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论坛 >> 转贴
字体∶
日本启动全新外国人管理制度‎

科长 (发表日期:2012-07-10 08:37:39 阅读人次:3541 回复数:11)

  7月9日后,我们的生活会怎样变化?

  
——日本启动全新外国人管理制度‎

  
中文导报综合报道组

  


  


  


  
自2012年7月9日开始,在日外国人的入国管理制度将发生巨大转变。至今已经实施了60年的“外国人登录证”,今后将陆陆续续变成外国人“在留卡”。是换汤不换药,还是从今以后在日外国人将享受准“国民”待遇,在日外国人众说纷纭。

  


  
申请“在留卡”第一天

  


  
7月9日上午8点,东京入国管理局的门前就已经排起长队。东京入国管理局总务课涉外调整管高桥慎一告诉《中文导报》记者,已往星期一的早晨也有人早早赶来,但像今天这样在8点钟就赶来排队,实属罕见,到上午9点开门时,排队办理“在留卡”手续的外国人,已经多达一、二百人。可见大家的积极性还是蛮高的,开了个好头。

  


  
原先二楼办理再入国许可手续的地方,现在则变成办理“在留卡”手续的地方。从上午9点开始,一直是长龙不断,大家都想第一时间一睹“在留卡”的真面目。从上午9点至10点这一个小时内,接受办理“在留卡”申请的顺序已经从1号跳跃到60号,很是巧合,平均下来一分钟可以办理一个人的“在留卡”申请手续。这种效率尚算是非常之高,让正在排着长龙的人也很有盼头。

  


  
一位来自台湾的留学生表示,他是早上8点多在门口排的队。办理“在留卡”申请的顺序是11号,到10点之前,他已经顺利地拿到了“在留卡”。今天因为学校没有课,而且是新制度实施的第一天,所以他就前来试试,没想到非常顺利,而且花费的时间也算合理。一位在日华人女性在拿到“在留卡”之后表示,没想到这么多的入国管理局工作人员都在周围服务,让她有点受宠若惊,看样子实施新制度还真有点新气象,今后短期回老家就不用再往这里跑了,不容易啊,这不是省几个钱的问题,家远的人跑一趟就是半天,甚至一天。她在日本已经生活了20多年,头一次感觉到“人情味”。

  


  
过去,即使是非法居留者,日本各地政府也发放了“外国人登陆证”,新法律实施后,非法居留者则不能办理“在留卡”。日本法务省入国管理局希望通过“在留卡”强化管理来减少非法滞留的外国人。高桥慎一解释称:“合法居留者可获得更多便利。”新制度将居留期限的上限由3年延长至5年,且出国未满1年再入国者无需再入国许可。

  


  
迄今为止,日本市区町村向持有外国人登录证者提供了医疗、教育等必要的行政支援。从人道观点出发,即使是非法居留者也享受到了最低限度的行政服务,但今后有可能不再提供此类服务。

  


  
给外国人带来哪些便利?

  


  
7月9日,《入国管理难民法改正案》中的“在留卡的交付及实施新的在留管理制度”及“向特别永住者交付特别永住者证明书”两项开始正式实施,这个法案对在日华人的生活将带来什么样的影响?本报记者通过采访,将这次《入国管理难民法改正案》的实施将给在日华人人带来的影响归纳如下。

  


  
这次改正案,对原有的《入管难民法》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改。归纳一下这个改正案的内容,可以看出管理一元化、在留长期化、出入方便化、守法严格化等特点。

  


  
首先,在留管理一元化。这次改正法规定,废除外国人登录制度,建立外国人在留卡制度。外国人入境时,出入境管理局将为中、长期在留外国人发行带有电子IC信息的在留卡,而下列外国人除外:1、日本滞留期限为3个月以下的人;2、持有短期在留资格的人;3、持有外交和公务在留资格的人;4、经法务省判定,可归为这三类人之内的人。外国人在留卡记载事项包括:1、姓名、生日、性别、国籍(或地区);2、在日本的住所;3、在留期间及在留结束日;4、在留许可的种类及批准年月日;5、在留卡号码、发给时日及有效期间;6、有无就劳限制;7、其他法律规定的事项。永住者的在留卡有效期间为7年,其他到在留资格结束为止;8、特别永住者不发给在留卡,而是发给特别永住者证明书。

  


  
IC信息在留卡将与居民基本系统联动,除有正面半身照片外,还有居民基本系统必要的全部信息和防伪功能。现行的入境和在留制度,是由国家签发在留许可,由市町村主管外国人登录,是二元制度。国家没有关于外国人登记信息的调查权,外国人管理颇为分散,有欠精确,有的非法滞在者可以在地方政府得到登录证,地方政府也没有检举非法滞留者的义务,因此留下了非法滞留的温床。今后将进一步完备连接全国市町村的外国人居民基本系统的联网数据库,国家将对外国人出入境、转入、转出、在留资格变更、期间更新、永住权取得,及是否加入了劳动、社会保险、国税和地方税的交付、雇佣、劳动及社会保障等范围广泛的信息,实行一元化管理。

  


  
第二、这次的法律改正,并不只是修改入管法,是和总务省修改《住民基本台帐法》一起进行。《住民基本台帐法》改正后,外国人也可以持有住民票,而现在外国人没有住民票。为了给外国人发住民票,就要废除外国人登录制度,这是一种相互关联的法律修正。通过修正这两个法律,会使外国人的生活更加方便。和以前相比,可有如下的便利:

  


  
1、由于实行了“住民基本台帐制度”,具有在留卡和特别永住者证明书的外国人居民,可以和日本人一样,在所住的市、区、町、村作成住民票。可以发行记载有日本人和外国人所组家庭全体成员的证明书(住民票副本等),比如说,现在外国人和日本人结婚,妻子是日本人,丈夫是外国人,妻子有住民票,丈夫就没有住民票,就必须办理《外国人登录记载事项证明书》,就要到两个部门办理两次手续,而在改正法实施以后,丈夫也有了住民票,他们作为一个家庭发给住民票,这样就和日本人一样了,可以享受各种行政服务,为了实现这一点,就必须修改入管法。

  


  
2、由于信息的一元化管理,只要提交了变更住址的申请,就被认为已经提交了国民健康保险申请、后期高龄者被保险资格申请、护理保险被保险者资格申请、国民年金被保险资格申请、儿童补贴领取资格申请、米谷配给有关事项申请等,以往外国人搬家时要一一办理这些手续,而改正法实行以后,只要办理一次变更住址的申请就一劳永逸(特殊情况除外)。

  


  
3、有关在留资格以及有效期间的变更,以前要向地方入国管理局和市、町、村两方提交的申报,只要向地方入国管理局提交就可以了。

  


  
4、由于制度实行较快,技术上和时间上来不及,因此暂时不能向外国人发放日本人所持有的住民基本台帐卡,但是过一年以后可以交付,持有住民基本台帐卡,可以在家里用电脑办理各种手续。

  


  
第三,在留期间长期化。外国人在留资格上限延长到5年,就是以前那些在留地位和人权都得不到保证的研修生、实习生,也将能获得5年在留资格。

  


  
第四,是出入日本便利化。外国人在一年以内出入日本,可以不办再入国手续;而且办理一次出入国手续,有效期限将延长至5年。

  


  
第五,是守法义务严格化。改正案新设许多强制送还事项,如为其他外国人伪造文书使其入境、助长非法就劳、伪造在留卡等,都将成为强制送还的对象。还有,在留卡事项有所变更或丢失时,必须在14天内申告。

  


  
在谈到这次法律改正的理由时,法务省指出:为了进行公正的外国人在留管理,需要构筑法务大臣能够掌握的有持续性的信息制度,同时为了实行在留资格上限延长、使合法在留外国人更加便利、保护外国研修生等必要事项,有必要进行法律修改。

  


  
纵观这次入国管理难民法改正案,其核心是通过延长在留期间促进外国人定居化,通过简化再入国手续增进国际文化与商贸的交流,通过加强外国人法律意识促进其公民化。可以说,这是一次在日本少子、高龄化不断进展的背景下,为吸引更多外国人来日并促进他们定居而进行的具有历史意义的法律修改。

  


  
对外国人的不利条款有哪些?

  


  
7月7日,外国人人权法联络会等三个团体组织在东京都召开记者会,对外国人管理制定的相关条款表示反对。

  


  
外国人人权法联络会等组织就起草了《共生万人宣言》(下称:宣言),反对新法律中对外国人的不平等条款。

  


  
新的《入管法》、《入管特例法》、《住民基本台帐法》对中长期居住在日本的外国人管理制定了许多新的条款,有些条款明显对外国人是不平等的,例如:居住地变更后超过14天没登记,按照对日本人的《住民基本台帐法》,处以5万日元以下罚款;而按照对外国人的《入管法》会处以20万以下日元罚款,如果超过90天没有登记,还会被取消在留资格。

  


  
按照新的法律解释,即便是永住资格者,如果长期不在日本居住,超过90天没有登记日本住所,也将被取消在留资格。

  


  
宣言指出,来自19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在日外国人已经超过210万人,日本正向多国籍化、多民族化社会迈进,但诸多涉及外国人的人权法律制度却没有改善,对外国人的制度正在全面改编和改恶。

  


  
宣言指出,这样区别对待外国人和日本人的法规,无论立法方还是行政方都没有从根据和伦理上作出说明。

  


  
新法律实施后,对在日本滞留3个月以上外国人发行 “在留卡”,取代原来的“外国人登录证”,废除外国人登录制度。“在留卡”中央会被粗体字记入“就劳不可”、“就劳无限制”、“只限在留资格许可的就劳活动”。

  


  
宣言指出,外国人是“生活者”而不是“劳动力商品”,这样的表述明显没有尊重外国人的“人类尊严”。外国人永住者、定住者、家族滞在者的子女不少都在日本出生,从表面看他们在日常生活上与日本孩子没有差别,但按照法律他们年满16岁时必须携带记载“有无就劳限制”的“在留卡”。他们要打工还须入管局开出的“资格外活动证明”。在与同学到海外休学旅行时,不仅要携带“在留卡”,还得留指纹、拍照。这些对16岁的孩子来说,日本在这方面是丑恶的。

  


  
熟悉在日外国人法律问题的日本律师古谷武志说,原本使用的“外国人登录证”,即使是短期滞留或非法滞留的外国人也可能申请到。但更换 “外国人在留卡”的新制度,可能导致更多的外国人明确成为非法滞留者。有评论认为,新制度规定旨在督促非法滞留的人尽早与相关部门联系,但可能导致非法滞留的外国人拒绝接触社会,只能被不法分子欺骗,或参与犯罪。

  


  
联合总会再提意见书

  


  


  
在“新出入国管理法改正法”于7月9日正式实施前夕,日本华侨华人联合总会再次向法务省提交了“要望书”,从旅日华侨的立场出发,表达了陈情和改善的要求。

  


  
7月5日上午11时30分左右,日本华侨华人联合总会会长符以亨、副会长陈学全、东京华侨总会会长廖雅彦、副会长林斯福等四位侨领去到法务省,向法务副大臣谷博之议员当面递交了“要望书”。这也是旅日华侨在“改正法”出台后,第三次表达了严正意见。

  


  
此前,联合总会曾在2011年11月25日,以公开声明的方式对“改正法”提出反对意见和改善要求;2011年12月15日,联合总会又直接向法务省入国管理局递交了陈情书,传达了日本各地华侨总会和各地区的意见总括。2012年6月23日,日本华侨华人联合总会在大阪举行了会员代表大会,再一次对实施在即的“改正法”提出了强烈的改善要求。

  


  
在7月5日提交给“日本国法务大臣泷实殿”的最新要望书中,联合总会明确提出三点:

  


  
1、中长期在留外国人中,一般永驻者都是符合政府要求的条件而由日本政府给予永住资格。特别在审查基准方面,他们的良好品行符合日本国益而受到承认。一般永住者,在日本有生活基盘、遵守日本宪法、履行纳税义务,他们都是与普通日本人过着相同生活的善良市民。迄今为止,一般永住者只有申请再入国许可时才需要去入国管理局,这已成为固定概念。

  


  
但是,新的在留卡制度规定了7年更新时期,而且入管不予通知,极易造成当事人因疏忽而遗忘,由此导致取消在留资格等处罚措施令人愤慨。而且,新改正法因社会出身、身份、条件等而造成差别对待的事实,对孩子们来说是难以承受的。

  


  
为此,我们强烈要求改善新条例,对一般永住者和特别永驻者给予相同条件的无差别对待。

  


  
2、有关取消在留资格制度等处罚细则,“改正法”规定,对于延误在留卡更新的外国人以及日本人配偶等,可能会取消资格使其丧失在留资格,这可能导致产生很多人道方面的问题。所以,希望法务省在使用取消资格的罚则时需谨慎行事。

  


  
3、新在留卡“国籍地域”栏中,“台湾护照”的持有者将被记入“台湾”字样,这与1972年中日邦交正常化时“日中共同声明”所表达的日本政府根据波兹坦宣言第八条,充分理解并尊重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的一部分的立场是相违背的。在此,强烈要求把两岸旅日同胞的身份都标记为“中国”。

  


  
日本在7月9日正式实施新改正法。日本华侨华人联合总会屡次提出的陈情和改善要求,日后在多大程度上能得到回应和体现,人们拭目以待。

  




 回复[1]:  党的儿女 (2012-07-10 11:54:58)  
 
  这个什么总会,法令生效前才去抗议,既办事儿又博眼球麽。

  


  
主要目的是:强烈要求把两岸旅日同胞的身份都标记为“中国”。 吧? 嘿嘿。

  


  

 回复[2]:  东京博士 (2012-07-10 12:32:15)  
 
  新在留卡“国籍地域”栏中,“台湾护照”的持有者将被记入“台湾”字样=

  
对这条不满的人,他有没有想过为什么栏目名称不是“国籍”两个字,而是“国籍地域”4个字呢?大陆和台湾,本来就在近60多年的行政和地理上鸟不到一个壶里,强扭的瓜是歪瓜。“中国”是中国大陆的含义,人家写“台湾”合乎情理,护照本身就跟你不是一个,全世界有122个国家地区对台湾护照持有者入境免签,大陆护照呢?

 回复[3]:  东京博士 (2012-07-10 13:28:29)  
 
  关于新在留卡的“国籍地域”栏——

  
“中国”地理上指中国大陆,填写根据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管辖下发放的大陆护照持有者,“台湾”是指台湾岛,填写根据是指中华民国政府管辖下发放的中国民国台湾护照,人家设这个栏目把“中国”与“台湾”区分开,是基于所持护照而来的,完全合乎情理。

 回复[4]: 好像前几天看到,中华民国政府正考虑同意中国大陆公民申请台湾护照 科长 (2012-07-10 14:36:45)  
 
  

  
如果这个政策一开放,10来亿人去申请怎么办

  


  
用脚投票,倒是很快统一了,哈哈

 回复[5]:  科长 (2012-07-10 14:47:19)  
 
  马英九:大陆居民获中华民国护照是合理要求 将考虑

  
马英九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说:“我们注意到有关大陆居民要求获得中华民国护照一事,在适宜的时候我们会考虑大陆民众的合理要求。大陆和台湾都属一个中国:中华民国!台湾护照有120多个国家免签证,这是对台湾社会制度的认同,虽然在大陆没有实际的治理权,但大陆民众的这一要求合乎中华民国宪法的规定。 ”

  

 回复[6]:  会長 (2012-07-10 15:18:43)  
 
  很簡单中华民囯后面加大陆地区。来台照样办手续。好象香港人以前人手一册 英国护照但后面加海外属土居民。故可以出入英国。受英国领事馆保护。但不能在英国本土居留。

 回复[7]:  志村犬 (2012-07-11 01:07:43)  
 
  啊呀,我是永住者,什么叫超过90天不去登记就会被取消资格?是不是说7月9日以后的90天内?

 回复[8]:  东京博士 (2012-07-11 12:26:29)  
 
  1。"90天不去登记就会被取消资格"=入管局的说明中没有看到有关90天的这种法律规定。

  
持外国人登录证的永住者,不用急着现在去凑热闹,2012年7月9日起3年内去居住地所辖入管局办理即可,在此之前,目前的外国人登录证继续有效的。

  
信息来源(Q19最后3行)——http://www.immi-moj.go.jp/newimmiact_1/q-and-a_page2.html#q14-a

  
2。关于再入国的新规定

  
持在留卡者离开日本1年之内再次入境日本者,不需要办理再入国许可手续,视为允许再入国。再入国条件是所持签证有效期内,并且离开日本不满1年。

  
计划离开日本1年以上再返回日本的持卡者,离开日本前需事先申请再入国许可,再入国许可有效期与所持签证相同(最长5年),入境条件是再入国有效期内并且所持签证也是有效期内,即非永住签证者离开日本最长为所持签证有效期内。永住者离开日本最长时间为5年,同时必须是在留卡7年更新期内(在留卡残留日期不满5年的按照在留卡有效期内必须返回日本)。

  
3。关于居住地登记

  
持6个月以上签证初次入境日本,或已经在日本的持卡人地址变更时14天内必须去居住地役所登记。

  
信息来源——http://www.immi-moj.go.jp/newimmiact_1/point_1-2.html

  


  

 回复[9]:  志村犬 (2012-07-11 15:50:43)  
 
  谢谢东博啊,我还差点到处打电话问。这样看来,离开日本时间最长可以到五年,以前实质是三年。就是不知道要离开3年以上时申请再入国是不是手续麻烦。

 回复[10]: 离开5年了,你再来做什么?哈哈 科长 (2012-07-11 16:08:59)  
 
  

 回复[11]:  东京博士 (2012-07-11 21:14:49)  
 
  关于科长转发的〈中文导报〉的下列的表述——

  
“按照新的法律解释,即便是永住资格者,如果长期不在日本居住,超过90天没有登记日本住所,也将被取消在留资格”

  
很容易让人读者误解为超过90天不在日本的永住者会被取消在留资格,其实并非如此,根据解读修正后的新法律,这句话费解的表述应该包含了2种可能被取消永住的情况——

  
1。离开日本的永住者,虽然长期不在日本居住,只要永住者在持有再入国许可有效期内(最长5年)并且在留卡也是在有效期内(最长7年更新),就能合法返回日本,除此之外,并没有规定离开日本的时间是多少。也即失去再入国有效期不返回日本的话,即使是永住这也会被取消在留资格。

  
2。在日本居住中的中长期在留者(持有6个月以上至无期限在留资格的外国人),如果在日住址变更后90天内没有向法务大臣提出住所变更材料,将被取消在留资格。这个过程当然不是当事人对法务大臣当面提交,而是去居住所在地所管辖的入管局办理住所变更申请手续,而这个手续现在新规定是14天内去办理的,因此14天内申报住址变更已经包含在90天之内,具体针对14天期限的申报,入管局的说明是逾期将有可能被处以1年有期徒刑或罚款20万日元,也即如果申报的逾期超过90天,那就不是判刑或罚款,而是更高的惩罚(取消在留资格)。

  
相关法律参考——http://www.immi-moj.go.jp/newimmiact/koufu3nen_taiou.html

  


  

 敬请留言(尚未注册的用户请先回首页注册)
用户名(必须)
密 码(必须)
标 题(任意)
内 容(1000字以内,图片引用格式:[img]图片连接地址[/img])
    添加图片
    
 
Copyright ◎ 2006-2010 东洋镜工作室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