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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脚刀风采:恩施州和巴东县两级公安机关是法盲吗? 吕柏林 (2009-05-22 12:13 阅读人次:3207) 
  5.10邓玉娇抗辱杀人案,无论是以邓玉娇涉嫌故意杀人立案还是以邓贵

  
大、黄德智、邓中佳三人涉嫌轮奸立案,巴东县公安局都没法定管辖权,有法

  
定管辖权的是恩施州公安局。法律依据如下:

  


  
一、《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

  
有规定的除外。

  


  
——5.10邓玉娇抗辱杀人案是普通刑事案件,依法由公安机关负责立案侦

  
查。

  


  
二、《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的第一审刑事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是指《刑法》规定的最高量刑为

  
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三、《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

  
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杀人犯的最高量刑是死刑,5.10邓玉娇抗辱杀人案结果是一死一伤,

  
不属于情节轻类型,巴东县公安局既以邓玉娇涉嫌故意杀人立案,就应依法向

  
恩施州公安局提交立案侦查权。

  


  
四、《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二人以上轮奸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无论是根据巴东县公安局先后于5月12日、5月18日通报的案情,还是根

  
据媒体记者和公民记者的采访报道的案情,或是根据媒体评论、网民评论论揭

  
发的案情,都表示是邓玉娇在巴东县里三关镇雄风宾馆梦幻城服务员休息室的

  
正当防卫才使邓贵大、黄德智、邓中佳三人轮奸未遂,故本案应以邓贵大、黄

  
德智、邓中佳涉嫌轮奸未遂立案。

  


  
刘晓原博客最新博文《律师会见邓玉娇后,为何会痛哭失声?》报告:夏霖、

  
夏楠两律师上午会见邓玉娇出来后没有哭。下午再次去会见邓玉娇,律师出来

  
后说的第一句就是“丧尽天良!灭绝人性!”,过一会儿抑制不住愤怒,痛哭

  
失声起来!”随后他俩紧急去找县委书记、检察院反映情况,向巴东县公安局

  
提交紧急请求,请求封存邓玉娇案发当天乳罩和内裤等有关证物。——邓玉娇

  
很可能遭到强暴前的贴身凌辱。

  


  


  


  


  


  
可见,依照《刑事诉讼法》和《刑法》的规定,5.10邓玉娇抗辱杀人案,

  
无论是以邓玉娇涉嫌故意杀人立案,还是以邓贵大、黄德智、邓中佳三人涉嫌

  
轮奸立案,巴东县公安局都没有法定管辖权,有法定管辖权的是恩施州公安

  
局。

  


  
但是,案发十二天了,始终都是巴东县公安局在对5.10邓玉娇抗辱杀人案

  
行使管辖权,全无恩施州公安局立案侦查的影子和声音,难道巴东县和恩施州

  
两级公安局都是法盲?不,不是法盲,而是巴东县公安局在越权行使——滥用

  
普通刑事案件管辖权,恩施州公安局在闲置普通刑事案件管辖权。

  


  
仅仅是巴东县公安局在越权行使——滥用普通刑事案件管辖权吗?仅仅是恩施

  
州公安局在闲置普通刑事案件管辖权吗?不是,湖北省公安厅也在闲置法定的

  
法律监督权,巴东县、恩施州、湖北省三级检察院都在闲置法定的法律监督

  
权。

  


  
强烈抗议巴东县公安局越权管辖、片面管辖5.10邓玉娇抗辱杀人案的枉法

  
渎职行径,强烈抗议恩施州公安局、湖北省公安厅、巴东县检察院、恩施州检

  
察院、湖北省检察院对5.10邓玉娇抗辱杀人案的不作为渎职行径。

  


  
恩施州公安局、湖北省公安厅、巴东县检察院、恩施州检察院、湖北省检察院

  
对5.10邓玉娇抗辱杀人案的不作为渎职行径已经构成犯罪,在它们的罪行

  
未得到清算之前,已经丧失对5.10邓玉娇抗辱杀人案的立案侦查权、法律

  
监督权,整个湖北省的公检法都丧失了对5.10邓玉娇抗辱杀人案的司法

  
权。因而强烈要求公安部、最高检察院、最高法院立即对5.10邓玉娇抗辱

  
杀人案指定异省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机关。

  


  
恳请关心邓玉娇命运并有条件的读者,将本文发给公安部、最高检察院、最高

  
法院。

  


  
已知下列信箱:

  


  
公安部 gabzbjq@sina.com

  


  
最高检察院: zqyj@jcrb.com.cn / wjjcy@pub.sz.jsinfo.net / cyjb@spp.gov.cn

  
/ jiancha3@163.com / webmaster@spp.gov.cn

  


  
最高法院 zgrmfy_mygt@chinacourt.org

  


  
检察日报 ljc@jcrb.com.cn / zj2000@jcrb.com.cn / sym@jcrb.com.cn / xql@jcrb.com.cn

  


  
人民法院报 web@rmfyb.com.cn / web@rmfyb.com / zyzkshb2@sina.com

  


  
2009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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