非常快。”。客观数据表明,涉案警察又在撒谎。

  
注意之三,有人误以为涉案警察21点14分拦截雷洋,21点16分50秒是他逃跑的时间。事实上,原始信息指出在16分50秒这个时间点后才遭遇警察拦截。拦截过程不在监控镜头之下。

  
还是根据涉案警方通告,警方自称到达现场蹲守的时间是20点40分。目的就是打击卖淫嫖娼。雷洋出现,第一时间就在涉案警察的视野里。但是涉案警察并没有进入店内现场抓捕他们认为嫖娼的雷洋。再据涉案警方通告,涉案警方21点45分控制雷洋,并且得到雷洋口供承认嫖娼。将其带上车押回审查。依然没有对卖淫足浴店采取行动,抓捕卖淫人员提取嫖娼证据。

  
涉案警察在三个关键时间点主动规避卖淫足浴店已经表明了涉案警方与卖淫人员之间的特殊关系。本文将对雷洋嫖娼的笔录和物证作出分析,证明雷洋案的实质是警娼勾结伪造证据致人死命。根据涉案警察刑某的供述,雷洋自己承认“作大保健”,交嫖资200元。已经等于承认嫖娼。而且当场作了笔录并得到雷洋“按手印”。这是理解雷洋为什么会死一个很重要的环节。

  
雷洋已经不能开口为自己辩护。涉案警察的所谓笔录怎么写都可以。问题是警察不能代替雷洋签字画押。雷洋不是文盲。如果雷洋还记得自己的名字怎么写,为什么只有手印而没有签名。要强迫一个人签名几乎不可能。强迫一个大活人按手印也不容易。要先蘸印泥然后在规定的地方稳稳当当按下去。在雷洋还有反抗能力的时候三个警察连把雷洋控制在车辆中都办不到。可以肯定这个手印是涉案警察在雷洋已经失去意识的情况下像当年黄世仁拉着杨白劳的手按手印卖女儿一样伪造的。这份所谓雷洋认罪笔录上缺失必须具有的签名,这就是雷洋没有承认嫖娼的证据。

  
手印是假的,供词当然不可能是真的。站在当时雷洋的角度去思考,如果雷洋没有与卖淫女进行任何形式的性交易,他绝对不可能认罪。如果雷洋果然如卖淫女的证词所言接受过卖淫女的性服务,雷洋就会认罪吗?

  
有三条理由决定了雷洋不能认罪。第一,考虑自己的名声前途,妻子女儿还有马上就要到机场的家人。他不能认罪。第二,也是最关键的,如今的法制不允许有罪推论。没有证据不能定罪。警察从未闯入卖淫现场,手里不可能有证据。即使雷洋已经有物证落在卖淫女手里。卖淫女也不应该自投罗网把证据交给警察。没有见到证据当然不能认罪。第三,从其后发生的暴力冲突判断,雷洋的性格不是逆来顺受的。所以从雷洋的角度考察,无论嫖娼是真是假,他都不会在第一时间认罪。雷洋画押的口供笔录肯定是伪造的。没有签名就是铁证。

  
但是,无论雷洋是否嫖娼,无论雷洋是否承认嫖娼。嫖娼都不应该受到死亡惩罚。警方与娼妓勾结无非是想敲诈钱财,与雷洋并无宿仇,也不应该有致人死地的动机。即使雷洋有拒捕和袭警的行为,五名警察已经将其控制带上了手铐并押上了那辆伊兰特轿车。为什么雷洋还是死了?

  
在雷洋的非正常死亡面前,涉案警方却一直围绕雷洋嫖娼的问题大造舆论。包括出示雷洋画押的口供笔录“大保健,嫖资200元”。卖淫女受审视频自证为雷洋提供性服务。涉案警方宣称在卖淫现场提取了雷洋“避孕套DNA”。案情通告中,对雷洋拒捕袭警有详细描写,而对警方的暴力行为只字不提。特别是关于雷洋死亡的情况通告原文如下:

  
『因雷某激烈反抗,为防止其再次脱逃,民警依法给其戴上手铐,并于21时45分带上车。在将雷某带回审查途中,发现其身体不适,情况异常,民警立即将其就近送往昌平区中西医结合医院,22时5分进入急诊救治。雷某经抢救无效于22时55分死亡。』

  
注意,涉案警方在通告中隐瞒了一个重要情节。通告中只有“21时45分带上车”。事实21点45分雷洋被押上伊兰特轿车,在其中滞留5-6分钟后转移到金杯面包车中。涉案负责警察刑某在央视访谈节目中也故意隐瞒了将雷洋先押入伊兰特轿车中并滞留5-6分钟这个重要细节,只说把雷洋带上面包车发现雷洋“身体不适”就送往医院。另外,涉案警方通告只有“雷某经抢救无效于22时55分死亡。”。而回避了交代在22点09分(医院方面提供的时间)进入急诊,雷洋就没有生命体征而且瞳孔已经散大。涉案警方一面在雷洋嫖娼的问题上大肆伪造,一面在雷洋之死的问题上遮遮掩掩。这里面掩盖的非常可能是一桩骇人听闻的罪恶。

  
雷洋被警察拦截第一次带上伊兰特轿车。涉案警方声称车内雷洋袭警并打开车门逃出。从这个时间点开始,雷洋和抓捕他的警察就进入了围观群众的视线。根据雷洋亲属报案书:

  
『雷洋挣扎逃出小车,在小区内向周边居民大喊“救命,他们不是警察,帮帮我,不让他们把我带走”。随即又被三个人摁倒在地。群众打110报警,十多位群众围观目击并询问情况,阻止不让带走。他们才出示证件说是警察。110警察放行。』

  
群众打110报警时间是21点38分。110警察放行的时间是21点45分。正是在这个时间点之后,案情发生了巨大转折:

  
『雷洋又被架进伊兰特轿车5-6分钟。随后来了一辆金杯面包车,两个人随即将雷洋架上面包车。有证人看到此时雷洋已经双手瘫软,不会反抗。』(雷洋亲属报案书)

  
从时间顺序来判断。导致雷洋死亡的事件就发生在伊兰特轿车内,21点45分之后的5分钟。通过对比21点45分雷洋的状态与雷洋家人在尸检现场看到的雷洋尸体情况,可以推断在这个时间和空间点上发生了什么事情。

  
雷洋能够逃出伊兰特轿车证明他当时有奔跑甚至搏斗的能力。在小区内被三名警察按倒在地并被带上手铐。在围观者的目击之下,警察并未对雷洋实施无必要的殴打。注意此时雷洋已经停止反抗也不可能反抗。虽然体表有流血,但人的神志是清醒的,也没有表现出巨大的痛苦。

  
雷洋家人看到尸体,根据雷洋家人的报案书记载:『雷洋身上右额部被重击淤肿、阴部睾丸肿胀、右上臂、腰部、脸部都有严重伤痕,明显系暴力殴打形成。』。

  
从体表伤痕判断,不至于在数分钟之内就导致死亡。雷洋前胸并没有受到锐器打击的迹象,所以心肺的直接损害基本不可能。就算是有肝脾或者肾脏出血,甚至假定在右侧额部创伤的下面有大脑内膜下血肿形成,死亡也应该发生几个小时之后。所以雷洋家人亲眼所见的生殖器损伤是雷洋死亡的关键。注意雷洋家人第一次看到尸体时,警察禁止看尸体下身。

  
“阴部睾丸肿胀”无法用21点45分之前发生事件来解释。一个生殖器受到重击的人不可能咬伤踢踹警察逃跑。再者,如果三名警察在控制雷洋过程中打击雷洋生殖器,围观者也不可能视而不见。所以对雷洋的生殖器的暴力打击只能发生在伊兰特轿车内的21点45分之后的5分钟。

  
问题是警察为什么要打击雷洋的生殖器。又是用什么方式打击的。警察没有理由仇恨雷洋到要他断子绝孙,更没有理由要置雷洋于死地。最有可能的答案只有一个:电击雷洋生殖器造成强迫射精伪造嫖娼证据。

  
电击生殖器是某些国家经常采用的非人道酷刑。受害人因痛苦而惨叫。阴茎勃起,精液狂喷。剧烈疼痛甚至会引发神经性休克心跳骤停。当时这辆轿车不远处围观人群还没有离开。雷洋后来被转移到金杯面包车有人看到双手瘫软,这就证明在伊特兰轿车数十米之内一定有人。但是在这么近的距离内没有人听到雷洋惨叫就证明雷洋无法惨叫。也就是涉案警察为了防止雷洋的惨叫被人听到,在对雷洋生殖器实施电击的同时,封堵雷洋呼吸道造成窒息。也可能由于颈部压迫造成心跳骤停。在多重致死因素的共同作用下,雷洋的心脏在5分钟之内停止了跳动。而涉案警察也拿到了他们想要的雷洋嫖娼证据:“避孕套DNA”。关于电击生殖器的反应,以及之前在一些个案中曾被某些地方警察中的害群之马滥用的情况,可以在百度上查到。

  
尼罗河在上一篇文章写道:『“避孕套”可能是涉案警方在事后补办的伪证。DNA可以是雷洋的,但是这些DNA完全可能来自被警察打伤的雷洋生殖器血性分泌物而非性行为的正常排泄物。雷洋案执法机关必须通过医学方式对“避孕套”的真伪作出科学说明。』。相信通过法医检验,雷洋的生殖器有没有电击损伤,所谓的“避孕套DNA”是正常生殖器排泄还是暴力强制下的损伤性排泄。一定会有科学结论。

  
此后涉案警察把雷洋从伊特兰轿车转移到金杯面包车上。有证人看到此时雷洋已经双手瘫软,不会反抗。可以基本肯定,雷洋在伊特兰轿车上留滞5-6分钟后被转移到金杯面包车的时候已经没有生命体征。而警察要把雷洋转移到面包车上是为了在一个比较大的空间对雷洋实施紧急复苏。否则他们完全不必浪费时间而应该用伊兰特轿车直接把雷洋送医院。

  
从涉案警察第二次控制雷洋的地点到医院,出租车行驶只需要5分钟,而按照警方的说法用了20分钟(从21点45分到22点05分)。事实上这20分钟时间包含被涉案警方偷偷隐藏的伊兰特轿车5分钟。从雷洋被带上金杯面包车到医院用时15分钟。其中10分钟的时间差就是涉案警察在面包车中试图复苏雷洋而没有成功的时间。

  
涉案警方故意隐瞒拘押雷洋在伊兰特轿车上滞留5分钟后转移到面包车这个关键事实,就是为了掩盖雷洋之死的核心黑幕——为了伪造嫖娼物证导致雷洋死亡。这也就是为什么涉案警方一面要死咬雷洋嫖娼,一面又对“避孕套DNA”闪烁其辞。涉案警方不敢提避孕套里的“精液”二字,卖淫女的指证中甚至完全没有给雷洋用“避孕套”的情节。因为这些人谁也不愿意为一个酷刑迫害制造伪证致人死亡的恶性案件里承担责任。

  
(美国学者 追宗思远的专栏 )

  

 回复[5]:  邓星 (2017-01-03 18:52:14)  
 
  这么恐怖?正好我前几天看了(Child 44),就有这种感觉。

  
夏雨辛苦了。

 回复[6]: 这些恐怖都是好莱坞大片的好材料啊 夏雨 (2017-01-04 11:17:13)  
 
  邓星新年好!我这几天可睡够了哈哈。

  


  
地点可放在北朝鲜,土耳其什么的呀。

 回复[7]: 民意汹涌 夏雨 (2017-01-04 11:45:46)  
 
   不跟执政党对话,跟人大说话(精彩采访)2017-01-03

  
雷洋家属放弃上诉和自诉之后,由前人大副校长谢韬之女谢小玲牵头给人大、政协、两高起草了公开信:认为丰台检察院做出的对雷洋案5名涉案人员做出的“依法免于起诉”的决定,有违中国现行法律,提请依法纠正,并征求公民联署。仅一天,服务器在加拿大的链接已显示联署人已有1580余人。

  


  


  
 

  
《雷洋案公开信》

  


  
全国人大、国务院、最高检察院、最高法院 :

  
你们好!

  
我们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分子。作为共和国公民,我们对雷洋案的司法处理发表意见如下: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法释〔2012〕18 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第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具有下列情形之_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 「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一)造成死亡 1 人以上,或者重伤 3 人以上,或者轻伤 9 人以上,或者重伤 2 人、轻伤 3 人以上,或者重伤 1 人、轻伤 6 人以上的;

  
(二)造成经济损失 30 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依据上述解释,雷洋案涉案警务人员的犯罪行为,明显符合(一)、(三)两个情形。至少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对雷洋案涉案警务人员的犯罪行为即便定性准确,但是怎么可以「依法不起诉」?这分明就是违法不起诉,这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公然亵渎!

  
我们坚决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最高检察院,对丰台检察院挑衅两高的权威解释、破坏法制的行为,立刻进行干预,以维护法律的尊严,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不被枉法者假借执法之名公然践踏和肆意侵犯!真正做到立法为民,依法治国。

  
如果我们的理解有误,敬请释疑!

  
2016.12.29

  
转自

  
http://www.duping.net/XHC/show.php?bbs=11&post=1374172(有签署人名单)

 回复[8]:  邓星 (2017-01-04 11:18:50)  
 
  夏雨新年好!没错哈哈。

  
我今年也在家懒着,无所事事真是幸福啊...

  
可惜现在有一头猫要年终无休的照顾。晚上我看电影,

  
它在旁边翻滚翻滚渐渐睡着,完全像小小孩。

 回复[9]: “金钱换正义”下次还会发生吗?】 夏雨 (2017-01-09 11:27:23)  
 
  雷洋案第二季」【叶紫点评:雷yang案“金钱换正义”下次还会发生吗?】

  
今日大律师陈有西发帖说:“雷洋案这样结局非我所愿,但是无论是检察不公诉,还是家属不自诉,都不是我能左右的、是我不期望的。”——律师确实不能决定案例自诉和公诉,可是,雷洋家属“绝不妥协,坚决上诉”的声明是以你律师的名义发出的吧,是陈大律师亲自发帖呼吁支持的吧!四千人才迅度响应签字声援!这是事实吧!否则你们“不上诉交换的筹码”哪能这么高?难道这点陈大律师就不表示遗憾和无奈,不羞愧一下?!陈大律师反而高调大肆表功,才引发同行的埋怨,顺序别搞错了。

  
已得知签字声援的人已经陆续被喝茶被警告,被要求写保证书了!我不在乎再多一次被喝茶被警告,更不会写保证书,爱咋咋地,愿承担后果。只是,我开始一直认为你们“求真相”是把人伦道义放在优先地位,2016年5月7日以来的几个月,我为“雷洋”写贴发文十几篇,制图发布超过一百张,这虽然也包含着对孤儿寡母的深切关怀和同情,更是试图为雷洋家人讨回公道,这是我自觉自愿的行为,我无怨无悔。

  
12月24日中午, 我相信了“陈大律师代表家属发布的‘坚决上诉绝不妥协’的要约”,第一时间签约了,陆续有四千人签约。这件事已演变为公共事件,你们的行为就要接受社会的考察,你们和我们签字的人都被捆绑在一个命运公共体战车上了,共进退。

  
何况,雷洋生前是小粉红,五毛和小粉红一直是我多年在网络和公民们们战斗的对手,他们举报围剿我,导致我阵亡几百个账号,不停转世复活,直到今天,他们还在假冒我挑拨是非,骗钱栽赃,甚至去脸书推特诬陷我!……很多公民朋友开始强烈反对我声援小粉红!我还为此和他们辩论,果真被他们不幸言中结果。

  
我认为,雷洋家人坚持了很长时间,已经难能可贵了,值得肯定。我也觉得,揣测雷洋家人在利用他人的声援来达到获利目的,可能确实显得过分,没有必要怀疑他们的动机,但最终结果也确实是他们至少把公正的要求压抑了。我们可以给予他们现实考量的理解,他们或许受到了威逼利诱,但最终的行为是背信弃义的,或见利忘义的。行为的正当性被放弃了,利害的考虑压倒了良知和正义。

  
有人指责我,你不声讨大恶强权,却批评受害人雷洋家人,真是搞错了方向。我必须澄清这点:2003年孙志刚事件后,我就开始反思,一年后辞去了公职和社会兼职,放弃了所谓的荣华富贵,敢坠底层,漂泊广州,体察民情,一直在用行动和强权抗争了十几年!这次雷洋事件最后关口流产,让我深感,个人维权可以妥协,一旦呼吁社会支持,演变为公共参与的公民维权运动了,妥协就要付出惨重代价,至少要给予道德谴责!这是我高调批评的动机!

  
如果天天坐而论道大谈特谈体制的恶,却不用行动一点点去改变,下次还是会发生类似的事情!我这次重点就是想通过雷洋事件的流产,提高大家对“契约精神”的维护意识,承担起“道义担当”的责任,因为“正是千千万万个雷家,成了制度生存的土壤”,“对道德的约束,需要通过舆论的谴责来实施”。

  
康德在《单纯理性范围内的宗教》中说到,每个人都有趋善的秉赋,也有作恶的倾向。没有一个人不是如此。康德认为:趋恶的倾向有三度表现,一是人心软弱,道义的追求往往虚弱乏力,而利欲之心非常旺盛;二是人心不纯,道义的追求总是参杂利益的考虑;三是最终心灵颠倒,正义之心被利欲之心压到。心灵颠倒是人的普遍的根本恶。

  
如果下次当局再利用人性之恶,用这种“金钱换正义”的手段把当事人给摆平了,今后,谁还去公开响应签名声援?那中国就更没有希望了!我承认,政府是大恶,当事人是小恶,我们理解大恶之下的小恶,但小恶过多,也寒了国人的心!

  
有学者说:通过雷洋案,我看到现实的悲哀。我们中断了自己文化中人伦道德的传统感交起点,又缺乏基督教文化的正义一元的信仰。最终呈现的是一盘散沙,一群乌合之众。

  
试问,一个人不守信,你敢和他结交共事吗?契约精神必须捍卫!违约了,当事人不可以批评吗?半途违约抛弃众人,尽管可以理解,可是并不代表当事人就只能沉默接受不能表示愤怒吧!难道我签字就为了换取家属讨价还价的筹码?!违背了我的初衷,必须高调批评,警示后人,否则将来如何?要搞明白,君子一言,何止千万?!守信是美德,当珍惜。

  
20170102叶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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