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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起诉!

陈希我 (发表日期:2008-10-12 09:25:58 阅读人次:4782 回复数:31)

  

  
《冒犯书》事件,终于到了必须对簿公堂的地步了。昨天将起诉书送进了中院。这是迫不得已的,因为海关不跟我平等对话,我只能寻求在法庭上有个平等对话的机会。

  
已经一年又24天了,这个事件已经拖得太长。2007年6月20日,我接到福州海关驻邮局办事处通知,说有邮品领取,让我去一趟。我去时被工作人员口头告知,台湾宝瓶文化出版的我的《冒犯书》样书属于“禁止进境印刷品”,不能领取,需要等待海关的书面决定。等到半年左右的2007年12月24日,才接到《扣留凭单》,称将《冒犯书》扣押。之后,2008年2月15日,我又接到《行政处罚告知单》,称《冒犯书》为“禁止进境印刷品”,“予以没收”。我提出听证申请,于是2008年4月7日举行听证会。

  
听证会上,我举出大量的事实和理由,指出海关拟没收《冒犯书》样书的具体行政行为错误,全国几十家媒体及台湾和国外媒体都予以了关注。在这种情况下,2008年6月11日,海关向我送达了《福州海关关于撤销〈行政处罚告知单〉的通知》,称:“我关于2008年2月15日制发的福关缉告字[2008]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告知单》现予以撤销”。虽然只寥寥40多字,没有说明任何事实和理由,但毕竟撤销了处罚决定。《新京报》等媒体还做了报道。岂料2008年7月14日,海关又下达了福关邮字[2008]2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州海关责令退回决定书》:“现责令你(原告)在2008年8月7日前将12本《冒犯书》退回(台湾宝瓶文化事业有限公司)。”

  
为什么?难道这就是公权力?

  
也许他们已经觉得对我很宽宏大量了。也许并不是对我宽宏大量,而是对忌惮舆论。假如不是,他们早就更加粗暴行事了。中国人历来怕官,怕打官司,对官,草民只有听从的份,没有质疑、辩解的份;面对冤屈,只能忍气吞声。好在现在还某种程度上能够寻求媒体舆论的支持。有意思的是,当今中国的许多事件,最后都是在媒体的推动之下,在公众的舆论之下才获得公正解决的。那么公权力到底是干什么用的?一个法制社会,公权力到底应该是怎样的?是有了舆论监督一个样,没有舆论监督又是另一个样?即便是有舆论监督,也仍然要竭力保住面子,死不改悔自己的错误,煞费苦心,玩弄花招,哪怕损害其社会公信力,也要顽固到底?此其一。

  
其二,福关邮字[2008]2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州海关责令退回决定书》,所引用的法律条款,仍然是之前《行政处罚告知单》中的条款:《冒犯书》为“禁止进境印刷品”。在针对这个《行政处罚告知单》的听证会上,本人早就提出质疑,让海关指出《冒犯书》违法的具体事实,是什么原因被禁?不料海关却回答:这是秘密,这是规定。不告诉违法事实,就进行处罚,这哪里是执法?文明社会有这样执法的吗?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哪一条法律,宪法、治安法、刑法、出版法,允许海关制定这样的只能由自己掌握的秘密规定?倒是《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明文规定:当事人应当对证据进行质证,质证的逻辑前提是要先看到证据,海关这种“秘密执法”,是知法犯法。当时我就予以了质疑,但这次《责令退回决定书》仍然不对我的质疑有所反应,仍然以违法来执法,也许是对这种做法已经习以为常了,或者是因为有什么势力在后面支撑着,比如凌驾于一切法律之上的什么部?于是只要政治正确,就可以胡作非为?可以错而再错,无所顾忌?

  
其三,也许正因为如此,海关扣留《冒犯书》竟达1年又24天之久。如此漫长的执法,其法律程序依据何在?他们并不担心被质疑,也许从来没有遇到过如此质疑。

  
其四,也许正因为如此,海关竟然可以不懂装懂,对文学作品上下其手。你们有什么资格审查文学作品?你们对文学懂得多少?你们读得懂我的作品?我写的字你们认得全吗?你们会说,不是你们审查的。如果不是你们审查的,那么又是谁审查的?什么机构?这个机构是什么样的机构?它有没有审查文学作品的资质?请向我出示。当我向他们提出这些疑问时,仍然得不到答复,请求查阅“监管函”,也被告知是内部“秘密”。如此“暗箱操作”,分明是要不顾一切置你于死地,不能不令人心寒。好在现在不是还讲“依法治国”吗?那么我要试试是法大,还是权力大?我起诉!

  


  
附1:《行政诉讼起诉状》(略)

  
附2:旧文:

  
从来如此,就是对的吗?

  
去年6月底,我从菲律宾回来,脑子里还残留着马尼拉湾的落日。我曾写过《马尼拉落日》。据说那个国家是贫困的,为贫所困,但是我看到他们精神上未必为贫所困,看看满大街坐着躺着玩乐着的菲律宾人,他们物质上很贫困,但是他们精神上是富翁。这是我们这个有着“民以食为天”的古训,乃至受过唯物主义人生观洗礼的民族所不能理解的。他们甚至无家可归,但是他们自由。这似乎又于我们心有戚戚。但我又确实想过好生活,所谓好生活,就是“小康”。我是带着矛盾,身心疲惫回到中国来的。

  
一回来,就瞧见书桌上放着一封信。一看是海关信封,就有一种不详的预感。果然,我被告知,我的《冒犯书》被查扣了。《冒犯书》在2007年初,曾在国内经过处理,出版了简体版。台湾方面从网上得知消息,联系我出繁体版,毫无障碍地出了。问题就出在这有毫无障碍上--无障碍出版的《冒犯书》,被认定为“禁止进境印刷品”。

  
其实障碍也可以分为肉身和精神的。劳累,就是肉身的障碍,特别是跟执法部门扳手腕;但是一个写作者,写作成果被剥夺,又是一种障碍,精神的障碍。作为一个视写作为生命的人,这个障碍是很难排除的。何况美可以让人“见祖杀祖,见佛杀佛”。就抗争了。记得那是一个很热的下午,我说到口干舌燥,从写作意图,到文学规律,从古到今,从中到外。但没有用。这时候肉身的障碍又占了上风,我提出,让我仅拿走其中一本书,作为纪念,其他我可以放弃。但仍然被拒绝。于是又争。最后他们说,交海关总署定夺。

  
这一定夺就是整半年。无数的电话,无数的催问。其间我几度颓唐,又几度亢奋。亢奋是因为我看到了法律。《刑法》第三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这些都是在文学期刊上发表过的,有的还得了奖(我从没有这么觉得奖对我十分重要),应该属于有价值的文学作品吧?但是上头没有批复,你纵使有千般理由,也只能等。

  
天凉了,天冷了,树萧条了,自己也有了新病。周围的人死了好几个了,说不定我哪天也得死?想到死,什么是重要的?肉身的欲望又占了上风。便不再想了,实实在在地生活了。但电话铃响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予以处置。慌忙查了《海关法》,第六条似乎跟我无涉,也许实质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写的是:“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进出境,未向海关申报但没有以藏匿、伪装等方式逃避海关监管的,予以没收,或者责令退回,或者在海关监管下予以销毁或者进行技术处理。”我违反了吗?似乎也没有。也许问题就出在“禁止”两个字上。“禁止”什么?但不告诉你。

  
莫非我之前的争辩让人家警惕了?似乎我是大人物似的,自恋啦!

  
得知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又有了希望。不明白,自然要听一听,何况之前我说了人家根本不听,也让人家听听我。嘴刚张开,就被堵了回来:不要申请,没有用,这是总署的批复!

  
而且被告知这决定已被送达全国各地海关,设立了对《冒犯书》的绝对森严的广泛防线。

  
很多人读我作品,印象是残酷无情,其实没有看到也温柔欲死。从我作品到见到我真人,很多人觉得不像,很温和呵,但是作品又那么吓死人。但是说话,突然又激烈起来。究竟那个是真陈希我?于是只能一个结论:这个人,搞不清楚!温和起来,温和得很;拧起来,又拧得厉害。你说不要,我就偏要。头脑一热,精神又占了上风,就写了申请,听证!

  
神经病?

  
但是听证,却仍然是我的意见没有被听进去,他们的话,我也没有听懂。

  
首先,所谓海关总署监管司的批复,其实只是在行政行为的范畴,仍具有行政可诉性。那么我可以问其权威性何在?尤其是审查文学作品,是否具有权威性?审查人员是否具有与其职能相适应的文学理论素养?

  
再,认定《冒犯书》为“禁止”作品,事实依据何在?回答说,这是机密,不便公开。对我算什么公开?我是当事人。我知道有的案件不便公开审理,比如强奸案件。但是对当事人的强奸犯罪嫌疑人,怎么能不公开?你好歹得指出他作案的细节吧?比如怎么奸的?进入几公分?据说都有区别的。不是一句“你犯了强奸罪”就可以定罪的。海关认为:他们对印刷品的监管审查有一定的涉密性和特殊性,过程不宜公开,而此次出示的监管司批复,足以说明此间的行为是合法有效的。这是一种循环认证,是什么逻辑?在这种逻辑之下的运作,岂非“暗箱操作”?被逼急了,他们也承认,事实上他们也不知道总署监管司是根据什么做出来的。我简直要从听证席上跌下来。如此糊涂,我不知道长期以来是怎么断案的?大概遇到的都是不去较真者。或者被吓回去的?这次却偏偏遇到一个较真的楞头青。

  
据说,从来都是如此的。鲁迅问:从来如此,就是对的吗?

  
不是说要“依法治国”了吗?如果连“法”都没有说清楚,中国作家如何写作?难道仍然像过去那样?被删禁了,自认倒霉;被放行了,就当捡到了便宜,乃至窃喜。

  
当然我也深知,我面前的这些海关工作人员也是无奈的。作为执行者,他们只能执行;而我作为被执行者,我只能问他们。他们夹在中间,好苦!

  
那么归根结底是什么问题?

  
也许我不该这么逼他们,免得他们受苦。但是这样,我就得受苦。我受苦没什么,但是怂恿了不合理,从而他们也有受苦的时候。

  
为了免于大家受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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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1]: 声援陈希我 黑白子 (2008-10-12 09:51:40)  
 
  如果可以一起冒犯的话,我愿意!

  
如果可以一起起诉的话,我愿意!

 回复[2]: 天!这就是中国的法律 随风不倒 (2008-10-12 09:57:35)  
 
  没有任何理由可讲?人家是国家机器,是一个阶级镇压另一阶级的武器----好像老毛说过。

  
也就是说镇压你没有商量,禁了你也没有商量。和一个最会擅用职权的政府说法律,就和一群老虎谈佛法一样。天!它们听不懂的!

 回复[3]: 我也支持! 自带板凳 (2008-10-12 10:43:50)  
 
  

 回复[4]: 只要还有人在与那庞然大物的国家机器的违法行径抗争,我们就有希望。当那片土地寂静无声时,中国就死了 夏雨 (2008-10-12 12:17:26)  
 
  李南央致中国上海海关的公开信:请出示你们的法律依据

  
中国上海海关有关负责人:

  
七月二日一早,我接到亲戚的电话,告知我托他的太太带到上海送给一位读者的一包书刚

  
刚被上海海关扣下了,详情还不知道,只得到了太太的一个手机短讯。我让他再问问情况

  
,一会儿,多得到了一点信息,说是海关人员说:此书是2008年出版的,尚未显示在他们

  
掌握的禁书单上,但是仍需留下审查。

  
七月三日,我与他的太太直接通了电话,她说,她告诉海关小姐,她只是为别人带的,并

  
不知道里面包的是什么。那位小姐态度倒是十分和蔼,说:“按规定,我们必须留下来检

  
查。我们看过了没有问题,会打电话通知你来取回。”还给开了个收据。她说她对这位小

  
姐说:“你们这个规定应该公布出来让我们知道,我们好遵守,下次再有人让帮着带东西

  
,若属于不让带的,我们不带就是了。”那位海关小姐回答说:“那我们不能让你知道,

  
这是我们内部掌握的。”

  
书是我请这位到上海出公差的美国公民带给上海的一位要看书的读者的,就这包属于我个

  
人的、由美国合法出版社合法出版的书籍的被扣留,我有如下问题要求中国上海海关回答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哪一条法律:宪法?治安法?刑法?出版法?还是什么法律,允

  
许中国海关这样的执法机构自行制定不予进入中国境内的外国公民知晓的,制约他们携带

  
物品的“内部掌握规定”?

  
2.

  
中国海关的“内部掌握规定”中的哪一条,哪一款规定了:美国人从美国带入中国

  
境内的由美国出版社出版的图书,需经中国海关扣留、审查后,若无问题方可退还带书入

  
境的美国公民?

  
3.

  
中国海关“内部掌握规定”中限定的“有问题或没问题”的具体鉴定行文是什么?

  
4.

  
“我们看过”,这个执行审查的“我们”是谁?是中国上海海关内部的一个专门审

  
查外国公民带入中国境内的由外国出版社出版的书籍的机构?还是要上交什么其他部门审

  
查?

  
5.

  
如果是中国上海海关内设有这样的一个审查部门,那么这样一个文字审查机构的设

  
立,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哪一条、哪一款?

  
6.

  
如果这个“我们”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以外的什么机构,那么这个机构是谁?它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这样一个执法机构的隶属关系是什么?

  
1.

  
如果是横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哪一个法律、这个法律的哪条、哪款规定海关需要

  
为这个机构代为扣留外国公民带入的外国出版社的图书,交由他们审查。这个横向的单位

  
凭什么有对海关下达指令的权力?

  
2.

  
如果是纵向的,请问这是国务院机构中的哪一个?如果不是国务院机构而是如中共

  
中央宣传部这样的GCD部门,那么凭的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哪一条法律,GCD的机

  
构可以有比国家执法机构更大的权力,可以命令执法部门代他们扣留外国人带入中国境内

  
的外国出版物?

  
最后,无论这个“我们”是谁,我想请实施审查的这个“我们”考虑以下事实:

  
1.

  
我在海外虽然对国内情况了解不详,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中国GCD总

  
书记胡书记先生倡导的“建立合谐社会”,我还是耳熟的。何谓合谐?人长一张口,有口

  
皆要言,一个人人能够讲话,一个人人能够讲真话的社会才会是合谐的。

  
2.

  
你们扣下的那个包中有三本一套《李锐日记》,时间涵盖1947-1954,1960-1965,

  
1966-1979,这在书的封面上用黑色字体印刷,一目了然;另一本书是《云天孤雁待春还—

  
—1975-1979李锐家信集》,1975-1979几个大字也是一目了然。李锐何许人?1917年生人

  
,如今已届91岁高龄,一二·九时期加入中国GCD的GCD元老,曾经担任过高岗

  
、陈云、毛泽东(兼职)秘书,湖南省委宣传部部长,水电部副部长,国家能源委员会副

  
主任,中共中央组织部常务副部长,中共中央委员,中共中央顾问委员会委员。这两册书

  
内容何涉?1947-1954李锐官不大,先是当的一个GCD占领地区的报社社长,后来在被共

  
产党解放了的东北当了一段高岗、陈云的秘书,然后随大军南下,到湖南办报、做宣传工

  
作,1952年北上北京,开创新生共和国的水电事业。有正常理智的人都能判断,这一时期

  
日记不会含有国家机密,即使涉及国事,一个局级干部所知“秘密”有限不说,即便真是

  
当时的“机密”,也已是55年前之事,早无秘可言。1960年至1979年,李锐是一介戴罪之

  
身的平民,与国家机密远隔千山万水。若如此之人的如此之言,再不能通过“我们”的审

  
查标准,敬请中国上海海关转告这个“我们”,他们是在公然对抗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

  
“建立合谐社会”的号召,是在“惟恐天下不乱”地制造事端。在他们下手签下:“不予

  
通过审查”的批示之前,请好好想一下自己最后会落得个什么下场。

  
我拿着你们的收据,等待着你们的答复。若得不到你们对扣留我的书籍的有法律依据的回

  
复,我将委托我的律师在中国上海地方法院对你们提起起诉。若不获受理,我将在美国对

  
中国上海海关提起诉讼,勿谓言之不预。

  
此致,

  
敬礼!

  
李南央

  
——美国溪流出版社出版《李锐日记》、《云天孤雁待春还》二书的编者

  
于美国旧金山湾区

  

 回复[5]:  赵然 (2008-10-12 12:48:22)  
 
  呵呵

  
支持,虽然结果大家都能猜到大多

  
呵呵

  
土匪一旦可以利用国家机器

  
那就是公理了,看看伶人往事就好了

  

 回复[6]:  雪非雪 (2008-10-12 13:00:06)  
 
  12本书,居然成了这么大的麻烦。愁死人。

 回复[7]: 支持陈希我 四海为家 (2008-10-12 16:25:28)  
 
  几年前有位朱姓律师告海关没收他的《红太阳是怎样升起的》,结果他赢了。

  
这些匪兵甲匪兵乙,都很欠扁。

  
加油!

 回复[8]: 声援陈希我! 孙秀萍 (2008-10-12 17:01:16)  
 
  

  
声援!声援!热烈声援!

 回复[9]: 这就是我们的国家的特色 老三 (2008-10-12 17:06:20)  
 
  我曾经有一期杂志,一句对其不利的意思都没有,就这还被扣下了。

  
后费了很大劲,才算放行。上次带回了一些日本杂志,准备给北京的人参考的,又被翻了个底朝天,最后还请来了一个会日语的,在确认不是反动的才放行。

  
这是没有办法的事情。

 回复[10]: 给陈希我参考 四海为家 (2008-10-12 17:07:52)  
 
  “禁书”过关诉讼始末

  
《新民周刊》 李宗陶 [投稿排行榜] 2003/09/25(11:4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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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点已过,首都机场依然灯火通明。律师朱元涛乘坐的港龙航班已由香港抵达北京,他取完行李箱,准备出机场。这时,一位40来岁的机场海关女关员请他停步。她先用仪器扫了一遍行李箱,随后,决定开箱检查。打开箱子,一本2000年由香港中文大学出版社出版的《红太阳是怎样升起的———延安整风运动的来龙去脉》(以下简称《红》书)赫然放在最上面。没有任何提问,也没有翻阅,女关员简短地宣布:境外出版物,依法予以没收。

  
这本书是朱元涛花175港币在香港三联书店买的,刚看了三分之一。他一下子没有反应过来,问道:“这是香港中文大学出版的学术著作,请问海关按什么规定没收?”

  
女关员忙着检查别的旅客,没有回答。

  
“你要没收也行,但总得给我出个手续吧,不能说没收就没收。”

  
“有意见的话,明后天来找。”女关员不愿意出手续。

  
“没有手续凭证,我来找谁?”

  
女关员于是拿出了“海关代保管物品、扣留凭单”,划去了“扣留”字样,填写了《红》书名称、数量等栏目,又注明“待审”二字。

  
这是2002年8月5日凌晨。一个“没收”的简单动作引发了一场历时一年的行政诉讼。

  
“我要打官司”

  
10月9日,朱元涛在趋车前往首都机场的路上。在他多次与机场海关联系、要求发还《红》书之后,海关去电请他面谈。“时间不算,我得交过路费,还有油钱,”那是一种平民都有过的无奈的体验。朱元涛告诉记者,然而,一种“胸闷”的感觉让他决定:继续。

  
受理科,一位审读此书的海关人员告诉他,发还此书的可能性不大,希望他接受没收《红》书的事实,不必启动更多的行政执法程序。

  
朱元涛不同意,要求按程序执法,出具行政文书。海关人员于是出具了《行政处罚告知单》,内容包括:因“入境时随身携带禁止进境的书刊一本,未向海关申报,被查扣”,属“走私行为”,“拟依法作没收上述书刊的行政处罚”等。海关人员还告诉他,这个决定是和北京海关商量过的。

  
朱元涛则递交了一个给机场海关的书面“意见”。他说:“是没收还是发还,有待于贵关的审读结论,有几点想法供贵关考虑:

  
1、《红》书是一本严肃的学术著作,据介绍,作者高华是以这一学术成果被南京大学历史系评为教授的;

  
2、《红》书由香港中文大学出版社出版,而非其他对我国我党存有偏见的出版单位;

  
3、据中央文献研究室介绍,《红》书一大特色,是所有资料均源于国内的公开出版物,没有引用任何海外资料和内部资料;

  
4、《红》书涉及的主要内容是延安整风,这一段党史详情,既为我们所关心,又为我们所不知;作为一个对党史有浓厚兴趣的党员,试图通过多方面阅读了解、学习党史并不为过。

  
5、对《红》书的鉴别,应当从总体上把握,不应局限于个别词句或段落。如有必要,不妨听取相关权威单位和个人的意见。”

  
第二天,朱元涛又书面向机场海关邮送了《对〈行政处罚告知单〉的申辩》。他说,走私是一种具有主观故意的违法行为,海关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二)项规定,“经过设立海关的地点,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手法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国家限制进出口或者依法应当缴纳关税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是走私行为”。而他既无主观故意,也没有任何“藏匿、伪装、瞒报、伪报”的行为,何谓“走私”?

  
他同时提出了一些问题,包括:旅客如何判明自己携带入境的印刷品的性质?审查印刷品是否允许携带入境的依据和标准是什么?对货物进出境,国家有关部门颁布一系列的《目录》,印刷品等进出境是否也有类似的《目录》?他再次请求机场海关终止行政处罚程序,将《红》书发还。

  
机场海关对此没有回应。

  
12月17日,机场海关再次打电话请朱元涛过去,告知他:经最终研究(10月21日,首都机场海关经北京海关,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递交请示,同时将该书送海关总署审查。11月19日,海关总署监管司批复,同意对该书做没收处理)决定,还是要没收《红》书。按程序作了笔录以后,朱元涛拿到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朱元涛不服,表示要打官司。机场海关明确表示:非常欢迎。

  
记者致电北京机场海关,一位工作人员说,被没收了“禁书”的人大多数都气呼呼的,嚷着要打官司,但实际上从来没人真打过。为啥?“为几十元上百元的一本书,犯得着吗。”

  
朱元涛在胜诉第二天接受周刊记者采访时说,为什么打这个官司,主要基于三点:一是书没看完,有点窝火,这样的处理程序,他不满意;二是打这个官司有宪法意义,十六大提出的“建设政治文明”,一个重要内容就是法制建设,而其中一条重要原则就是,行政机关的所有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也就是说,法律没有禁止或规定到的内容,行政机关是不允许做的。三是很明显,带书入境的人现在无从知道哪些是属“禁书”之列,“知情权不是空的”,朱元涛说。2003年1月1 日,朱元涛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首都机场海关。

  
三大争议焦点

  
2003年2月24日,有着十多年律师执业生涯的朱元涛第一次以原告身份出在法庭上。

  
双方争议的焦点是:携书入境是否应当申报;《红》书性质如何确定;原告是否属于“走私”。 

  
首都机场海关称,经海关审查,《红太阳》一书属于国家禁止进境的印刷品,朱元涛携带该书入境,未向海关申报,已构成《海关法处罚细则》第三条第(二)项所列“携带国家禁止进出境物品”的行为;原告则认为,该书不属于国家明令禁止入境的印刷品,是否所有境外印刷品在通关时都要进行申报,海关并无明示,且海关没有受理此类申报的窗口,故携带该书入境未申报的责任不在行为人一方。

  
朱元涛对进出境物品(含印刷品)全部“申报”的现实性与合理性提出质疑。他说,根据公安部网站公布的数字,从2001起,我国每年进出境的人次已过2亿。显然,要求每一个进出境人员申报携带物品(含印刷品)既不现实也无必要。正基于此,才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出境物品表》的颁布。但目前,公众无法看到有关印刷品等进出境的类似《目录》。

  
6月19日,一审宣判。法庭认为,根据有关法规,进出境旅客对其携带的行李物品,有依法向海关如实申报并接受海关查验的义务。海关有权对入境旅客携带的印刷品作通关查验,也有权对通关旅客携带的印刷品是否属于禁止进境物品进行审定。首都机场海关在扣留朱元涛携带的《红大阳》一书后,依程序请示海关总署,在得到批复后,对该书所作没收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朱元涛败诉了。

  
6月25日,朱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他认为,一审判决注重了对首都机场海关涉案行政行为程序合法与否的审查,但却有意回避了对首都机场海关涉案行政行为实体上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的审查。也就是说,他至今不明白首都机场海关究竟依据什么判断《红》书为禁止进境的印刷品。

  
记者就此采访了上海广汇新民律师事务所的富敏荣律师。他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个人携带和邮寄印刷品及音像制品进出境管理规定》对何为国家禁止进境的印刷品有明确规定:“(1)攻击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有关规定;污蔑国家现行政策;诽谤中国共产党和国家领导人;煽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颠覆破坏、制造民族分裂;鼓吹‘两个中国’或‘台湾独立”的;(2)具体描写性行为或淫秽色情的;(3)宣扬封建迷信或凶杀、暴力的;(4)其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经济、文化、道德有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中列明的禁止进境物品包括“对中国政治、经济、文化、首先有害的印刷品、胶卷、照片、影片、录音带、录像带、激光视盘、计算机存储介质及其他物品”。因而,对《红》书的性质判定是本案回避不了的问题。

  
采访中,首都机场海关有关负责人说,他们对《红》书的定性是比较慎重的。从8月5日扣书到12月收到海关总署监管司的批复,历时三个半月,经历了审读、判断、请示的过程。仅审读,就花去一位贾姓同志11天的时间。但朱元涛认为这种封闭式、非专业的定性毫无科学性可言,而且与宪法赋予的公民权利根本抵触。

  
学者许纪霖认为,《红》是一本严谨的学术著作,2000年3月出版后,广受读者欢迎,曾得到包括杨振宁、王元化、陈方正、吴敬琏等在内的一大批学者的充分肯定。在北京大学、南京大学等许多高校的图书馆里,这本书可以自由借阅。因此,香港中文大学出版社于2002年6月重印了此书。

  
他说,南京大学历史系教授高华花了20年心血研究、写出的几十万字的学术著作,仅由一个不具有相关专业知识背景的海关工作人员用11天时间审读,便轻易得出了该书“否定毛泽东、否定毛泽东思想”等结论,实在有些轻率,这也与海内外学术界对该书的评价形成了巨大反差。

  
记者采访时,无意中被卷进此事的高华教授正在香港访问,辗转得到的他的态度是:一开始有些紧张,因为牵涉到对自己作品的“定性”;当得知高院终审结果后,他“非常高兴”。

  
高院终审判决

  
2003年8月7日,二审开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认真的实体审查。

  
2003年9月8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宣布终审判决:撤销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3)二中行初字第59号行政判决书;撤销首都机场海关 2002年12月17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记者在判决书上看到,对于一审另一个没有正面回答的“是否走私”问题,高院做出了回答:“就本案而言,朱元涛携带的《红太阳》一书是否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管理的范围,是确定其是否构成走私的前提。”法庭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而首都机场海关所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上诉人朱元涛携带《红太阳》一书属于禁止进境的书籍,没有具体引证该书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个人携带和邮寄印刷品及音像制品进出境管理规定》的哪种情形。

  
因此,首都机场海关所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缺乏对禁止进境事实认定的依据,其做法违背了行政执法“行为有据”的基本原则,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2目规定应予判决撤销的情形。

  
据此,被上诉人首都机场海关提出维持其所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诉讼请求,高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维持首都机场海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案件事实不清,应予纠正。

  
还有一行字,力透纸背地印在判决书上:“(海关)在履行法律赋予的职权、特别是在查处具体事项中,应当事实清楚,定性准确,正确适用法律,程序合法正当。”

 回复[11]: 支持!!!妈的! 老唤 (2008-10-12 17:35:05)  
 
  

 回复[12]:  蛇 (2008-10-12 17:47:01)  
 
  

 回复[13]: 打狗惊动了老唤 科长 (2008-10-12 17:51:58)  
 
  

  


  
海关不过是看门的而已,听主子的

 回复[14]:  蛇 (2008-10-12 18:04:49)  
 
  仔细看了10楼的哪个过程。

  
乌鸦嘴一下,这个起诉胜诉的可能性估计也就30%了不得了!

  
> 关于《冒犯书》

  
> 有海关人员在听证会结束后对作者说:就像你可以过夫妻生活,但我们有计划生育,不能乱生孩子。

  
作者能不能跟大家说一下,海关人员是这么说的嘛? ~~~

 回复[15]:  大汉临离 (2008-10-12 20:49:53)  
 
  >这个起诉胜诉的可能性估计也就30%了不得了

  
-------胜负不论,就算是无谓的抵抗,发出声音就会有社会反映

 回复[16]:  蛇 (2008-10-12 21:07:09)  
 
  > 一位工作人员说,被没收了“禁书”的人大多数都气呼呼的,嚷着要打官司,但实际上从来没人真打过。为啥?“为几十元上百元的一本书,犯得着吗。”

  
10楼那位原告自己是律师,打官司一为自己出气、二为自己创名,一石二鸟,可一般人要真的决定打官司了,那可就不容易喽,耗时间、耗精力、耗钱财,一个官司从开始到最后,一折腾就是大半年,真的需要很大的勇气和热情!

  
如果要想组织后援会,那一定又要被扣上“非法结社”的罪名,一下子就由原告变罪犯了~~~

 回复[17]:  小木樨花 (2008-10-13 00:52:12)  
 
   有人为这样的事情敢打官司,肯耗费时间和精力,这样的事情本身就是社会进步.结果还在其次.

  


  
没有人这样做,中国不但永远不会改变,连改变的契机都找不到.

 回复[18]:  夏雨 (2008-10-12 22:41:28)  
 
  李南央向所有支持她的朋友致谢

  


  
昨天这里的晚上,我致上海海关的公开信上网仅仅四天,带书的朋友接到海关的电话:“书审查过了,没有问题,你可以来取回去了。”并在电话中叮嘱:取书时一定交还海关给她的收据。

  


  
今天——7月9日,收到朋友的电话,书已经在她的手里。

  


  
李南央向所有支持她的朋友致谢

  


  
六年前,朱元涛律师被北京海关扣留的《红太阳是怎样升起的——延安整风的来龙去脉》一书,经由一位姓贾的同志整整审看了11天,方得出一个定性的结论。这次厚厚的三册日记,厚厚的一本家信的审看,只用了不到四天的时间。我不知道上海海关动用了多少人力。

  


  
书拿回来了,但是我没有轻松的感觉,因为上海海关并没有就那位执法小姐的错误行为道歉,这种事情以后还可能发生。从扣书到还书,上海海关始终没有向被制约人出示过执法的依据,那张扣书的收据,只是一张“海关代保管物品凭单”,在“待审查”的选项上打了一个“勾号”。我从上海海关此次行为得到的信息是:“书按不能告诉你的内部掌握规定审过了,没有问题,现在还给你。”执法人员、执法机构对于法律、法规的轻慢到了如此程度,这是对国门多么大的辱没!这等于向每一位进入中国国境的人宣布:你已经进入了一个警察国家,从现在起老老实实听呵,别跟我要什么法律依据,我就是法,我就是规矩。

  


  
网上反对公开信的人在跟贴中嘲笑我在美国被惯坏了,娇里骄气;扣你的书怎么着,这是中国,国情如此,有什么可大惊小怪的。

  


  
我承认自己确实是被美国的制度惯坏了,我习惯了美国海关人员那张和蔼可亲的笑脸。但是难道社会主义的中国不是一个应该比美国更优越些的国家吗?中国共产党不是说自己代表了三个世界上最先进的什么,应该是一个比美国的共和党、民主党要了不起得多的执政党吗?如此,中国的政府是应该比美国政府更加宠爱自己的子民,更让他们感受到慈母般的呵护和温暖的。不是吗?中国人为什么要自轻自贱,不以为要求自己用血汗供养的政府必须保护人民、爱护人民是天经地义的事情?

  


  
当执法人员可以随心所欲、不按法理行为成为一种普遍的“国情”,而身为平民,就要伏贴地接受、认可这一国情;对于这么多的网民抱有这样的心态,我不是大惊小怪,而是毛骨悚然!试想一下:执法人员一旦穿上了那身警服、海关服,穿上了那身税收官服,立即个个变成了可以随心所欲地整治老百姓的恶吏、酷吏,这个社会如何会有和谐?在这样的社会中生活,老百姓心中如何会有和谐的旋律?远的不说,最近发生在上海公安局的杀人案,贵州瓮安县的民众骚乱,不都有公安人员随意出重手打人的前因在先吗?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要素难道不是执法人员首先要遵法、守法,依法执法吗?如果执法的人都没有对国法的起码敬畏,视法律为儿戏,怎么能指望老百姓尊重它呢。一个无序的社会,一个上至共产党总书记,下至小民百姓,人人都受不到法律保护的社会,“构建和谐社会”,难道不仅仅是个“天方夜谭”的故事吗?

  


  
当然,此次海关的态度不是没有可圈可点之处。六年前,朱元涛为了要回那本被北京海关扣留的书,走上了法庭。扣书发生在2002年8月5日的凌晨,北京高等法院的终审判决发生在2003年的9月8日。其中经过了与北京海关的申辩、北京第二中级法院的一审和北京高级法院终审这三个阶段,历时一年零一个月零三天,朱元涛才将那本被扣的书争了回去。这次,李锐的书7月2日被扣,海关7月8日通知取书;一切始于海关、止于海关,历时不到一个星期。这说明海关的肌体内已经有了懂得执法要依法的明白人,已经有人生出了敢于拍板决断的有担待的肩膀。

  


  
还有一件事是非常有意思的。被扣书中的那一册《云天孤雁待春还——李锐1975—1979年家信集》,最初是在2005年的10月份与广西师大出版社签订了出书合同的,2006年的 3月,此书没有通过宣传部门的政审,出版社被迫取消了合同。也就是说,未通过中宣部那道审查关口的这本书,在海关的“受理科”依据法律条文审查后获得了放行。海关这个执法部门认定:这本书没有“污蔑国家现行政策;诽谤中国共产党和国家领导人;煽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颠覆破坏、制造民族分裂;鼓吹‘两个中国’或 ‘台湾独立’”的内容;也没有“其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经济、文化、道德有害”的内容。我想,很快就会有国内的出版社再次与我就此书在大陆的出版签约,且看中宣部如何处理。让我们静观:这两个机构到底谁“大”。这难道不是一件有着十分深远意义的事情吗?

  


  
海关最后放行了李锐的书,还显示了一层意义,虽然不大,但也不能小瞧。很显然,李锐的这两册书不在海关登录的禁书单上,但是“李锐”两个字很可能在2007年前的某个什么单上,海关小姐因此把握不定。摆在她面前有两个选择:1、禁书单上既然没有——放行。2、李锐出现在旧名单上,截下他的书,可以表明我觉悟高、警惕性高——扣留。按照“左”是态度、“右”是立场这一颠扑不灭的“潜规则”,这位小姐选择了“宁左勿右”。可是这次她错了,她忽略了奥运会之前已经有了太多的麻烦,她的行为又制造了另一场麻烦,而这正是最高当局现在所最不愿意看到的。在这里,“宁左勿右”这个制造了多少冤假错案,让多少人家破人亡,在中国肆虐了58年、为很多人所遵循的行为准则,遭到了小小的颠覆。今后,谁欲继续按此模式行为,动手前最好先审时度势地想一想:“左”未见得就获上司欣赏,还是按法规办事更加保险。

  


  
在写公开信前,我是征求了美国和国内朋友们的意见的。有意思的是,生活在美国的中国朋友中持保留态度的多,而国内的朋友,不但支持,且态度十分坚定,还告诉我如真的走到打官司的那一步,会有著名的律师为我出庭。在如今物欲横流、全民向“钱”看的中国大环境里,还有静心读那些枯燥史料的读者,还有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公民的权力,肝胆相照、拔刀相助的朋友,我如何能够怯懦。

  


  
毕竟,中国是一个加入了世贸组织,需要服从国际游戏规则,正在努力步入现代化的国家。在她的国土上,已经没有了一个人人必须效忠的统帅,一个一句话能顶上一万句的导师,一个要崇拜到迷信程度的领袖,一个可以自称“我是和尚打伞,无法无天”不按航标行船的舵手。我们有了不需要以生命为代价去争取民主和自由的可能。也许有人会说,李锐毕竟是个不小的名人,李南央你是这个名人的女儿,还持有美国的绿卡,你当然敢,我们不敢。可是,这次我如果就让海关拿走那一包书,顺从了那个普遍的国情,我不是什么结果都不会有,我不是什么也不是吗?

  


  
互联网在我的身后瞬息间筑起了一道支撑的铁壁,这不是我的特权,这座铁壁会支撑在每一个与庞大的国家机器抗争的平民的背后,什么工程也阻挡不了它的筑起。国际歌的歌词说得多好:“从来就没有救世主,也不靠神仙皇帝,要创造人类的幸福,全靠我们自己。”如果我们还在抱怨中国没有民主,缺少自由,那就让我们一起负起争取民主和自由的责任。馅饼是不会自己从天上掉下来的。

  


  
朱正先生在他最近的一篇文章中说:“现在我们在讨论中国的文化,中国的国民性,中国的宪章和未来,谁最有发言权?让我来说,应该是挚爱这片土地、坚守在这片土地上、为这里还存在的消极现象感到痛心,而尽自己的一份力量使情况逐渐有所改善的人。”这是我看到的朱正先生少有的充满如此感情色彩的文字。为了生存、为了自己和女儿不再为父亲的政治命运所左右,1989年后我选择了离开。但是我在那片土地上作了廿年的“狗崽子”,我与她有着千丝万缕、割舍不断的情缘,虽然离国十八年了,我仍然无法放弃对那片土地的深爱。我愿意与国内仍然坚持着的朋友们站在一起,尽自己的一点微薄之力,永不言放弃。只要还有人在与那庞然大物的国家机器的违法行径抗争,我们就有希望。当那片土地寂静无声时,中国就死了。

  


  
为了国家好,为了人民好,为了构建一个和谐的社会,请所有的执法者效仿这次上海海关的做法,至少向后退一步,给被政府管理的人民留出与你通过法律途径,理性地解决问题的空间。这是构筑和谐社会的最基本保障。

  


  
李南央

  


  
公元二00八年七月九日 晚八点

  


  
于旧金山湾区

  

 回复[19]:  大汉临离 (2008-10-12 22:53:28)  
 
  这都什么年代了,还禁书?

  
书那么可怕吗?

 回复[20]:  吴卫建 (2008-10-12 23:03:14)  
 
  看来从《红》书至《李》书这六年来和谐国略有些进步,尽管很缓慢。

  
是啊,〉当那片土地寂静无声时,中国就死了。

  
另,李南央的《我有这样一位母亲》之长文亦影响较大。

  


  

 回复[21]:  小木樨花 (2008-10-12 23:07:10)  
 
  〉〉这都什么年代了,还禁书?

  
书那么可怕吗?

  
你是不是从没去过中国阿

 回复[22]:  蛇 (2008-10-12 23:46:27)  
 
  > 12本《冒犯书》

  
唉!海关的态度虽然不好,但这个事如果弄到法庭上可真的赢不了哟,不是什么禁书不禁书的问题,是数量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监管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的第七条明文规定∶

  
> (一)单行本发行的图书、报纸、期刊类出版物每人每次10册(份)以下;

  
指同一书名的书,因为超过了10本,就有贩卖赢利的嫌疑了,12本,显然超过了10本的上限。

  
一般来说,个人携带、邮寄进境的印刷品及音像制品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是可以入镜的,但是,这个合理的数量一般被认为是10。

  
怎么说呢,海关自己可控制放行的数量是10~50本,如果认识人(走后门),或者,说白了,如果说点软话,那12本放了根本就不是问题,但是,如果真是跟人家去叫板,那就是另外一回事了!

  
所以,海关的态度好不好,和违法不违法无关,还是三思一下为好···

  
+++++

  
算了,东洋镜里不管认识不认识都算朋友吧,俺就把话挑明了说,不一定100%正确,仅供参考吧∶

  
> 岂料2008年7月14日,海关又下达了福关邮字[2008]2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州海关责令退回决定书》:“现责令你(原告)在2008年8月7日前将12本《冒犯书》退回(台湾宝瓶文化事业有限公司)。”

  
海关的态度是非常的不好,不能仅仅用这几个字就把人给打发了,但是这样的决定,他们可是胜算在握的,不给解释说明并不代表违法,那意思就是说∶你去告吧,我奉陪!

  
10~50内的数量,这个是海关自己可决定的范围,对这个不服,当然也可以去告,胜的几率大概能有30%吧,但是,这样的“告”就失去了大众关心的意义了。

  

 回复[23]: 谢谢大家支持。只是那个《红太阳》案最后又输了。 陈希我 (2008-10-13 00:15:15)  
 
  法院终审之后,据说因故又进行复审,又判海关胜诉。这是我在海关的听证会上,海关得意洋洋告诉我的。之前我得到的消息是海关败诉,所以还在听证会上以之为例子。

  
可参看李南央博客:

  
几天前我方知道,拿回书后我在网上发出的“向所有支持我的朋友们致谢”一信中引以为在法庭胜诉了的那桩北京海关扣留《红太阳是怎样升起的——延安整风的来龙去脉》一书案,其实最后又再审了。只是书的拥有者朱元涛败诉后,法院告诉他:不许声张,不要出去胡说。所以五年以来,人们只知道最后的结局,却不知道最最后的结局:朱胜诉不久即被北京高级法院通知,说法院有错,以“审判监督程序”为名再审。据说起因是那时的“最高”怒问法院:“你们究竟是要干什么?”这个背景是否属实无从查证,但是北京最高法院的终审判决中有这样一句话:“(海关)在履行法律赋予的职权、特别是在查处具体事项中,应当事实清楚,定性准确,正确适用法律,程序合法正当。” 可以想见,什么样的压力,才会令对北京海关写出了那样力透纸背、掷地有声的判词的最高法院弯腰。

  
回答蛇:我知道胜诉可能性极小,还可能引火烧身,他们曾暗示我,按数量他们可以更严厉处罚我,因为是我,已经网开一面了。但是好歹是个抗争,有抗争,就有希望,如果谁都觉得没希望不抗争,就真的没希望了。

  

 回复[24]:  赵然 (2008-10-13 08:34:09)  
 
  

  
哈哈

 回复[25]:  小木樨花 (2008-10-13 00:51:15)  
 
  〉〉有抗争,就有希望,如果谁都觉得没希望不抗争,就真的没希望了。

  

 回复[26]: 建议陈希我 四海为家 (2008-10-13 07:54:00)  
 
  如果《红》案海关真翻盘了,那就让他们拿判决书给你看看,不然就有可能是故意唬人,这年头什么事不会发生?就像黑社会恐吓人,动不动说要把人“做了”。

  
当然就是他们拿给你的判决书,也有可能是假的。

 回复[27]: 中国法律是个大漏勺! 老唤 (2008-10-15 00:41:07)  
 
  >>蛇:「单行本发行的图书、报纸、期刊类出版物每人每次10册(份)以下。」

  
就我所知,改革开放以后,国有出版社一般给作者的赠书是20套,如果还需要,按3折发售XY套。是否有出版法规定,我不知道。

  
不知道台湾到底是不是中国的,如果是中国的,出版社给作者的十几本赠书应该没问题。

 回复[28]: 宁可错杀,不怕杀错 科长 (2008-10-15 08:29:00)  
 
  这是俺党的一贯政策,法律顶个P

 回复[29]:  蛇 (2008-10-15 09:14:36)  
 
  港澳台还是境外哟!

 回复[30]:  王者非王 (2008-10-15 09:40:25)  
 
  蛇这句话说的对,本来我也想说这一句的,我想打完右边栏目的几个字,再到这里打,不料被蛇抢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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