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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多数人的暴政其实只是个传说

夏雨 (发表日期:2012-02-17 14:04:15 阅读人次:1121 回复数:0)

  [转帖]多数人的暴政其实只是个传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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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老哈

  
本文来自凯迪,是转贴,但不见作者名。

  
http://club.kdnet.net/dispbbs.asp?f=w&ctid=61149&boardid=1&id=8117201&page=1&1=1#8117201

  
这个题目很吸引眼球。我觉得作者是个很钻研的学者,有专业写作水平。观点呢,希望看到奸坛大侠们的议论或拍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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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数人的暴政其实只是个传说

  


  
上一篇博客拿笑蜀老师当靶子,这次又拿散人老师开刀——都是同室操戈,无非是为了辨明真理,讲清楚民主到底是怎么回事。

  
每次看到有人拿苏格拉底之死来证明民主会导致暴政的时候,我就觉着自己是不是穿越了。代议民主的实践在地球上也有几百年了,横跨100多个国家,但是大家一举多数人暴政的例子,就还是两千四百多年前的那位老先生,这说明什么问题呢?难道不恰恰是因为例子太难找了么?这位苏老师,可是自愿放弃了逃跑的机会慷慨喝药的啊,结果被群众误解了几千年。最近看到五岳散人的博客又用了这个例子,就实在忍不住出来说几句了。我同意散人的主要观点:民主怎么样要试了才知道。但是关于多数人的暴政的描述,却体现了一个非常普遍的误解,我感觉必须用我的专业知识加以澄清。

  
你说雅典的暴民处死了苏格拉底。那好,就算雅典不好……

  
先等等,没那么容易“就算”。雅典不好谁好呢?你给我找个同时期更好的地方出来?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怎么都没出在别的地方?一个几十万人的小城邦成了西方文明的祖师爷,还不够咱膜拜的么?当时那些对雅典说三道四的境外敌对势力自己好到哪里去呢?

  
这都不说了。就算雅典不好,跟我们现在的制度选择有什么关系呢?别忘了,雅典的民主是所谓“直接民主”:民众直接就法案、政策,甚至司法判决投票;而所有近现代的民主都是“代议民主”:民众只对制定和实施政策的人进行投票。直接民主也许有那么一丁点(也只是一丁点)可能演变成“多数人的暴政”,代议民主则绝无可能。至于为什么,我一会再介绍,请先看些例子。

  


  
首先,假设苏格拉底生活在今天,你觉得他在哪个制度下被处死的概率更高呢?有人说,你不能拿发达的民主国家和发展中的非民主国家比,人家社会富裕了以后,自然需要处死的人就少了,误杀也就少了。你得看那些发展中的民主国家。OK。那请看下表(Amnesty International, 2011):

  
全球2010年被执行死刑的至少有5000多人,这其中只有69人(约1.4%)是在广义的民主国家被处死的。你可别拿发达不发达当混淆变量来说事,因为这69个在民主国家被执行死刑的人里面,居然有52个都在发达国家或地区(美、日、台),只剩下17个在发展中民主国家(孟加拉、巴勒斯坦地区、马来西亚、博茨瓦纳)。什么拉丁美洲,印度,菲律宾可是一个没有啊。所有非洲的民主国家里,全年只有一人被处死!所以发达不发达不是问题,民主不民主才是问题。

  
再看另一个图(Wikipedia),这是美国自17世纪以来所有司法处决的统计。

  


  
以前在西部片里动不动就看到哪个江洋大盗又被绞死了什么的,以为美国早期的死刑很多。结果一看这幅图,哪里有多少。最多的一年居然发生在20实际30年代(我没有研究,也许和大萧条有关?),但也就不超过200例而已。超过170例的年头只有3年而已。在西部开发的早期阶段,死刑数量反而很低(没有超过100例的)。所以,你用经济文化的发展是完全解释不了死刑的数量的。不管贫富,不管受教育程度如何,只要是民主国家,死刑数量都惊人的少!

  
看了这些数字,你还觉得民主化会危及苏格拉底这类人的安全么?你能不能在当今世界(或者历史上)找到任何一个民主国家把所谓“非法集资”者判死刑的?为苏格拉底担忧的人,是否更应该为吴英担忧呢?

  


  
怎么用理论解释以上的现象呢?我们先来看一个很有意思的博弈论模型(别一听博弈论就害怕,其实很简单,而且绝对好玩)。

  
假设有三个人通过投票的方式决定怎么分配他们共同创造的财富,我们看看会是什么后果。博弈一开始,假设其中两个人决定搞一把“多数人的暴政”,把另一个人排除在外。他们用两票对一票的方式瓜分了这笔钱,让第三个人一无所有。那么下一次投票的时候会怎么样呢?第三个人就会找到那两个人中的其中一个,悄悄跟他说:“你看,上次你跟他联盟只得了50%。但是像你这么英俊潇洒的人怎么也应该得60%啊?这样吧,你跟我合作,你六成我四成。”于是第一次两个赢家中的一个就被排除在外,成了穷鬼。那第三次呢?第二次那个输家又会找到赢家中的一个,跟他说:“我比那个人出价更高,你跟我合作吧。”以此类推,分配方式会一直变化下去,永无止境。(详细描述请参见 McGann, 2006)

  
这就是现代政治学中大名鼎鼎的“多数人循环”(majoritycycling)现象:也就是说,在很多情况下,投票无法形成一个稳定的决议,每一个决议都有可能被另一个决议击败。以阿罗、赖克为代表的早期政治学者通常认为这是一件不好的事。他们的大意是,如果没有一个稳定的决议,大家怎么知道该怎么办呢?那民主还有意义么?但是当代政治学者已经越来越倾向于认为多数人循环其实是一件好事。为什么呢?

  
首先,Miller (1980)指出,循环即使出现,也只会在一个小范围进行,那些太糟糕的决议是不可能进入循环的。也就是说,投票也许不能选出一个单一的,稳定的决议,但是可以选出一批不是太糟的决议。用上面的例子来看,就是这三个人无论怎么投票怎么循环,都不可能做出把钱烧掉这样的脑残决定,对不对?想一想在某些没有投票的国家发生的大炼钢铁等事件,你就明白我意思了。不过这一点不是此文的重点。重点是,多数人循环不仅无害,而且对于民主制度的良性运行是必不可少的,下面就是为什么。

  
Buchanan和Gordon 的名作《The calculus of Consent》和Weingast的著名论文《A RationalChoice Perspective on CongressionalNorms》用不同的数学模型说明了这个问题。我当然不会在这里重复他们的模型(说实话,我也还没有吃透证明过程),但是他们的基本逻辑是非常清晰易懂的:正因为多数人中的任何成员都有变成少数人的可能,为了规避可能出现的被迫害的风险,他们必须想出一种机制来保护少数人。也就是说,多数人和少数人的身份是随时在互换的,保护少数人就等于保护多数人!多数人即使都是自私自利的混蛋也不要紧,他们因为担心别人也对他们耍混蛋,所以会自愿地限制多数人耍混蛋的权力。

  
这么说可能还不是太明白,那我们就回到刚才的三个人分钱的例子。对这三个人中的任何一个人来说,每一个投票周期的收入都有很大的随机性。今年我正好是赢家,可能得到一半甚至更多的收入;明年我变成输家,可能一分钱都没有,以前剩下的还被他们收税收走了。乍看上去,这三个人虽然民主了,却没有“免于恐惧,免于匮乏的自由”。但是别急,还没完呢。活人不能被尿憋死啊。如果你是他们中的一个,你会怎么办呢?

  
有办法,这三个人会商量一下,立下一个字据:1,每一次分配每个人所得不能少于一定比例,比如10%(所谓社会保障),剩下的投票决定;2,凡已经拥有的财产不得剥夺(所谓私有产权);3,要改变前两条必须三个人一致同意。第三条是不是看着眼熟?这就是所谓宪法:不能通过议会简单多数改变的法律。第三条的本质也就是多数人自愿地让渡了部分权力给少数人。三个人一致同意才能改变宪法,也就等于说只要一个人就可以阻止其改变。这样一个宪法显然是对少数人有利的,但是多数人会反对么?不会。因为多数人中的每一分子都有变成少数人的恐惧,都想得到“免于匮乏的自由”,于是他们纯粹为了自己(注意:不是为了别人)也会支持这种条款。

  
以上论证说明了一个重要问题:宪政并不是一个独立于民主之外的,需要和民主分开争取的东西。只要给了多数人做决定的权力,他们自然就会本能地要求宪政,以保护自己在有朝一日变成少数人以后不被迫害。

  
所以说,记住这句话:有民主自然就会有对少数人的保护。你拿一个完全无视少数人权利的宪法去公投,多数人是不会让它通过的。

  


  
列位看官又会问了:就算有宪法,宪法不一定被尊重啊。当然,在没有选举的国家,宪法被蹂躏是经常有的事——反正不会下台,怕什么呢?但是在有选举的国家,违宪的可能性要小得多。下面我分两种情况来讨论一下民主国家的违宪现象。

  
违宪行为在逻辑上有两种可能。一种是政客为获取多数选民支持而侵犯少数选民的宪法权利;另一种是政客在多数选民反对的情况下强行违宪。严格地讲,只有第一种可以算得上是多数人的暴政,因为第二种实际上是多数人少数人一起受害。也就是说,第二种违宪并不是多数人在对少数人施暴,而仅仅是政客自身决定忽视多数人的意见,因而本质上属于专制复辟,而不属于多数人的暴政。

  
这两种违宪必须要非常清晰地区分,因为前者可以在逻辑上成为警惕民主的原因,后者则不能。如果因为担心专制复辟而拒绝民主,正如因为担心吃完饭还会饿所以不吃饭一样可笑。如果你担心民主变回专制,那说明你潜意识里已经假设民主比专制好,那么民主一段时间再变回专制自然就比一直专制要好,不是么?因而,只有第一种违宪,多数人授权政府侵犯少数人,才有资格作为论证民主的危险性的论据。

  
好了,搞明白这个逻辑关系,我们再看看这两种违宪中哪一种比较常见。就我个人的观察,民选政府纯粹以下次选举时的选票为目的而违反宪法的例子,我几乎没有听说过(如果有谁知道还请告知)。民主国家出现的严重违宪的现象,几乎都是第二种,也就是政客决定冒天下之大不韪,复辟专制。我承认,政治学界现在还没有找到很好的防止早期民主国家出现专制复辟的良药。虽然有一些发现,如总统制比议会制复辟危险更高等等,但都没有非常有把握的制度建议。毕竟政府拥有一般人所没有的暴力机器,于是很难找到一种方案能够有100%的避免他们滥用。这是一个很大的问题,非这篇小文所能容纳。但是不要紧,如我前面所说,进步以后面临的小概率的退步总比不进步要好。所以我们还是重点看第一种违宪:也就是符合多数人诉求的针对少数人的侵权。

  
那么,这种符合多数人暴政定义的侵权方式,在民主国家的历史上真的存在么?当然,社会科学这个东西,混淆变量太多,离群值永远是存在的。但是概率真的很小很小。谁能举出一个特别有说服力的例子(有定期规范的选举,但选举的输家受迫害严重),我将非常感谢,因为对我的毕业论文会有帮助。为什么多数人不会要求他们选上来的政府违反宪法,侵犯少数人呢?原因如下:你就算投了这个党的票,并不等于你和他的利益是一致的。你是委托人,它是代理人,你们的委托代理关系本身就是由同一部宪法规定的。假如它能够不管宪法上的白纸黑字去抢夺少数人的财产,那你怎么知道它不会有一天突然政变,连多数人都不鸟了?那么你在下一次选举的时候,自然就会尽快把它选下来,不管它侵害的是不是你。政客自然也料到了你的这种想法,所以断不敢随便违宪。就算违宪也是做好了政变打算,而不会是为了讨好多数人。

  
换句话说,多数人、少数人和政府,随时处在一个三国演义的状态。多数人和少数人自然有矛盾,但他们都需要共同提防一个更强大的潜在敌人:政府!所以他们绝对不敢为了彼此之间的斗争就赋予政府超越宪法的权力。只要有选举,他们就会联手把严重违宪的政府选下去。这可不是国内学者常说的“尊重宪法的文化”,“容忍少数人的文化”,这完全是建立在自利基础上的策略性行为,在任何一种民族文化下都不会有太大差别。

  


  
有人说希特勒迫害犹太人是符合当时多数德国人要求的。真的是这样么?他人气那么旺,还有什么必要取缔选举和反对党呢?希特勒这个例子大概是除了苏格拉底之外被举得最多的,所以我得特别说一下:

  
首先,希特勒在国会纵火案之前真的没干什么大不了的坏事。之后为什么突然牛起来了?他靠得是魏玛宪法第48条里的一个漏洞:允许总统宣布紧急状态,临时取消一切政治自由,无须国会批准。当时的总统85岁的兴登堡老同志,被希特勒一忽悠就搞了紧急状态,还授权希特勒内阁直接立法。所以我反复说这句话:魏玛宪法的悲剧不在于太民主,而在于太不民主。这一个48条就轻易剥夺了选民和民选议会的一切权利,剥夺了反对党的一切行动自由,所以才导致希特勒独大的局面。否则以纳粹党在国会刚刚1/3的席位,如此无视其他党的诉求,其内阁早被议会解散了。注意,根据魏玛宪法,议会不能解雇总统(兴登堡),但是可以随时解雇总理和内阁(希特勒)。

  
所以说希特勒真正能称得上暴政的东西,都是在选举和议会被取消以后从而无所顾忌的情况下推行的。其后很多看似多数人暴政的现象不过是纳粹党对各种反对势力各个击破的手段而已。还记得那个“开始他们抓谁……后来抓谁……最后抓我的时候……如何如何”的名言吧?不恰恰说明了纳粹的暴政是一小拨赢家把众多输家逐个干掉的过程么(当然,最后这一小拨也被干掉了)?

  
还有人举文革的例子,说,你看,文革一开始不就是多数人对少数人暴政么?这就更不靠谱了。首先,文革是发生在一个完全没有选举的国家。你觉得但凡有一点选举,有可能出现像什么破四旧、大武斗这样荒唐的事么?文革后来的发展更是证明了开始所谓的“多数人”最终一拨一拨的都变成了受害者,其政策逻辑和德国纳粹时期是一样的。

  
所以,你发现没有?所谓多数人暴政其实往往发生在少数人统治的国家。是不是有点矛盾呢?No。一点不矛盾。民主的本质不仅仅是多数人的统治,更是轮流统治。没有永远的赢家,也就没有人敢使用暴政。而专制国家的特点不仅仅是少数人统治,更重要的是有一个稳定不变的统治集团。就是说不管社会上赢家输家怎么变化,有一个集团永远是赢家。他们敢于在必要时候利用多数人压迫少数人,因为他们知道横竖轮不到自己头上。更进一步说,如果你真的害怕多数人的暴政,那更应该尽快追求民主。

  


  


  
参考文献:

  
Amnesty International. 2011. "Death Sentences and Executions 2010". http://www.amnesty.org/en/librar ... /2011/en/ea1b6b25-a 62a-4074-927d-ba51e88df2e9/act500012011en.pdf

  


  
Buchanan, James M. and Gordon Tullock. 1962. The Calculus of Consent:Logical Foundations of Constitutional Democracy. University of MichiganPress.

  


  
McGann, Anthony. 2006. Logic of Democracy: Reconciling Equality,Deliberation, and Minority Protection. University of Michigan Press.p64-65.

  


  
Miller, Nicholas. 1980. “A New Solution Set for Tournaments andMajority Voting: Further Graph-Theoretical Approaches to the Theory ofVoting.” American Journal of Political Science. 1:68-96.

  


  
Weingast, Barry. 1979. A Rational Choice Perspective on Congressional Norms. American Journal of Political Science. 23: 245-62.

  


  
Wikipedia. Capital punishment in the United States. http://en.wikipedia.org/wiki/Cap ... States#cite_note-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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