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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唤书信选

老唤 (发表日期:2015-09-15 06:55:04 阅读人次:2738 回复数:15)

   

  
1

  
周敏同志:

  
我叫张唤民,和陈伟奇是【自我与本我】的译者,我们对你们无视版权法的做法表示抗议。其手段既可以在网上公布事情的原委,也可以诉诸法律。

  
虽然我出国30年,但仍有不少出版社通过各种渠道与我联系出版事宜,这从网上出版的书目中就可以看出。而你社本来有我的联系方式(上海社科院文学所),却一直无视我们的存在,单方面再版改版,而且不付稿酬。此前我曾就此事与财务科联系,答曰2005年以前的出版状况不详!此后就没了下文。而此书初版于1986年,就我所知,此书在1997年就已经再版了 232000册。

  
此书由我开始翻译,后来又加入了陈伟奇,译稿提交译文社之后等了一年多又加上了林尘的两篇,题名【弗洛伊德后期著作选】。考虑到她是编辑,对她的独断专行我们没有提出任何意见。但此书改版以弗洛伊德后期代表作【自我与本我】为书名之后,封面上仍然没有译者的姓名!这与欺世盗名有什么不同?

  
上海译文社就是这样为读者、译者工作的吗?希望译文社能够给一个说法。

  
我的邮箱:xxxxxxxx

  
我的地址:日本国东京都xxxx

  
2015/09/09 6:45

  
2

  
张老师:您好。

  
多谢来信,首先非常感谢您和陈老师为这本书所做的工作,也很遗憾我们社让您有这样的观感。

  
我已经将此信转交社科编辑室主任张吉人。虽然我的工作范围只限于国外作者版权,但我会尽力协助,希望这事能有个圆满的结果。

  
祝 好!

  
周敏

  
2015-09-10

  
Zhou Min 周敏

  
Rights Deparment

  
Shanghai Translation Publishing House

  
Xxxxxxxx

  
3

  
张唤民老师,你好

  
我是上海译文出版社的编辑,张吉人。

  
我是03年下半年进社的,05年因为“二十西方哲学译丛”改版,接手了《弗洛伊德后期著作选》这本书。当时老编辑说你跟陈伟奇,社里没有联系方式,联系不上。按常规,就开了稿费,暂留社里。

  
11年此书改名为《自我与本我》,出了精装版。

  
对于署名先后问题,我的确不了解当时的情况,就沿用了老版的做法。

  
05年前的出版数据,现在的确很难查到了。我觉得这样,还是先按05年后的两个版本的印量来结算比较好。我拉了一下数据,05版《弗洛伊德后期著作选》印了两次,共8000册。《自我与本我》印了8次,共44000册。

  
我们需要补签一个翻译合同,按7%的版税率,把05年后的这两个版本的先结算掉。

  
另外,既然新版叫《自我与本我》了,我会调整译者署名,把你和陈老师的放到前面去。谢谢。

  
张吉人

  
2015/9/10/15:08

  
4

  
张先生:您好!

  
我们首先想要知道的是【弗洛伊德后期著作选】在二十来年里一共印了多少册,我们应得的稿酬是多少?

  
其次,【自我与本我】的稿酬是多少?这应该不是什么秘密,对于一个国家级品牌出版社来说也应该是一个初级算术题。

  
还有,【自我与本我】的署名问题怎么解决?

  
至于其他的如何解决,那应该是下一步,或许参照我们常说的【以史为鉴】的观点比较稳妥。

  
实在抱歉,给您添麻烦了。很理解您是中途上任,但是之前应该是有数据保留下来吧。

  
这些年来也尝试着与译文社接触,但是都是不了了之。现在有了电脑,应该方便多了。

  
唤民、伟奇

  
2015/9/10/16:30

  
5

  
两位老师好,

  
《弗洛伊德后其著作选》,说实话20年印了多少册,我也查不到。

  
因为是这样的,旧版的《弗洛伊德》我能查到的数据是,97年是最后一次印刷,之后就没印过,一直到05年出了新版。因为出版社每三年就要请一次库存,所以之前的很多数据都查不到了。

  
而且,译文社之前的翻译稿酬,都是以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的方式支付的。基本稿酬是:字数*45元/千字。印数稿酬是:基本稿酬*1%*印数(千册数)。如果按这个标准算,即使算印了20万册,其实你们真正可以拿到稿酬,也就是1万块左右。

  
所以呢,我的意思,既然我是05年接手这本书,那就以05年后的两版来签订合同,重新结算。这样做的好处是,一方面所有的数据都可以查询。另一方面,既然字数不多,我会建议你们以版税的方式,来重新签订合同。版税率上,考虑到之前的情况,我会向社里申请,要求调到7%(我们一般是5%)。

  
这样,印一次,结算一次,三位译者均分。

  
我随手算了下,按《自我与本我》目前的印数,版税可以结算到近10万(税前)。

  
我做了10年的编辑,也深知译者的辛苦。现在这个方案,也是我能力范围内能做到的最大限度。另外,译文社在版税和稿酬支付上,业内的信誉度一直是很高的。我们社的书,版权页都会明确注明印次和印数。所以,对于之前的失误和所造成的不快,我代表译文社向两位表示抱歉,也希望两位老师能理解。

  
至于署名问题,我之前已经说了,《自我与本我》的署名顺序是:张唤民,陈伟奇,林尘。而且会在最新一次印刷的时候更正。谢谢。

  
张吉人

  
2015/9/11/10:32

  
6

  
吉人先生:

  
在网上查到了有关你的一些信息,知道了你是一位十分优秀的编辑。这种倒霉的事情摊到了你的头上,真是无奈!在此也对我的莽撞表示歉意。

  
我也开诚布公地说说我的苦衷。这些年有几家出版社通过各种渠道找到我,其中也有希望与我合作出版弗洛伊德作品的,包括【自我与本我】,我都因为没有与译文社做一个了结而踌躇。记不得是那年了,我还因此拜访了译文社,但是竟找不到一个对口的人,颇有点儿进县衙门的感受。

  
也是这些年,一些教材和选集因为选了我的文章或译文,事后都通过一些渠道给我寄来了样书和稿费。因此我很奇怪,若大的一个译文社居然没人管我们的事情!所谓找不到译者,在我看来只是一个借口!

  
坦率说,目前【自我与本我】又处在让我抉择的当口,因此我希望事情有一个结果。

  
我是82年从复旦中文系毕业之后到上海社科院文学所工作的。85年来到日本,在东京大学美学艺术学研究室读了硕士博士课程,目前在大学教书。因为教书很简单,假期又很长,又因为我对艺术品有些研究,所以这些年来大部分时间是在从事艺术品和古董品的交易。其原因一是挣钱很轻松,一是因为对国内出版界的失望,尽管我有几位同学和朋友在出版社任社长。个中原委你一定体味过。

  
发一张照片给你,这是97年7月第4次印刷的尾页,后来如何不得而知。

  
82年开始翻译,最迟也是84年年前译稿就到了译文社。事情后来的经过你也有所了解,这本书是我出书经历中最惨痛的一次,还连累了陈伟奇,并且让我失去了很多机会。

  
就是因此,我希望在签约之前,先把【后期著作选】,之后把【自我与本我】的事情分别做一个了结,这不单单是稿费的问题,我很想知道译文社的态度,并以此决定今后的计划。当然,这不是针对你,请你谅解。

  
唤民敬上

  
2015/9/12/23:55

  
7

  
好的,明白你的意思了。

  
说实话,在译文社10多年,你这样的情况我还是第一次见到。我的确偶尔碰到联系不到译者的问题,一般都是按惯例,出版后把稿费开好留存社里,等译者来接洽。

  
问一下,82年你翻译的时候,有没有跟译文社签过翻译合同?86年出版后,有没有收到过稿酬?

  
如果没有,我跟社里沟通,先把这笔老账结算掉。当然,是以基本稿酬+印数稿酬的形式。基本就是我之前说的1万元左右。

  
然后,再跟你们结算《自我与本我》的稿酬。当然,同时要补签翻译合同。

  
2015/9/14/10:20

  
8

  
三十年了,只留下零星模糊的记忆。

  
接稿的好像就是林尘,她叫什么我也想不起来了。后来她添上了自己的两篇,责编也就换了,我对这个责编没有一点儿印象。校对和书名、署名等好像都是林尘的决定,因为她有一句话给我的印象很深刻:你不同意的话,可以撤稿。

  
30年前好像签过一纸合同,似乎也领到了一点儿钱,但是都没有清晰的印象了。可以肯定的是陈伟奇与这些都无关。十几年前搬家,我也曾整理过所有的旧的票据,但是没有发现与此书有关的东西。

  
我想,与此书有关的老编辑应该还都健在,并且应该就在上海,还有,既然译文社的惯例是:【出版后把稿费开好留存社里,等译者来接洽。】那么出版社查清这些数据并非难事,而且这似乎是出版社的应尽职责,不能单凭译者一方提供的情况。是不是我应该直接与译文社社长联系,否则就没人负责?

  
请你设身处地地为译者想想,事情发展到这一步,译者怎么还敢和译文社签合同呢?

  
仅仅为了善后就用去这么多精力,这也算是中国特色吧!

  
2015/9/14/17:13

  
待续

  




 回复[1]:  科长 (2015-09-15 09:07:35)  
 
  请客请客

  

 回复[2]:  东京博士 (2015-09-15 09:28:39)  
 
  跟国内的出版社打过一次交道,尚未正式开场,感受雷同处多多,后来我就决心跟大陆的出版社永别了,应该说是跟所有与大陆合作盈利的行为永别。

 回复[3]:  夏雨 (2015-09-15 12:51:47)  
 
  支持老唤维权!译文社无理扣押剥削作者(译者)的血汗!应该道歉!

  
老唤公布出来让我们长见识了。

 回复[4]:  东京博士 (2015-09-15 13:02:28)  
 
  前不久黑白子不也是遇上了国内的类似烂事嘛。。。

  
http://club.kdnet.net/dispbbs.asp?boardid=1&id=11086477

 回复[5]: 老唤啊,算了! 开明乡绅 (2015-09-15 18:28:37)  
 
  国内办事,大家都是知道的。老唤之前的稿酬,估计那个退休编辑是知道滴,又用了她的名字,当然不好乱猜。只能合理想象。比起国内大部分出书要自己掏钱,老唤你就认了吧!打官司也是那么回事。 另外,那个张编辑是地主小弟,和你老唤也是同门,而且是兰大哲学系出来的,可别欺负他啊!

 回复[6]: 我可没欺负他 老唤 (2015-09-15 21:13:00)  
 
  回复中已表明了我俩都处于无奈的境地。

  
只是如此名牌的出版社居然账务不明,真是难以接受(且不说令人怀疑)。

  
我的无奈在于:他们耽误了我这么长时间,总得有个了结吧!其他出版社给出的条件要优厚得多!译文社就是个县衙门,怎么说来着?属狗逼的,只进不出!

  
记得托你打听陈伟奇,结果也没了下文。他和我同届,是上外的,后来在纺织工学院教英文,再后来就去了美国。后来听说他在上海有个什么公司,好像来回跑。他也不是为钱,纯属为了帮我。

  
我来日本的前夜,他来送行,那是最后一面,30年过去了。分别之后还有书信,再后来我也搬家,他也搬家,就杳无音信了。

  
我可没有欺负人的毛病。不是吹牛,我翻译东西不为名不为利,就是为了给国人开一扇窗户,尽一点儿读书人的义务,就这都很难。和译文社较真也是因为他们欺人太甚!

  

 回复[7]: 老唤,放开放开 开明乡绅 (2015-09-15 22:30:01)  
 
  你去国久远,不食人间烟火了。什么名牌出版社,现在哪有什么名牌出版社,有钱便是娘。我死后哪管洪水滔天,不是我任上的事情,谁会和你操心?老唤啊,放开放开,何必自苦。让他们赔点,哪怕是赔一分钱,也能证明你是正义的一方。弄个10来万,到上海来走走,请地主喝喝茶什么的,聊胜于无。要讲理,真不是讲理的时辰。地主房子屋顶漏水,拖了整整一年,物业就是不给你修,反复交涉,物业认账,是漏了,但不修就是不修,碰到你老唤,早气死了。地主不气,抽空打打市里的投诉电话,过段时间,给市长信箱投投稿,要把这种揪心的事当乐事做,这样才对头。

 回复[8]: 老换现身了 独屏 (2015-09-16 12:22:17)  
 
  忽然觉得好沧桑,光阴似箭啊!

  
曾经想请教老换关于韩寒小朋友的事来着,好像过去好多年了的感觉。。。

  

 回复[9]: 著作權 南海浪 (2015-09-16 21:42:54)  
 
  輕聲問句老喚,當年外國原著是否有版權,老喚是否付了原著的版權使用費?

  
小生有日本朋友開出版公司,把日本著作翻譯出版,聽說要付原著版權費的。

 回复[10]: 上网一查不就知道了吗? 老唤 (2015-09-17 00:39:38)  
 
  :【版权的期限,对个人而言,是死后五十年;对单位和法人而言,是作品首次发表后五十年。】

  


  
费用一般由出版社付。

 回复[11]:  夏夏 (2015-09-17 09:00:07)  
 
  <我翻译东西不为名不为利,就是为了给国人开一扇窗户,尽一点儿读书人的义务>.

  
赞这句!

  
老唤最近有何新作吗?

 回复[12]: 哎,东博啊! 老唤 (2015-09-17 14:35:28)  
 
  不知你是搞不清楚,还是有意偷换概念。这两者有可比性吗?

  
一个是买卖关系:你买了我的东西凭什么不付钱,这是天经地义的。

  
一个是雇庸关系,而且雇主是衙门。比方说孔子学院,让你开你就开,让你关你就关,老子花钱养活你,你想怎么着?你以为你是牛津剑桥哪?

  
更加不同的是:一个是介绍国外的学术,一个是宣传毛泽东思想。这两者之间可是有着本质上的区别的。

  
你或许会说:在违约这一点上是一样的。但是各国有各国的法律,儿子和老子打官司也许在美国能行得通。

 回复[13]:  东京博士 (2015-09-17 22:23:15)  
 
  “一个是介绍国外的学术,一个是宣传毛泽东思想。”

  
“你或许会说:在违约这一点上是一样的”,正是这个意思,那个国家,完全就是没有规则,没有信誉,更没有约束,你就是再占理,都能把你慢慢耗干,你们谁有耐心可以慢慢跟他们玩,我是早就死了那份心了。

  

 回复[14]: 今天我去アメ横町, 老唤 (2015-09-22 21:53:10)  
 
  发现买水产给包装纸了!这是一个新气象,服务行业的一个进步,值得称赞!

  
但是仔细一看,都是刚刚发行的华人报刊!

  
于是我很愤怒,当场就点了一根烟,说他们不尊重别人的劳动。

  
因为都是熟人,老板并不生气,说他们正是尊重了别人的劳动才物尽其才、废物利用,否则不是直接都拉到造纸厂去了吗?

  
我被他们噎得说不出话,只好找个台阶下:是呀,这说明中国发展了,连国外的包装纸都免费赠送了!

  
回家的路上我想:我党、报社、鱼店老板之间,算不算黑吃黑呢?

 回复[15]: 经过钱权交易, 老唤 (2015-10-20 15:28:01)  
 
  甲方终于在满足乙方所有要求之后,发来了新的合同书。

  
其实,这场【官司】的缘起是北京一家知名出版社的主编发来的邮件:

  
【你的这几个译稿,包括冈仓天心的书稿,我稍后会在公司选题会提交选题,如果通过,会尽快给您发合同,一切都按照程序和出版规范做,保证不会像以前那些跟你合作的出版机构。

  
另外,我要跟您说的是,我咨询了我们的版权部同事,其实,上海译文现在做的事情是违法的,首先,没有按时支付您稿费;再有,按照你们合同约定,若已经合同到期、他们仍在这样加印,完全不联系译者,是违约行径;第三,现在这本书的封面署名方式是林尘等,没有署上您的名字,这也是违约的。严格来说,您跟他们签约的书应该是2005年的那本《弗洛伊德后期著作选》,但2011年出版的这本《自我与本我》,等于根本没有跟您签任何合同就用了您的译文,无疑是不合法的。您完全可以立刻联系他们,要求终止跟他们的合作,撤回自己的译文。如果您需要译文社相关编辑的联系方式,我可以提供。最重要的是,这些书如果仍然在市场上流通,会影响您的译稿以后再版销售。】

  
不论我怎么做,都得得罪人。哎,难哪!

  


  
委 托 翻 译 合 同

  
电脑编号:

  
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上海世纪出版股份有限公司译文出版社

  
受托人(以下简称乙方): 张唤民 陈伟奇

  
委托作品名称(以下简称译作) :《自我与本我》(Ego&Id)

  
甲乙双方就上述作品的翻译、出版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拥有上述作品原著的中文专有翻译和出版权,现委托乙方根据原著将其翻译成中文。

  
第二条 乙方享有译作的署名权。甲方尊重乙方确定的署名方式。乙方署名方式及署名顺序以本合同前部“受托人”约定的署名方式及署名顺序为准。

  
第三条 乙方享有获得翻译报酬的权利。

  
甲方向乙方支付报酬的方式和标准为:

  
版税方式:作品零售价×(版税率)×结算期间的实销数。其中版税率为7%;结算期间为一年。甲方应在每年的1月31日前根据上年度销售实数,向乙方结清应付版税。

  
第四条 译作著作权的其他权利归甲方所有。

  
第五条 译作应符合下列要求:忠实原著内容,文笔流畅,符合汉语表述习惯,专业术语符合通用规范。

  
第六条 乙方保证译作不侵犯他人权益。如因译作的使用侵犯他人权益,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七条 乙方应于2015 年10月30 日前将上述作品的电子文档或盘片交付甲方。原稿(或母盘)由乙方自行保管。乙方交付的稿件应有作者的签章。乙方因故不能按时交稿,应在交稿期限届满前30日通知甲方,双方另行约定交稿日期。

  
第八条 甲方收到乙方的译作后应当面签收,对以电子文档发送的则以回复邮件或电话确认收到,并在60日内审读完毕,并在30日内通知乙方是否采用或退改。

  
第九条 在译作的差错率高于5‰、或甲方发现译作中有大段漏译的情况下,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译作进行修改。乙方在接到甲方的退改通知后,应该在30日内按照甲方要求修改完毕;若退改两次或两次以上后译作才符合出版要求,甲方将在第三条规定的稿酬支付总额中酌情扣除10%的稿酬;若译作经多次修改后仍未达到本合同中所确定的要求,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第十条 甲方应于乙方交齐符合出版要求的稿件后6个月内出版译作,最低印数3000册。甲方因故不能按时出版,应在出版期限届满前30日通知乙方,双方另行约定出版日期。甲方到期仍不能出版,除非因不可抗力所致,乙方可终止合同。

  
第十一条 乙方授权甲方可以更动译作的名称,对作品进行修改、删节、增加图表及前言、后记,但实质性的改动结果应得到乙方的书面认可。

  
第十二条 译作的校样由甲方审校。

  
第十三条 译作首次出版三年内,甲方可以自行决定重印。首次出版三年后,甲方重印应事先通知乙方。如果乙方需要对作品进行修改,应于收到通知后30日内答复甲方,否则甲方可按原版重印。

  
第十四条(版税方式):甲方重印或出版其他版本时,应将印数通知乙方,并在版税结算时支付版税。

  
第十五条 译作出版后,译作原稿复件由甲方自行处理。

  
第十六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如图书脱销,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重印、再版。如乙方收到甲方拒绝重印、再版的书面答复,或甲方收到乙方重印、再版的书面要求后12个月内未重印、再版,乙方可终止合同。

  
第十七条 译作首次供书后1个月内,甲方向乙方赠送样书10册,并可以75折价售予乙方该图书100册。每次重印后1个月内,甲方向乙方赠送样书2册。

  
第十八条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乙方不得将译作或译作中的一部分交付第三方使用。如有违反,乙方应负全部责任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第十九条 双方因合同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 合同的变更、续签及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商定。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译作出版后10年。期满后,甲方可在半年内继续销售库存图书。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代表:

  
(签章)

  
代表:

  
(签章)

  
甲方:上海世纪出版股份有限公司译文出版社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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