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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败诉:战斗到2009

陈希我 (发表日期:2009-01-25 10:16:28 阅读人次:4103 回复数:41)

   

  
《冒犯书》审判终于有了结果了:败诉。当然,早就预料的结果。这是在中国,不是美国。在美国,曾经有这么一个案例:一个小伙子声称研究出了原子弹制造方法,还准备出书公布。政府担心这家伙是窃取了国家机密数据,企图制止,但没成功,于是告到了法庭。法庭问政府何以起诉对方?政府答:涉及国家机密,不能讲。小伙子说:我知道。政府慌忙制止:不能说,说了国家机密就暴露了。法庭说政府:你既不肯说原因,又不让对方说,那这案如何判得?政府无言以对,只得撤诉。

  
在人家那里,法院是独立的,而在我们这里,法院是政府的。所以才出现庭审时的情形:问海关为什么禁我?海关答:涉及国家机密,我不能告诉你。那么问法院,法院也说:涉及国家机密,我也不能告诉你。就差眨眼对眼神了。

  
所以才明白了海关为什么扬言你不会赢了。所谓司法独立,只是写在纸上。

  
也许有人会不高兴:你别觉得美国什么都好。美国是不是什么都好,我不敢说,但是这一点上确实好。这不是意气指挥立场,到了你们遇到类似的困境,也成了受害者了,就明白什么是好了——那个好的制度,跟你并非没有关系。我说过,在不合理的制度下,谁都可能成为受害者,即便是对他的主义坚信不移的卢卡契,当他身陷囹圄,他也明白了卡夫卡是对的。而且,因为你现在代表着不合理的制度,你很可能会为这不合理的制度买单,近年来发生的一系列事件都证明了这一点——那些被杀的警察,那些被误解的政府官员,他们冤不冤?冤。但也不冤,因为他们是在为他们的集团买单。而那些在不合理的判决中起作用的人,历史更会把他们记住的。也许他们只是无奈的执行者,但是很不幸,他们被推到了前台,不得不作为买单者。

  
但是这个判决书还是有了新的内容的。那个羞答答的“有关部门”终于发声了,虽然还只是只言片语,虽然仍看不到这“有关部门”的脸,仍然是“保密”。

  
“有关部门”鉴定:“该书是由10个互不相连的短篇小说组成的小说集,主题讲的都是人性恶的一面,颇为消极。作者通过一个个故事,讲述人的欲望如何的贪婪、内心如何的丑陋,行为是如何的卑鄙。书中大部分作品充斥着非理性的爱的描述,极力表现‘渴望被冒犯,渴望受虐’的变态情景,该书的社会影响力极为消极,性爱描写宣扬了淫秽行为,没有艺术价值和科学价值,易诱发未成年人仿效甚至犯罪。”

  
原来这就是“国家机密”?

  
即便这真是“国家机密”,这内容本身也搞笑得可以。难道因为是“机密”,反正可以不公开,看不见,就可以瞎掰?就好像电视台主持人主持节目,因为下身看不见,就可以胡乱穿条短裤?

  
“主题讲的都是人性恶的一面,颇为消极”。我不禁想问:讲人性恶就是被禁的理由?波德莱尔还把作品冠名为《恶之花》,就更是应该被禁了。如果讲人性恶就是“消极”,那么中国文学史上最消极的就是鲁迅了,他的作品无处不在揭示人性恶,到了入木三分的地步。我建议“有关部门”把鲁迅也给禁掉,把毛主席关于鲁迅的评价也判定为错误评价。

  
又,“书中大部分作品充斥着非理性爱情的描述”。请问什么是“理性爱情”?所谓“感情用事”,就指出了感情往往是非理性的。而爱情属于感情的一部分,自然属于非理性的范畴。当然“有关部门”可以为XX主义理想谈恋爱,但是,即便是XX主义的理想,也是非理性的呢,历史已经证明了这一点,不用我来普及,要不然,说得你聪明,我成了傻子了。

  
再,“该书社会影响极为消极,性爱描写宣扬了淫秽行为”,“易诱发未成年人仿效甚至犯罪”。我不知道《冒犯书》对社会造成怎样消极影响了?多少青少年因为看了《冒犯书》而去犯罪(或者有个调查预期)?多少官员因为看了《冒犯书》而去贪污?或者多少男人看了《冒犯书》之后去嫖娼或者强奸?多少女人看了《冒犯书》之后去卖淫或者淫荡起来?如果说“性爱”可以跟“淫秽”联系在一起,那么即便是“有关部门”的那些人,你们的出生也是不光彩的,因为即便是你们,也是你们父母“性爱”的结果。假如你们结婚了,除非你们决意“丁克”,而且要当“无性夫妻”,不然你们也跟“淫秽”逃不了干系。在人类蛮荒时代,曾经出现过众多查禁有性描写的文学作品,随着人类的进步,这些作品都得到了平反,那些禁忌成了笑话。在二十一世纪的今天,居然还要把这笑话重演一遍?

  
另:“没有艺术价值和科学价值”。《冒犯书》中的小说绝大部分获过文学奖项,乃至“政府奖”。它们是否具有“文学价值”,不知“有关部门”是否比文学专家们更有发言权?至于文学作品应具有“科学价值”,不知从何谈起?我只能断定,“有关部门”对文学完全无知。由这么一个对文学无知的部门作出的鉴定,是否可以作为判定文学作品的标准?何况它还是躲在阴暗处,不得不让人对它的正当身份产生怀疑。

  
有朋友劝我作罢:这是一个黑洞,只能被旋进去,越旋越深,不会有任何结果,别浪费时间了,把时间用来写作。我固然深爱写作,写作是我生存方式,但在没有生存空间的情况下,如何生存?所以首先得争得生存空间。虽然这是很难的,只能在他们划定的格局里争取(所有的中国人都几乎是这种命运),那么,也就在这格局里争取吧。我上诉了,今天提交了《上诉状》,提交到高级法院。

  
看来到了2009年,仍不得清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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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1]: 祝贺败诉 科长 (2009-01-25 10:28:30)  
 
   虽败犹荣

 回复[2]:  小木樨花 (2009-01-25 10:36:37)  
 
   也许败有2种:程序上的失败;实质上的失败。

  
有抗争就有希望。 总比所有人都是奴隶要好。

 回复[3]: 想拜读 杜海玲 (2009-01-25 11:10:31)  
 
  想拜读陈先生的。

  
在哪里可以看到?

 回复[4]:  待于泥== (2009-01-25 11:53:19)  
 
  支持上诉!

  
能不能把上诉状贴上来,我们大家共同出个主意什么的?

 回复[5]: 海明威说:人可以被毁灭,但不可以被打败。 陈希我 (2009-01-25 11:53:41)  
 
  谢谢科长和小木樨花!

  
答杜海玲:可看我新浪博客,搜索即可。但是在那里是看不到《冒犯书》完整版的,大陆网络媒体也完了。《冒犯书》电子版,也可发给您,我邮箱:chenxiwo@vip.sina.com

 回复[7]:  陈希我 (2009-01-25 12:14:34)  
 
   上诉状

  
原告:(略)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州海关

  
法定代表人:职务:关长

  
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江滨东大道76号

  
诉讼请求

  
1、请依法撤销被告所作之2008年7月14日送达的福关邮字[2008]2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州海关责令退回决定书》。

  
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原告于2007年6月20日接到被告驻邮局办事处通知,称有寄自台湾的进口印刷品2件,要原告在14日内前往领取。孰料原告在领取时为被告的工作人员所口头告知,该2件印刷品实系台湾宝瓶文化事业有限公司出版的原告所著小说集《冒犯书》的12本样书,但属于“禁止进境印刷品”不能领取,需要等待被告的书面决定。原告耐心等到半年左右的2007年12月24日,才接到被告福关缉扣字[2007]003号《扣留凭单》,称将该12本《冒犯书》扣押,但没有说明任何理由。就在原告准备向法院起诉时,2008年2月15日,原告接到被告福关缉告字[2008]3号《行政处罚告知单》,称原告有下列违法事实:12本《冒犯书》为“禁止进境印刷品”,“拟对上述1 2本《冒犯书》予以没收”,并告知原告有权要求听证,有“提出申辩、陈述的权利”。原告于次日即2008年2月22日向被告提交了《听证申请书》和《申辩书》,请求听证并且依法发还该12本《冒犯书》。2008年3月24日,被告向原告送达了福关缉听字[2008]1号《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通知原告参加将于2008年4月7日举行的公开听证会。2008年4月7日听证会上,原告举出大量的事实和理由,指出被告拟没收台湾宝瓶文化事业有限公司邮寄给原告《冒犯书》样书的具体行政行为是错误的,全国几十家媒体如《南方都市报》、《新京报》、《南方周末》、《海峡都市报》、《文学报》、《新浪网》及台湾和国外媒体等都作了报道。2008年6月11日,被告向原告送达了《福州海关关于撤销〈行政处罚告知单〉的通知》,称:“我关于2008年2月15日制发的福关缉告字[2008]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告知单》现予以撤销”,尽管只有寥寥40多字,没有说明任何事实和理由,但毕竟撤销了处罚决定,令原告感到宽慰,想可以拿到自己撰写的《冒犯书》的样书了。岂料2008年7月14日,被告又给原告送达了福关邮字[2008]2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州海关责令退回决定书》:“现责令你(原告)在2008年8月7日前将12本《冒犯书》退回(台湾宝瓶文化事业有限公司)。”原告于2008年10月9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4日不公开开庭审理,2009年1月14日作出了[2008]榕行初字第41号《行政判决书》,宣判原告败诉。原告不服,认为被告的行政行为无论是事实认定,还是法律适用,抑或是法律程序,都是错误的:

  
一、被告的该具体行政行为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没有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有载明原告违法的事实,没有举出原告违法的证据,却莫名其妙对原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处罚时,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行政行为相对人“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等。但令人遗憾的是,被告2008年7月14日给原告送达的福关邮字[2008]2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州海关责令退回决定书》并没有写明是《行政处罚决定书》,且没有载明原告任何违法的事实,没有举出原告任何违法的证据,原告究竟是因为什么原因被行政处罚,那只能揣度猜测。如果福关邮字[2008]2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州海关责令退回决定书》没有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原告还无法判断这就是对原告的行政处罚。

  
二、被告出尔反尔,在听证后撤销了处罚决定,之后又重新处罚原告,没有法律依据,也损害了被告作为行政机关的公信力。

  
被告2008年2月15日作出福关缉告字[2008]3号《行政处罚告知单》,以12本《冒犯书》为“禁止进境印刷品”而“拟予以没收”, 在听证后被告于2008年6月11日作出《福州海关关于撤销〈行政处罚告知单〉的通知》,称:“我关于2008年2月15日制发的福关缉告字[2008]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告知单》现予以撤销”。可是被告2008年7月14日又作出福关邮字[2008]2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州海关责令退回决定书》,责令原告把12本《冒犯书》退回。如此反反复复,出尔反尔,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作为行政机关,首先必须讲究信用,讲究公信度,否则就会影响其社会公信力。

  
三、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处罚原告,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进出境,未向海关申报但没有以藏匿、伪装等方式逃避海关监管的,予以没收,或者责令退回,或者在海关监管下予以销毁或者进行技术处理。”原告是被动接收而不是主动邮寄,不存在“未向海关申报”的问题。被告上述适用法律显然是错误的。

  
四、被告的该具体行政行为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第八条关于“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的规定,在听证会和开庭审判时,以所谓的“保密”为由,不让原告翻阅自己所撰著而由台湾宝瓶文化事业有限公司出版的《冒犯书》样书,不让原告知晓相关的证据,是完全错误的。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明文规定当事人应当对证据进行质证,质证的逻辑前提是要先看到证据,被告这种违反法律规定的“秘密执法”令原告百思不得其解。根据国家《保密法》规定,涉密文件必须界定保密的密级和保密的范围,而且《冒犯书》作为纯文学作品,不知如何涉及“国家机密”了?因为这一“国家机密”的理由,造成了原告不能知晓被处罚的原因,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权。同时也因为这一理由,使得庭审不能公开,失去了公众和媒体的监督。即使是“不能公开”,原告作为当事人,也应该对原告公开,而不能“暗箱操作”。

  
五、该《冒犯书》系原告创作的严肃文学作品,其艺术价值受到充分肯定,却被判定为“禁止进境印刷品”,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原告一直从事严肃文学的专业创作;作品连年入选全国最佳中、短篇小说年选、名家推荐最具阅读价值小说等多种选本,多次入选排行榜;曾获多种文学奖项。上述获奖作品就包括此次被处罚的《冒犯书》中的篇目。而且《冒犯书》中的所有篇目作品全部都曾在《人民文学》、《收获》、《花城》、《天涯》等权威文学刊物发表过,并于2007年1月由人民文学出版社结集出版。虽然台版《冒犯书》封面广告词写有“大陆出版遭多处删节”,但指的只是“出版”,即人民文学出版社出版的版本,而不是“发表”。十篇小说在《人民文学》、《收获》等杂志上的内容,跟台版《冒犯书》上的内容是一致的。

  
《冒犯书》是一部极为严肃的小说集。被告及“有关部门”并不了解文学艺术作品的创作特点,根据判决书得知,被告援引的“有关部门”认定《冒犯书》有如下罪状:

  
(一),“主题讲的都是人性恶的一面,颇为消极”。原告想问:中国新文学的最伟大代表鲁迅的作品,不就是都在揭示“人性恶”吗?固然不能渲染“人性恶”,但作者和鲁迅一样,是在揭示“人性恶”,从而“引起疗效”。 原告在此一直叙述的文学话题是:日常生活究竟是如何将激情、诗意和自由消磨的,生活之轮是如何碾碎我们的希望,如何将蕴藏着的爱欲抽离榨干最终剩下原初的绝望、沉重得无法承受的肉身,体现的是作家孜孜以求的写作精神。

  
(二),“书中大部分作品充斥着非理性爱情的描述”。请问什么是“理性爱情”?所谓“感情用事”,就指出了感情往往是非理性的,而爱情属于感情的一部分,自然属于非理性的范畴。

  
(三),“该书社会影响极为消极,性爱描写宣扬了淫秽行为”。原告并不讳言其中有一些性描写,但这些性描写无论从内容还是篇幅来看,都不在于猎艳、挑逗、渲泄,更有别于法律规定的“淫秽传播”。这里的裸露类似于手术台上的裸露,是文学病理学意义上的裸露。文学艺术作品自有它的创作规律,它是“人学”,描写的是人,必然会涉及到人性的各个方面,性是人性的主要方面之一,必然不可回避,甚至某种意义上说,对性的剖析是对人性的最深刻的剖析,所以对文学作品中的必要的性描写的指责,是违反文学规律的。在人类蛮荒时代,曾经出现过多次查禁有性描写的文学作品的事件,随着人类的进步,这些作品都得到了平反,事实证明,它们大多是优秀的作品,那些禁忌反而成了笑话。在二十一世纪的今天,难道我们还要重蹈覆辙吗?正如《人民文学》前副主编、著名作家肖复兴所感慨:“显然,福州海关并没有看懂小说,或者根本没有认真看小说。……我并不想责怪海关方面的粗暴,只是感慨改革开放时代已经进行了整整三十年,我们对于文学艺术的理解还停留在小说《晒月亮》(《冒犯书》里的第一篇小说)里所描写的那个逝去的年代,还是像小说里那位动不动就要狠狠揍人甚至要剥孩子裤子打孩子下体的父亲一样,如此的偏颇与狭隘,又是如此充满关爱孩子成长一般的理直气壮。我们的精神生活,我们对文学艺术的接受与吸收、欣赏与爱护的程度,似乎并没有随着改革开放带来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而相应地得到提升。否则,我们不会出现这样小题大做的事情。我是把它看作这个时代含泪带笑的一则笑话,是对于我们自己现存精神生活的一种反讽。”

  
(四),“没有艺术价值和科学价值”。《冒犯书》中的小说绝大部分获过中国作家协会等颁发的文学奖项,乃至“政府奖“。它们是否具有“文学价值”,不知“有关部门”的鉴定是否比文学部门的鉴定更权威?至于文学作品应具有“科学价值”,不知从何谈起?可以断定,鉴定者对文学完全无知。由这么一个对文学无知的部门作出的鉴定,是否可以作为判定文学作品的标准?

  
综上所述,恳望依法撤销被告所作之2008年7月14日送达的福关邮字[2008]21号《责令退回决定书》,发还原告12本《冒犯书》的样书。

  
此致

  
敬礼

  


  
原告(签名)

  
2009年1月19日

  

 回复[8]:  待于泥== (2009-01-25 12:47:24)  
 
  恩,这个上诉书非常靠谱,上诉成功的可能性是很大的.

  
陈先生不知道有没有把冒犯书中小说所得的文学奖和政府奖列上,做为旁证,如果已经做了的话,现在似乎还应该去中国作家协会开个类似的鉴定书之类的,做为认定证据.同时,要求审理的时候有文学界权威人士在座,知识产权类的案子都是可以请专家做旁证的.

  
去天涯的天涯杂谈社区,简单明要的把你的情况列上,会有各界人士关注,声援.

  
做这些事情的同时,望陈先生抱贞守一,多吃多睡,别生真气,别动虚火.要相信,举头三尺有神明.就当是为你下一部小说的写作在体验生活好了.

  
不是什么专业人士,先说这些,抛砖引玉,期待大家共同献计献策.

  

 回复[9]: 不值得计较 111111 (2009-01-25 13:18:35)  
 
  一个写作者,写就好了

  

 回复[10]:  待于泥== (2009-01-25 13:25:34)  
 
  六一同学,这也是一种写作.

  
是一种抗争不合理体制的行为写作.

 回复[11]: 不敢苟同 111111 (2009-01-25 13:43:55)  
 
  正如我不认为所谓行为艺术是艺术

  
对于那些烂俗的东西,你蔑视是最大的抗争

  
狗咬人,人要回咬,不妥

 回复[12]:  待于泥== (2009-01-25 14:24:09)  
 
  人各有志,哈哈

 回复[13]:  小木樨花 (2009-01-25 17:13:41)  
 
  >>对于那些烂俗的东西,你蔑视是最大的抗争 狗咬人,人要回咬,不妥

  


  


  
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烂俗的东西?

  
忍气吞声=蔑视?

  
行政处分=狗咬人?

  
通过合法程序争取合法权益=人咬狗?

  
一个也不敢苟同。

 回复[14]: 中毒不浅 水双 (2009-01-26 08:07:42)  
 
  “有关部门”鉴定:“……”。

  
有关部门看得很仔细呀,想必中毒不浅。

  

 回复[15]: 无言以对 自带板凳 (2009-01-26 08:36:07)  
 
  一声长叹而已。

  
谁让你不幸而生在中国!

  


  
向希我致以春节的问候,09年继续写好文章。

  

 回复[16]:  水双 (2009-01-26 09:21:53)  
 
  战斗到牛年,对牛弹琴。

 回复[17]:  会長 (2009-01-26 09:35:26)  
 
  其实,作者应该很高兴才对,这12本样书早就被海关上到关党委书记,下到具体办事员看后分光了,即使官司打赢,还出来也是封面翻的破破烂烂的古董,特别是有关性爱的章节也早被撕下来珍藏了。越露骨,越撕得多/他们也想看书,但不舍得买,利用职权耳。有这样一批体制内的粉丝,夫复何求?撤诉算了吧,行人方便,功德无量啊。

 回复[18]: 禁书 111111 (2009-01-26 10:30:23)  
 
  尤利西斯被禁过,出面打官司的不是乔伊斯,是出版商

  
洛丽塔被禁过,出面打官司的也不是纳博科夫,还是出版社

  
虽然一些作家在诉讼过程中通过法律或舆论等方式,提供了支持,但兴讼的也不是他们

  
一个作家,对待这种世俗不公正的最好办法,是继续自己的写作

  
这是一个简单的道理。

 回复[19]:  小木樨花 (2009-01-26 11:08:26)  
 
   18楼说的,放在其他国家不是没有一点道理,可是在中国,出版商会为了支持一个作家而和政府打官司吗?111111真的认为中国的出版商会这么做吗?

  
陈先生的“我固然深爱写作,写作是我生存方式,但在没有生存空间的情况下,如何生存?所以首先得争得生存空间。虽然这是很难的”已经把他无奈之下只能奋争的心情表达得再清楚不过了,不仅仅是世俗纠纷的问题,而是一个作家的生存问题(写了自己想写的却几乎不能发表,等于没写,这对于一个作家来说是致命的。而对于出版商来说却谈不上致命,他们会找到其它能赚钱的书出版。)

  
越是珍爱自己的作品的作家,越是不得不为此奋争。自从中国人民站起来以后,中国就没有像样的作家,也没有能拿得出的作品了,因为没有了生存空间。现在有作家愿意去争取,从个人来说我觉得是有骨气,对社会来说我觉得是极好的刺激。

  
一个社会不能总是这样肆无忌惮地剥夺公民的权利。谁都知道争取很难,但谁都不争取,再过100年还是这样。知道很难,却去做的,

 回复[20]:  夏雨 (2009-01-26 11:47:21)  
 
  小木樨花见识不凡!

 回复[21]: 我就不另起一行了。 自带板凳 (2009-01-26 11:55:43)  
 
  我同意小木樨花的看法。

 回复[22]: 抄来的 黑白子 (2009-01-26 11:57:35)  
 
  

  
《尤利西斯》写于1914年至1921年间,1918年起开始分章节在一家名为The Little Review的美国杂志连载,直到1920年连载到第十三章《瑙西卡》时因包含有大量描写主角行手淫的情节被美国有关部门指控为淫秽。1921年《尤利西斯》在美国和英国遭禁,但其后(1922年)在爱好现代主义文学的西尔维亚·毕奇小姐的帮助下,《尤利西斯》得以在法国巴黎的莎士比亚书屋首次完整出版。然而直到20世纪30年代初《尤利西斯》在美国、英国、爱尔兰等国仍然被列为禁书。 在W·B·叶芝和T·S·艾略特等多位欧美知名作家的支持下,1933年12月6日纽约南区地方法庭的约翰·乌尔赛法官宣判《尤利西斯》尽管包含性描写但并非色情作品,从而并不淫秽。次年1月《尤利西斯》在美国由兰登书屋出版。

  

 回复[23]:  待于泥== (2009-01-26 12:09:09)  
 
  六一同学说兴诉的是出版社,这也许是个不错的主意.

  
陈先生或许也应该咨询自己的律师,分析一下叫出版社也想个主意状告海关的可能性.从国外的其他相同案例中,找出一条可行之路.

 回复[24]:  黑白子 (2009-01-26 12:16:52)  
 
  出版社告海关?楼上的在搞笑?或者是外星人?

  

 回复[25]:  待于泥== (2009-01-26 12:47:25)  
 
  不是搞笑,六一同学说兴诉的都是出版社,所以我想能不能在这方面找找办法.

  
从没有打过官司,法律知识仅限于生活常识,黑白子见多识广,能不能想点好办法出来?

 回复[26]:  黑白子 (2009-01-26 13:38:20)  
 
  六一同学说的出版社是几十年前的西方资本主义社会的出版社,陈希我面对的是共产党的出版社——你让共产党起诉自己吗?所以,以为你在搞笑。

  
多说几句:

  
《冒犯书》到底“冒犯”了谁?为什么一本小说就能够“涉及国家机密”?只因为,中国国家新闻出版总署躲在幕后,而新闻出版总署后面还有一个中宣部。

  
在法律上,新闻出版总署是不能够出面的,中宣部更不能——宪法上的“新闻、出版、言论的自由”还是要在表面是装装样子的。

  
海关就是想反悔认个错,后面做出鉴定的新闻出版总署、中宣部也不答应!

  
于是,荒诞的现象就出现了——用一句莫须有的“涉及国家机密”来搪塞所有人的口。

  

 回复[27]:  待于泥== (2009-01-26 14:00:36)  
 
  那就目前情况来看,陈先生除了递上诉状之外,还有其他途径讨回公道吗?

  
希望再多说几句

 回复[28]:  黑白子 (2009-01-26 14:05:22)  
 
  如果有公道,就没有杨佳啦!

  
讨公道的想法本身,幼稚非常!

 回复[29]:  待于泥== (2009-01-26 14:18:52)  
 
  也不能这么说吧,能走法律程序的东西,弄好了,也是对司法的促进.

 回复[30]:  黑白子 (2009-01-26 15:01:30)  
 
  陈希我必败无疑——作家本人可能就从没有想过能够打赢官司。但是,打不赢,依旧要打。因为,赢不赢不是作家能够决定的,打不打却是作家自由意志的体现(真正意义上的作家,在现在的中国,比不贪污的官员还要少——陈希我作为例外和异数,不肯沆瀣一气、同流合污,难能可贵!)

  
如果中国有法律程序的话,那也只是制定给无权无势无钱财的普通老百姓的。

  
这方面,我们每一个中国人,都有着许多的切身体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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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信息时报》“中国文学最好的时期?”专题 
    致德国作家君特·格拉斯公开信 
    北京人 
    给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公开信 
    答《晨报周刊》:我们易怒易怨像个怨妇 
    铁主席,请用“哲学”说服我!——致铁凝主席的公开信 
    自由下的囚徒 
    “爱国贼”以及“爱国奴” 
    生命不是用来糟蹋的 
    中国文学的“现实主义”魔咒 
    理想者的挣扎  
     败诉:战斗到2009  
    "审判"《冒犯书》 
    我们屡屡被“爱国”绑架 
    审前会议被委以“国家机密” 
    哭谢晋 
    我起诉! 
    亡民的饕餮 
    我与老师的劫缘 
    茶世界 
    答《东南快报》问:“余秋雨大师工作室”挂牌 
    我们该遭“天谴”吗? 
    母亲(小说) 
    罪恶(小说) 
    奥运:改头换面的战争 
    答《晨报周刊》问:索尔仁尼琴——文学、祖国与良心 
    过去,而无法过去 
    向“老愤青”柏杨告别 
    久入鱼肆之后 
    考试 
    我们什么时候学会道歉? 
    瞧人家境界 
    穿和服的女人 
    换个角度看重庆“钉子户” 
    打屁股 
    我的真善美 
    新书《冒犯书》代后记:一个作家的诞生 
    答《南国都市报》问:陈希我与文学:谁冒犯着谁?  
    汉学家群起批判中国文坛 中国作家四面楚歌 
    为《新京报》“鲁迅逝世70周年”专题而作:《超越和未超越的》 
    三岛由纪夫、平冈公威与我 
    两耳锅系草鞋耳 
    应台湾《中国时报》“中国印象”专题之约而作:《尴尬之土》 
    东京审判,审判了什么? 
    抽烟 
    小说《我的补肾生活》连载三 
    小说《我的补肾生活》连载二 
    小说《我的补肾生活》连载一 
    另一种世界大战 
    第三只眼看道歉 
    小说《带刀的男人》连载二 
    小说《带刀的男人》连载一 
    小说《旅游客》连载二 
    小说《旅游客》连载一 
    一个理想主义者的三封信 
    小说《我们的骨》连载三 
    小说《我们的骨》连载二 
    小说《我们的骨》连载一 
    小说《晒月亮》连载三 
    小说《晒月亮》连载二 
    小说《晒月亮》连载一 
    小说《上邪》连载三 
    小说《上邪》连载二 
    小说《上邪》连载一 
    战场---也为母亲节作 
    小说《遮蔽》连载之三 
    小说《遮蔽》连载之二 
    小说《遮蔽》连载之一 
    小说《又见小芳》连载三 
    小说《又见小芳》连载二 
    小说《又见小芳》连载一 
    小说《风吕》连载四 
    小说《风吕》连载三 
    小说《风吕》连载二 
    小说《风吕》连载一 
    到丽江去 
    与命拉扯 
    被豢养的狼 
    人可生如蚁而美如神 
    我的后悔录 
    长寿则辱 
    大写意的吃 
    请让我成为您的孩子 
    何谓边缘生活 
    爱你,咬你! 
    又是一年樱飞时 
    手表如妻 
    开会 
    小说《抓痒》初版后记 
    小说《抓痒》台湾繁体版自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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