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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年头,黄世仁也要翻案了

科长 (发表日期:2010-02-07 21:31:41 阅读人次:1707 回复数:4)

  详细推断一下杨白劳与黄世仁之间的债务纠纷

  


  
杨墨

  


  
在探讨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必须首先明确一件事,那就是杨白劳并不是黄世仁家的农奴,他与黄世仁之间只是一种契约关系,在契约签订之前,他完全有权选择不租黄世仁家的地,而黄世仁也完全有权选择不把土地租给杨白劳。

  


  
而这个契约最终产生了。这就说明,杨白劳应该确信自己有能力完成契约的规定,而黄世仁也同样对杨白劳有这种信任,否则,这份契约根本就不应该存在。

  


  
然而,事后的结果却是杨白劳根本就没有履行契约,交不上地租,这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呢?

  


  
难道是天灾吗?我们可以注意到剧中人喜儿曾经说过:她家“年年交不上租子”。既然年年都是这样,那就不是天灾造成的,因为不可能年年有天灾。交不上租子的原因只能是人为的。

  


  
那么,是黄世仁的地租太重,以至于杨白劳无法完成吗?前面已经说过,杨白劳之所以会签订这份契约,就意味着他事先确信自己能够完成契约,如果黄世仁的地租太重,高得让人吃不消,那么杨白劳当初就不应该租。况且,我们在剧中听到穆仁智给杨白劳算账时说过:杨白劳几年里累积下来共欠黄世仁的地租是“一石五斗” 粮食。这一石五斗是多少粮食呢?过去的一石为一百二十市斤,五斗就是六十斤,加起来就是一百八十斤。而杨白劳租了黄世仁六亩土地,平均到每亩地只有三十斤。即使是在过去那个没有化肥和农药的年代里,即使杨白劳种的是最低产的作物小麦,那么在正常的年份里,每亩地收获三百斤左右粮食也是完全可以做到的,更何况,在杨白劳所在的河北省,每年庄稼可以收获两季,这就是说,杨白劳累积多年没有交上的地租也仅仅占杨白劳一年里正常收获量的十分之一都不到,实际是很轻的,杨白劳完全有能力把这点地租交上去。

  


  
既不是天灾,黄世仁的地租又不重,那么难道是杨白劳自己没有力量耕种吗?难道杨白劳自己不会种地吗?难道杨白劳年老体衰干不了庄稼活吗?我们知道,杨白劳是一个土生土长的农民,世世代代生活在农村,说他不会种地,这讲不通。如果说他年老体衰,但在剧中,他却能在寒冬腊月里跑到外面去躲债,还能到集市上卖豆腐,这根本就是一个年老体衰的人做不到的。

  


  
因此,在把各种因素一一排除之后,我们只能得出这样的结论:杨白劳好吃懒做,根本就不好好种地,所以他才交不上黄世仁的地租。

  


  
在农村,无论是过去还是现在,像杨白劳这样好吃懒做的二流子式的人物都是屡见不鲜的。这种人不愿意从事繁重的劳动,却又经常幻想着能和富人平起平坐,对于“均贫富” 有着强烈的渴望,当年的土改就是靠着这些人来打头阵的。

  


  
反过来我们再看黄世仁。前面我们讲过,他也是有权选择不把地租给杨白劳的。这个杨白劳不但总是拖欠地租,而且在剧中,杨白劳还亲口说过:“喜儿三岁就死了娘”,同时黄世仁在算账的时候也说:“当年你老婆死了,借了我五块大洋买棺材”。这就是说杨白劳把五块大洋的债务拖了十多年都没有还,同时又年年拖欠地租。按照今天的标准来衡量,杨白劳的个人信用已经低到不能再低的程度了。依照常理,黄世仁根本就不应该把地租给杨白劳。

  


  
但是黄世仁却把地租给杨白劳了,这是为什么呢?

  


  
难道是因为他垂涎喜儿的美色而故意给杨白劳设的圈套吗?我们知道,杨白劳租种黄世仁的地已经有很多年了,而开始租种的时候,喜儿应该还是一个年龄很小的小女孩,根本谈不上有什么姿色的。如果黄世仁从那时候起就对喜儿着迷,并且以最大的耐心给杨白劳设下了圈套,苦苦地等候了十几年,最终才找到个机会下手,这样的话,这个黄世仁岂不是成了一个大情圣!

  


  
因此,黄世仁在明知杨白劳个人信用恶劣,几乎没有可能履约的前提下,依然把六亩土地租给杨白劳种,这只能是一个原因:黄世仁人品高尚、乐善好施!

  


  
想必,当初杨白劳来求黄世仁把地租给自己的时候,不知磕头作揖地说过多少好话,可能还赌咒发誓地说自己一定痛改前非,好好种地;他还有可能把嗷嗷待哺的喜儿抱过来让黄世仁看看,求他可怜可怜这个没娘的孩子。而黄世仁的心肯定是一下子就软了,看在乡里乡亲的份上,把六亩地租给了在村子里早已臭名昭著的杨白劳,从此,他就和杨白劳陷入了一场剪不断理还乱的债务纠纷中。

  


  
在杨各庄所在地区肯定有一个风俗,或者说是大家公认的潜规则:就是当一个债务人在躲过年三十没有向债权人交债的情况下,债务的有效期就自动延长一年,债务人就多获得了一年的喘息之机。杨白劳就充分利用这个潜规则来逃避黄世仁的债务。在剧中,杨白劳在躲债七天回到家里,曾对喜儿说:“这一关又躲过去了。”这就是说,杨白劳基本上是年年都这么做,黄世仁一来讨债他就说到年底还,而到了年底他就逃到村外躲起来,结果过了除夕之后,他就又能多赖一年,就这么年复一年,把这笔债务一直拖了下来。

  


  
因此,说黄世仁对杨白劳“逼债”是讲不通的。杨白劳把五块大洋的债务足足拖了十几年,还经常拖欠地租,而黄世仁并没有把地收回来,而是一直交给杨白劳去种,同时,十几年来,除了上门追讨之外,一直没有采取过什么特别措施,而杨白劳在利用民间的潜规则一年又一年地逃避债务,黄世仁都无奈地默认了。这能说是黄世仁“逼债”吗?应该是杨白劳恶意逃避债务才正确。

  


  
最后,这件民间的债务纠纷发展到了用暴力来解决的地步。黄世仁采取的手段用今天的标准来衡量当然是非法的,但他的行为虽然不合法,但是却有一定的合理性,就是在今天,不是也有很多债权人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寻找黑社会来帮助自己讨回债务吗?更何况在那样的一个法制并不健全的时代,在那样的一个偏僻的小山村,发生这样的事可以说一点也不奇怪。即使是在今天的农村,恐怕也会有以人抵债的事发生,而在黄世仁杨白劳那个年代,虽然民国的法律禁止人口买卖,但是由于脱离封建王朝时代不过二十多年的时间,同时又是在闭塞落后的农村里,以人抵债应该是被看作天经地义的事。否则,黄世仁怎么会堂而皇之要杨白劳签订一纸卖身契,用法律手段来确认这件事呢?

  


  
通过以上推断,我们可以得出结论:黄世仁和杨白劳这件债务纠纷在当时的年代可以说是一件很平常的小事,完全涉及不到什么阶级斗争的问题。况且,要说阶级,黄世仁和杨白劳应该都是农民,只不过一个富一个穷罢了。黄世仁的富,应该是他家祖祖辈辈辛勤劳动的结果,杨白劳的穷则是他自甘堕落、好吃懒做造成的,不存在什么黄世仁剥削杨白劳的问题。我们今天租个房子住,还要交租金呢,杨白劳租了黄世仁家的地,难道就不应该交点地租吗?难道今天租房子的人都在被房东剥削吗?

  


  
这样一件很平常的事,却在特殊的年代里被渲染成了一个可怕的悲剧,用来在纯朴善良的农民之间人为地造成一种撕裂,造成农民之间的仇恨与敌视,演化出了一幕幕血淋淋的惨剧,这才是最为可悲的事情。

  


  




 回复[1]: 不能讓黄世仁翻案, 老唤 (2010-02-07 22:34:29)  
 
  否則主席這麼些年就白忙活了!

  
如果給黃世仁平了反,南霸天/坐山雕/刁德一/胡漢三他們怎麼辦?還有完沒完?

 回复[2]: 有什么翻不得的案? 开明乡绅 (2010-02-08 00:12:09)  
 
  我那个老朋友说,我的话一句顶一万句,我哪有这个能耐?马恩列斯也没有这么个能耐。他们要翻案,就让他们去翻,看看他们究竟有多大的能力!大不了我再上井冈山,大不了白茅岭那些右派再爬出来。

  
你老地主也翻了案,现在成了我主席的座上宾,难道这世界上只许你老地主翻案,不许黄世仁翻案?你还不满足,革命女将小婵和右派分子老獾都要替你打官司,我看你啊,快滑到板凳一条船上了,离右派只有50米。那条板凳呢?我看他要逃,也是逃不了的——主席最新谈话摘要

 回复[3]: 重读地主史之抗租 科长 (2010-02-08 08:49:24)  
 
  重读地主史之抗租:"杨白劳"如何完胜"黄世仁"

  
来源:网易历史

  
总体上来讲,地主在与佃农的斗争中,并不像黄世仁对杨白劳那般具有压倒性优势。按合同收足地租,对所有的地主而言都是一种奢望。佃农抗租,有太多地主无法监控和应付的手段。正是这些手段,在地主与佃农之间达成了微妙的利益平衡。

  
所谓“杨白劳”完胜“黄世仁”,只是局限在租佃关系中的“抗租”行为而言。在“抗租”行为之外的其他社会生活领域,“杨白劳”们其实是很难在与“黄世仁”们的竞争中获胜的。而且,本文所涉及的“地主”概念,也局限在占地主数量绝大多数的普通地主,拥有更大社会资源的官僚化地主并不在文章讨论之列。把讨论局限在这一范围内之后,“‘杨白劳’完胜‘黄世仁’”这一结论,是勉强能够成立的。

  
租子不能全部交足,是佃户们的共识

  
“抗租”是一种很模糊的说法,其实包含了抗租不交和欠租不交两个方面。“租佃关系”是佃农与地主之间的基本关系,而佃农的“抗租”行为则是“租佃关系”中的普遍行为。农民“抗租”的常态,实际上并不是我们最熟悉的那些暴力反抗和武装起事,更不是拒不交租,而是少交租、迟交租、拖欠敷衍直到地主免租——很显然,如果大多数农民都暴力反抗不交地租的话,中国的土地租佃制度显然也无法维系上千年。这和绝大多数地主不可能惨无人道地剥削佃农是一个道理,租佃双方都必须达成一种利益均衡,才能将这一租佃制度维系下去不致于崩溃。

  
章有义专门研究过明清两代徽州地区的地主与佃户之间的交租关系,写成《明清徽州土地关系研究》一书,资料收罗十分充分。在搜集到的徽州地区的地主租簿中,“赖租”、“不交”、“赖迄”之类的批语层出不穷。在一家胡姓地主家的租簿上,写有很多类似这样的批语:“欠二升”、“赖三斤”、“此佃不好,年年要少”、“只纳这些,屡讨不交”、“此人狠”……有的定额9.5秤只交6.5秤,后面批一“恶”字……这家地主的佃户当中,被称为良佃、交租状况良好的极少。这本租簿的账头总批即是:“好田无好佃户”。

  
根据章有义的调查总结,徽州地区类似胡姓地主家这样的情况,举不胜举,是具有普遍性的。

  
譬如祁门李姓田主嘉庆元年的地租帐簿上面,所记载的无非多是欠谷若干斤,“面说送来”,一直未交;“强吞租谷”、“未交”、“此谷已讨,赖交”、“租谷未交,讨过数次”、“上门讨过,未还”……

  
再譬如黟县孙居易堂的租佃帐簿,随处可见“言定补来”、“言明年补”之类的批注,但后来大多数都没有补交,甚至还产生不少新欠。譬如某佃户租额是七勺,同治七年的账下,注明:“实收四勺零六斤,仍言定补足”,后来并未补交;到了同治八年,又欠下新帐,“言补足”,结果还是没补交;到同治九年,反又欠下新帐三勺,“仍欠,言定明年补足”;结果到了次年同治十年,这前面一概旧账仍然没有补交,当年的租谷再次欠下新帐……同县另一汪姓地主家的帐簿,与此也是大同小异。

  
祁门廖姓地主家的几个老佃户,同样常年欠租不还。佃农汪福在廖家租种田地达30年以上,在他的相应租帐上面,批了一句“奸刁之极”,另有补充:“其田甚好,千万勿被佃人蒙惑让谷”。这位30余年的资深老佃户,勉强交足租额的次数,不过四五次而已。

  
再如歙县一户汪姓大地主,在其有帐可查的33宗租田里面,不论是荒年还是丰年,有32宗是常常短交的。而且这些欠租几乎全部都没有了下文,没有任何清偿的纪录。显然,这些欠租并不是客观条件所致,而是一种常态。

  
也就是说,无论荒年丰年,租子都不能全部交租,几乎是明清时期佃户们的共识。

  
地主们的催租收账基本上是失败的

  
佃户欠租不还,地主自然不可能无动于衷。下乡催租也就成了每户地主的必修功课。于是,也就有了清代刑科题本终得大量地主与佃户因为催租而发生冲突的案例。梳理这些案例,不难得出一个明显的结论:在催租这个问题上,地主几乎很难取得成功。

  
下面列举一些案例:

  
“广西博白的魏朝维,租佃田主田土,约定每年租谷十八石,却连年拖欠,总不清还,总共欠下十六石,田主让他退田,他租也不还,田也不退。”

  
“江西乐安县的周端生,租种杨天爵家的田地,一处田地约定租额是十石,议纳八石,结果欠了八石,另一处田地约定租额是六十石,议纳四十八石,结果三年共欠下六十石,屡次追讨没有结果,田主告到县里,县里判决之后,仍不清还欠租。”

  
一般民田的欠租状况基本如上,大同小异。清代旗人地主家的欠租状况远比普通地主恶劣。旗地是满族旗人入关后圈占的土地,然后交由佃户租种。但按照清代制度,旗人离京收取租银,“在旗告假不过一月,又必咨明兵部,请给路引,势难违限久等”,只能告假一个月,还必须向兵部申请路引,时间极为有限,流程又极为苛刻。佃户们“知有限期,设法支延,及届假满,略为给予”,佃户们深知旗人催租期限有限,总是设法拖延,待到期限一到,旗人地主必须回京,租子不能收足,也是情理之中的事情。

  
从清代内务府资料中不难看出旗田佃户们欠租状况的肆无忌惮的程度。像顺天府良乡高龙登租地一顷20亩,陆续欠租达240千文;三河刘玉兄弟,租种土地53亩,干脆不交租;蓟州的佃户梁栋,历年交租不够,最后竟连续三年租也不交,地也不退;南皮的李见美,从乾隆十九年到三十年,地租竟分文未交;滦州的佃户徐振升,自乾隆三十五年开始,到乾隆五十年,居然从不交租……

  
因为催讨地租而发生冲突乃至命案的例子在清代史料中是层出不穷的:

  
福建福清陈肇善,因乾隆六、七两年收成偶歉,致有租谷七百斤未交,闻知田主赴县控追,求让旧租三百斤,田主声言颗粒难让,被其起意杀死;

  
安徽享阳田主追欠,佃户王喜恶其逼讨,出言唐突,遂发生命案;福建宁化田主控追,佃户夏德经怀恨,遂发生冲突;

  
福建安溪田主呈请构追欠租,佃户蔡奇声称:“我在你家做工八年,受了多少辛苦,就欠租三枪,也是有限,怎么就去告追?"遂引发冲突;

  
浙江宁海杨乌头每年租息不清,田主欲刻麦抵租,发生冲突;

  
山西岳阳县佃户贺生正反杭追欠,说:“难道要逼我这穷命不成?”遂发生冲突;

  
福建宁化武昌村佃户抗欠租谷,李彩玉主唆包庇,被告有名,因向村人扬言,“等田主到庄收租,要灌他猪粪,并拿刀扎死”,遂发生命案;

  
广西西宁陈京伟见田主在兄弟家收租,说:“止欠租谷四石,侯来年清结未迟,你必定要足,是为富不仁了”,遂发生冲突;

  
山西赵城佃户梁环欠租六升,地主来讨,因一时没米,回说:“这几升未不值得上门来讨,今年莫想给了”,发生冲突;

  
四川南部县佃户何尔珍拖欠租钱,田主讨过多次,总不肯还,回说:“没银子还,要迟些日子”,又说:“不还银子,你把我没奈何”

  
广西平南黄世清欠租五石,田主来讨,声言只该四石,并写说:“哪有这个青黄不接的时候来讨谷子的理?我没得谷还你,除非你告了官来,农忙时候量官府也不准你的状子,我不怕你”,遂发生冲突;

  
……

  
总体而言,地主们的催租收账,失败案例占了极大多数。

  


  
在这些对抗案例中间,其实不难发现在农民心里存在着一种“抗欠有理论”,在他们心里,地租似乎就是不应或不必全交的,多少有一些积欠,倒是一件正常的事情;在许多时候〔如因灾歉收,或青黄不接及农民家庭困难时),田主的“逼讨”,往往被视为“为富不仁”。不但一般租佃,而且在农民享有永佃权的地方,尽管佃户负有按约定交租之义务,在履行其义务的前提下才能够“不限年月”、“永远耕作”实际上常常也不满额交租。在这种情况下,田主只能以退佃退地,或到官府控告来威胁了,但农民似乎也并不怎么俱怕,甚至在很多地方,更采取了一种公然对抗的态度。

  
减免地租是地主们的普遍行为

  
让租是农民减少交租额的另一重要手段,即要求田主免除一部分田租。

  
让租免租的例子可以举出很多,例如,广西陆川监生江潮田亩,在雍正十年以前曾有欠租110余石,经前县主勾免,不准算了,其后佃户又欠121石;湖北江夏佃户冯某前面欠租未还,乾隆元年又欠谷5石,被田主“义让”2石;江西贵溪佃户方相臣欠租56石5斗,田主向官府告追起田,相臣托人调处,“议让30石”。这里有的是被官府判让,有的是经他人调处而让,也有的是田主自行“义让”的。

  


  
民国张扩强曾对地租缴纳问题作过实地调查访问,结论是:“在一些地方,无论丰歉,租子是决不会收足的,问题只是少收多少罢了。丰收时可能减到七八成,歉收时减半,是很平常的事情。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办法,可以称之为“情让”。例如在收租时,佃户往往会请东家小孩去看庄稼,要专门请来厨子做饭,请他吃。小孩本不懂地里的事,连谷麦往往都分不清,又贪吃,“吃了人家嘴软”,回家就对家长说:减半吧!于是就减三四成。(其实,不管怎样)总是要减的。为什么呢?是因为家教就是做人要“厚道”,佃户提出要求就不好拒绝。还有一个原因是,地主家相对还是比较富的,佃户只有那么一点点,让那一点对他可能就比较重要。”

  
费孝通在《江村经济》里也这样写道:直接收租这种方式的效率不很高,不但要花时间力气,而且与佃户的直接接触反而会起到阻碍的作用。佃户可能很穷,一开口就要求免租或减租,地主则会因人道主义教育的影响,而不愿意勒索佃户。

  
总之,从多方面的材料来看,地租额多是根据平年的收成决定的,丰年农民可以获得赢余(在陕北这一环境恶劣的地区每十年平均就有丰年四五次之多),但地主不能加租;年头稍差一点,或在其他场合,农民就会提出多种理由求让,来达到他减租的要求。

  
地主改革交租方式的尝试也多以失败告终

  
在定额地租下,地主经常处于收不够地租的状况没,催租同样也无济于事,所以晚清时期很多地主从制度上改变了收租方式,即将定额地租变做分成地租,即根据年成的多少,地主佃户按照约定的比例分配产出。

  
在收取分成地租的情况下,所得地租的多少,直接取决于佃户生产的好坏,地主为了保证剥削收入,对佃户生产活动的各个环节,包括种植什么和怎样种植,‘下种多少,施肥若千,锄草几次,以至收割打场等等,都要亲自监督,直接干预,控制就要严格多了。特别是到开镰收割之时,地主或他们的代理人还要亲临现场监割监分,这被称为“临田监收”。

  
表面看来,分成地租下,地主到收获季节亲自到地里监督收割,应该不存在地租纠纷了。其实却恰恰相反。

  
首先是临田监收麻烦多、代价高、矛盾大。那些租地零、散、远的,和不住在乡间的地主,对佃农的生产活动难以实施有效的监督,往往要付出较大的代价,经济上也不合算;另一方面,地主临田监督收获,固然可以起到一种保证作用,但同时也增大了与农民面对面直接摩擦的机会,例如河南汤阴佃户焦三于分收后,在地里多扫了一斗批谷,田主与之争分;安徽凤台佃户吴正东将山芋掘完,大小搭配秤分,田主要调换大芋,佃户不肯;广西藤县田主林尚烈欲拣好稻先割,逐丘对分,与佃户两相争闹;福建顺昌佃户卢盛根分租之后,尚剩四斗,也欲(照依佃约)二八分收,田主不允;以及浙江武义田主陶子奇虑及在田分收不均,雇人私割等。

  
最重要的问题是:分成制下农民仍有办法偷割私分,即采用多种方式“瞒产私分”。

  
例如:安徽霍邱孙敬修佃种田亩,四六估分,欠租一百六十八石,仍将稻收割,并不送租;

  
江苏甘泉田主派人催租,至佃户陈可立家看稻,约佑六石,即用灰印为记,言明次日看打均分,为陈私打,仅止四石七斗,被责欺心;

  
河南新蔡佃户刘二生活穷苦,每年借用人家根食,麦收时急等还债,历年先割了才通知田主;

  
河南永城佃户杨踢枚麦熟时并不对田主说知,先把好麦割了一半;

  
广西苍梧佃户宁某因家里缺食,私将谷子割了几把,被田主查知,要拿出均分;

  
……

  
由此可知,尽管分租制下地主较多地干预生产,特别是要临田监分,但在实际上,农民经常能够打破地主的这种监督权利,总有办法使其不能知道真实生产情况,总有办法把一部分产量隐瞒下来,从而把那部分租谷保留给自己。也可以说,农民持有“信息优势”,又因直接经手(佃户交租,并非是像雇工那样从田主那里领取报酬),而具有对农产品的一定的掌控权。如果没有这些,对许多事情就解释不清,也无法解释为何佃户能满足于那么低的“生产水平”,如何能“屡年分租不清”,如何能欠租达到上百石之多。

  
许多学者指出,近几百年来分成租向定额租制的发展是一个进步,但在清代,却出现了若干相反的事例,即把长期以来一直实行的定额租制重新改为分成租制,特别是在那些收租严重不足的地方。章有义对此有深入的数据分析:

  


  
例如,徽州祁门李姓有几宗田地原实行定额租,最近5年实收率仅为55一78%,于是改为分成租,可是实收数不但没有增加,反而更为减少,在改制后的5年中,仅为改制前的70%至91%;又有几宗田地改为分收制后,最高实收数仅相当于原额的43%;稍后,在19世纪初,祁门廖姓的几宗土地由定额改为分收,但实收数也很低。到19世纪下半叶,徽州由额改分的土地中,倒是有不少实现了增加实收地租的目的,尽管其中有升有降,多数也没有达到原定租额,而只比原实收率略高一些。另外,也有不少地方,农民坚决抵制这类租制的改变,一切唯视对己有利无利而转移,如山东滕县孙家庄孔府庄田因佃户“疲玩拖欠”,定议分收,收麦之时,却为众佃“抗玩不遵”。可见地租制度的选择与地租额的决定,都不是地主能单方面规定的,而要由双方“协议”而成。

  
地主勒令佃户退田退佃,基本难以成功

  
在佃户欠租不还的情况下,地主只有两个办法,一是到官府控追,一个就是责令佃户退田退佃。但是这一方法是否那么有效?佃户的田是否就那么容易退掉?他们又是否会轻易就范?他们退田以后又何处可去?……这些也没有什么简单的答案。

  
首先,退田通常是要免租的,例如:江西安福王赞仿,欠租七石五斗,田主讨租,以“田已还主,租应让免”,延约不还;浙江海盆佃户陶鹤千,所欠新租因退田四亩五分,算租四石五斗,抵消部分欠租。

  
其次,业主要求佃户退佃,通常必须有“正当的”理由(例如“自己种”),明清法律均不允许“无故退佃”;不过,即使地主有正当理由,佃也不是那么好退的,佃户也总有他的许多理由,和许多的“反措施”。类似史料屡见不鲜:

  
江苏宜兴佃户王廷叙种了八九亩田,颖杜没有交还,面对田主的退佃威胁,说:“田是我家卖出的产,哪个来种?’’遂发生冲突。

  
广西陆川佃户范维成领牛佃耕,欠谷九石,因田主退佃自种,反杭说:“你自己种了田,又拉了牛回来,叫我今年怎样过活?快把牛还我,不然我就要和你拼命!”。

  
江西信丰卢次公佃田,议定年纳租谷二十九石,两年欠租五十八石,田主拉告,官府断令还田自耕、偿还旧欠,次公不但旧欠不还,反而盔割稻谷六石,并阻拦田主收割。

  
湖南湘乡佃户刘祖章连年“编租不还”,田主龙重达将原得进庄银十二两外加利银四两,令其退庄,以修补房屋用银,踞庄不出,又给银三十两才出,其后复发生冲突。

  
云南太和田主李荫因家口众多,租谷不数吃用,要把田退回自种,佃户李昌后不退,遂发生冲突。

  
……

  
许多材料表明,田主即使是想取田自耕,一般也是很难实现的,更不用说“无故退佃”了。另外,有些佃户退佃后还可能会采取报复行为,如浙江江山佃户徐舍价久租未楚,被田主取田自种后,见稻熟怀忿,潜往割稻,归晒场内,等等。

  
据史书记载,奸恶佃户,“任意欺骗,一遇退耕,不曰原得批钱,便称夺佃夺命”,因而“连年骗租,甚者公然盗卖。春则占插,秋则强割;或倚老病图赖,或使妇人撒泼;存仓者且被强搬,旧欠者不敢过问”;以致“业主虽有田产名,而租户反有操纵之实,甚至拖欠累累,连年不结。业主虽欲起佃,而租户以粪土、田根之说,争衡掣肘”湛至创立“田骨田皮许退不许批”之说,大约就是指的这种现象。即使田主达到起田自种的目的,“而田坐该佃肘腋,或挡水淹苗,或放水旱苗,或成熟盗割,多方栽害,任控莫何”;或“不许乡内承顶,外乡来佃,辄阻种抢收,几不可制”,更属常见。在漳州府等地,甚至存在“久佃成业”的说法:“田入佃手,其狡黠者逃租负税,莫可谁何。业经转移,佃仍虎踞,故有久佃成业之说”。

  
在退佃都这么困难的情况下,连转租出去或典当出去的土地,实际上都很难赎回取回,甚至连购回的田土都是难以自耕自种的。

  
如福建长泰林耸用银192元,典得一石种田,欲起佃自耕,不想前主曾收取数位佃户保租银数十元,以批限未满,不肯退田,遂发生冲突;湖南胡宏毅用银320两,买田26亩,湘潭俗例,凡是佃户退田,田主要出几两出庄银子,因而发生争执。特别在一些场合,押租甚高,竟有近于或高过田价者,如福建归化谢氏的一块田,租米9.9斗,顶耕银24.5两,卖价仅23两,田主欲取田自耕,只得再出一倍左右的价银。

  
在这种或近似的情况下,田主要想漠视佃户的权利,事实上是不可能的。“一田两主”现象或许就由此产生,田主可能从此失去了收田自耕的权利,这种“反客为主”的现象,增加了租佃制度的复杂性,地主为了防范佃户欠租,而创设了押租制(先交一部分押金,一旦欠租就从押金里面扣除),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却完全失控,押租制最后演变成对地主极不利的永佃制。

  


  
也就是说,“退佃”是相当困难的,无论他是一个“地主”、“小土地所有者”,还是一个佃户,只要租出或当出他的土地,就很难把它取回或是赎回。但是,即使一个田主达到了退佃的目的,又能怎样呢?“惩戒”前一佃户的目的也许达到了,但对新来的佃户来说,其行为很可能一如旧例。

  
费孝通在《江村经济》里也说:根据法律,如果佃户连续两年交不起租,地主即可退佃。但该法律并不适用于惯例至上的地方。逐出佃户的实际困难在于寻找一个合适的替换者。在这种情况下,艳着将来收回租子的希望,宽容拖欠是符合地主的利益的。

  
结论:“黄世仁”们对“杨白劳”们并无任何优势可言

  
佃户在地租问题上对抗地主的方式比较极端的,有“霸地”:满城某姓旗地每亩租钱520文,佃户以年岁歉收屡不交租,反依恃强横,霸地不退,视为己业。房山、安肃旗地佃户阎为平等依仗秀才,鸣钟擂鼓,聚集百有余人,将其地尽行霸占,两年租银,亦屡索不给。田主欲撤地自种,佃户率众要伤人命。屡次具呈,知县“偏护刁民”,不肯押令退地。

  
此外还有辞佃(以来年不租佃相威胁)、罢种(以来年不种地相威胁)、逃租及转佃(把地主田地转租转卖他人后逃逸)等等、恃强(依赖强横死不交租)、构讼(普通地主实际上并不愿打官司,官府黑暗往往得不偿失)、拿“湿谷”“瘪谷”充数等等。

  


  
总体上来讲,地主在与佃农的斗争中,并不像黄世仁对杨白劳那般具有压倒性优势。按合同收足地租,对所有的地主而言都是一种奢望。佃农抗租,有太多地主无法监控和应付的手段。正是这些手段,在地主与佃农之间达成了微妙的利益平衡。地主为追求最大利益,自然会采取各种手段去打破这种平衡,譬如改变收租方式,或者以收回土地相威胁,但这些方式实际上效果都甚为有限,甚至会产生反效果。

  
不能理解“杨白劳”们对“黄世仁”们的这种优势,势必难以理解中国租佃制度上千年的平衡与维持是如何达成的。

  
最后重申:本文所论及的地主主体,不包括与官方权力相结合的官僚地主集团。在这些官僚地主集团面前,普通佃户是毫无反抗之力的,唯有听天由命任其鱼肉。

  

 回复[4]: 重读地主史之:周扒皮真相 科长 (2010-02-08 08:59:36)  
 
  重读地主史之:周扒皮真相

  
《半夜鸡叫》所产生的标签作用,并不仅仅只是给周春富一家戴上了一顶“地主”的帽子。最重要的一点在于:它扭曲了中国近代地主与雇农们之间的关系,将其推向了极端的对立面。这并不符合史实。

  
2009年,“周扒皮”曾外孙孟令骞出书《半夜鸡不叫》

  
70年代生人孟令骞曾经很喜欢小人书里的《半夜鸡叫》的故事。这种喜欢日后看来很有些残酷的味道。

  
孟令骞在接受采访的时候曾这样回忆:

  
“我们这个年龄段,70年代出生的人都会学一篇课文《半夜鸡叫》,四五年级都有这篇课文,我小时候很爱读书,还没上学之前就认识很多字,经常到邻居家借小人书看,经常来回来去,邻居家的小人书都被我读光了。

  
当时那个邻居比我大四五岁,已经是小学五六年级的学生了,我还没有上学,他就推荐我看他的课本,虽然我那时候还不认识很多字,但也能自己认出一些字,所以就看到了这篇课文《半夜鸡叫》,那是我第一次见到这样的故事,很惊讶,也很开心,但那时候很奇怪,为什么我每次到邻居家时他都让我看这个课文,每当我看这篇课文时他就在一旁表现得很奇怪,笑得很古怪。当时我不知道怎么回事,但我每次也愿意看这篇课文。

  
后来村里的小孩子在一起吵架,很多小孩子指着我说“周扒皮,周扒皮”,我就莫名其妙,但那时候一边莫名其妙,一边把(周扒皮)和自己有了某些联想,原因有两个,第一是我的母亲姓周,第二,每当我看这篇课文时那个大孩子都笑得很古怪,所以我就跑回家问我的母亲:妈,咱家是不是周扒皮?当时我第一次看到母亲发这么大火,“啪啪”给我俩耳光,打得我很痛。从那时候我就知道了我和我的家和周扒皮有关系。”

  
此后,孟令骞变得敏感、自卑甚至低人一等。上小学四年级时,打开新发的语文课本,孟令骞发现自己最不愿见的那篇文章《半夜鸡叫》赫然出现在课本中。上这一课前,孟令骞有一种大限将至的感觉,希望自己病倒,希望老师有事。没想到,上这一课的那一天,老师第一个便点了他的名字,让他朗读课文。

  
据孟令骞回忆,他摇摇晃晃站了起来,含着泪水读完课文,两腮发烫。那一节课老师在讲什么,他已无心留意,但同学的窃窃私语他却听得很清,同学们都显得兴奋,因为他们亲眼目睹和证实了一个传闻。

  
孟令骞从没想过自己会与“周扒皮”的关系如此亲近。在孟令骞的姥爷和母亲的描述中,太姥爷周春富与《高玉宝》中的周扒皮是两个完全不同的人。历史的真相到底是什么?孟令骞渴望能与高玉宝面对面地聊一次——他要写本不一样的家史为太姥爷和姥爷正名,而高玉宝如何谈真实的周春富,尤为关键。

  
2005年,高玉宝著作《高玉宝续集》再版面市,孟令骞捧着新书登门拜访。

  
“半夜鸡叫是真的吗?”一番官方问答后,孟令骞问出自童年起就纠缠的疑问。

  
这个问题不在高玉宝的惯常受访范围里。但他依然严肃地回答:是真的,我在的村有四个地主都半夜学鸡叫,只不过发表和出书时集中概括在周扒皮身上了。

  
高玉宝改口了,当年的回忆录在今天成了“是我非我,他中有我,所见所闻,集中概括”的小说。

  
高玉宝并不知道坐在他对面的孟令骞,正是“周扒皮”的曾外孙。

  
2009年1月,中央文献出版社出版孟令骞新书,书名叫做:《半夜鸡不叫》

  


  
周春富这样生前默默无闻,死后暴得大名的“老地主”,所留下的史料自然是极为有限的,更何况人事的新陈代谢,亲历当年的老人如今已经所剩无几,即便能够取得亲历者的回忆,甄别其中的真伪也极为艰难——须知人的记忆其实也极难维持事实原貌,首先,所有的记忆都是经过个体解读后的记忆;其次,所有的人都可能被某一时代强制输入某种集体记忆或者集体记忆解释体系。

  
周春富的具体事迹虽然已经茫然不可考,但围绕在那篇著名的《半夜鸡叫》里的,雇工和地主之间的关系真相,却还是可考的。

  
在此前的专题《抗租:“杨白劳”如何全胜“黄世仁”》当中,笔者曾经谈到一个基本观点:在传统农业社会,“地主勒令佃户退田退佃,基本难以成功”,曾引发不少质疑。这倒让笔者想起《中国青年报》曾刊载过的一篇十年砍柴的文章《地主该是啥模样》。作者在文章中提到做长工的爷爷的一段回忆,可以做为“地主勒令佃户退田退佃,基本难以成功”的一个小小的佐证。文章摘录如下:

  
“笔者小时候,当过长工的爷爷常给我讲两个故事。第一个故事说他给一个同族的地主抬轿子,这个地主知书达理,是民国政府的一个区长。只有过村庄时这个地主才坐上轿子显示威仪,而在山路上他下轿步行以减轻轿夫负担。土改时这个地主被枪毙了。第二个故事是爷爷租种另一个地主的田,秋收后地主来收租,我家太穷没能力办好饭菜,我爷爷又冲撞了他。地主一气之下发话要退佃,可是退佃后没有任何其他佃户租种那块田地,不想田地撂荒的他反而求我爷爷再接着租种。

  
听这两个故事的时候,我还受着阶级斗争的教育,以为第一个地主是假仁假义欺骗爷爷,而第二个地主向佃农服软我觉得多半是爷爷吹牛。现在我再回想这两个故事,才相信爷爷所说不虚。第一个地主他是我们宗族的佼佼者,他需要得到乡人的尊重,他必须施仁义于乡人。他后来被枪毙让我爷爷很是不解,认为错杀了这样一个好人。第二个故事让我明白,再混账的地主也要尊重民间习惯法。东家是不能随便退佃的,否则的话整个乡土社会的秩序将会混乱不堪,因此长工一句顶撞而退佃不会被民间习惯法所容,哪个人不知趣接着租种将承受巨大的舆论压力。”

  
不过,《半夜鸡叫》里所描述的,显然不是佃农和地主之间的关系,而是雇工和地主间的关系,文章里称之为“给周扒皮做活的伙计们”。

  
不过,雇工的身份、地位,与佃农的身份地位问题虽然不同,但却有许多一致之处。具体关系的演变,可以先从明代开始来看。

  
按照一种把良民、部曲、贱民划分为三级的构想,明初制定律例,将长工视为“雇工人一身份,介于“凡人”与“奴婢”之间,对雇主具有人身隶属关系。雇主对其有一定的处罚权,“雇工人”若“违反教令”,主人得“依法决罚”(颇似当时佃户所处状况,但比佃户身份为低)。

  
明代后期,情况逐渐发生变化,短工被明确了“凡人”身份,部分长工也被排除在“雇工人”之外。

  
清代前期,有些地方雇工开始把地主的不法行为上告官府。乾隆五十三年政府规定:“若农民佃户雇请耕作之人,并店铺小郎之类,平日共坐共食,彼此平等相称,不为使唤服役,素无主仆名分者,亦无论其有无文契年限,俱依凡人科断”。从此,绝大部分农业雇工获得了法律上的平等地位,摆脱了对雇主的人身依附关系。此外,清代还规定,在法理上雇工“不过计工受值,贱其事,未贱其身”。雇工仅在法律上低于雇主,对其他人,仍处于平等地位,一旦解除契约,即恢复凡人身份;若未触犯刑法,受歧视的身份也非明显可见。

  
雇工的身份和他们的实际地位,并不是一回事情,而后者显然更应受到重视。雇工究竟受到怎样的对待,和处于何等状况,以明代《沈氏农书》和清代张履祥《补农书》所述最为典型。如张履祥主张,在收租之日,对佃户宜“加意宽恤”,“须令情谊相关,如一家之人”,对于雇工,也是一样:

  
“自古以来要农工好好劳动,只有规劝这个方法,《诗经》的《小推》、《大田》等诗篇都可供考证。……规劝的道理,《中庸》上说,雇用人员就应当检查他的工作好坏,给他的报酬要与他的成绩相称。……至于劳动报酬,酒饭伙食,似乎是小事,但是得人心还是失人心,常常由此造成。……《论语》中把‘该给人的东西不痛快地给人’视为一条恶政。

  
大凡人家分内应得的,不等他要求就应先给他,这样最好;等人家来要再给人家,这已经是晚了,哪能让人家三番五次的索取而后才给呢!人情的缓急,早晚不同,迟速各异,不可不加以考察。在伙食方面表现得更为突出.……俗话说:“灶边拿不出好的酒食,田地就要荒芜。”

  
张张履祥本人也是地主,但一直坚持“自奉甚俭,终身布衣蔬食”,惟对农工“以酒肉铜”。

  
《沈氏农书》里也说:“今人骄惰成风,非酒食不能劝”,因此必须“生活做好,监督如法”。伙食供应,应当优厚丰富:炎夏日长,午后必定饥饿;冬月严寒,很难饿着肚皮早出干活。所以夏季午后须加点心,冬季则应供应早粥。若是冬月雨天捞取河泥,定要先给热酒饱饭.然后督责他的工作。他既无话向我推卸,我也有理由责成他完成任务。并详细规定了雇工的伙食标准,如粮食(每人每日吃米一升五合,一年食五石五斗)、荤素(鱼类、豆腐等隔日一食)、酒水(工作之日皆有,而且都比“旧规’有所改善)等各若干。又告诫雇主们说:古云:“善使长年恶使牛”,又云:“当得穷,六月里骂长工”,不可不知。

  
《沈氏农书》和张履祥《补农书》一直都是明清两代地主们操持家业的实用必备教科书,到近代仍广泛流传,实用必备教科书里的说法,想必是具有代表性的。

  
总体而言,雇工的待遇,清初较明末略有改进,此后直到清代末年,都没有太大的变化。如清人陶煦曾经说:“如今请雇工,提供给他们的食米之数与古代相同(但忙日的午前午后,要增加糕饼作为点心);……如今的荤日比古代少一些,但酒肉提供却比古代更多。荤日不用猪肠而要用肉,……其它时日也不全吃素,会间隔吃鱼。”

  
以上是描述雇工里面的长工的情形。民国《南汇县志》卷十八里面记录了江苏南汇地区民国年间地主家用短工的情形,当地把短工叫做散工。《南汇县志》里说(译文):“给地主做散工的,必然先在自己田里干活干到卯时。等到日上三竿,才前往地主家,在那里吃饱了早餐,才去给地主下田。不久即吃中饭,每人供给猪肉五方,名曰梅花肉,另有蔬菜若干。下午要提供点心,太阳未落即回地主家吃晚饭,先以酒犒劳,膳食须用鱼蛋,必定醉饱而散。劳动期间,可以坐而吸烟八次,一日之内,认真劳作不满三时,其余闲做而已”。高王凌教授在广东调查了解,发现广东的短工抽烟手段更高明,十个人一个“大炉竹”,水烟袋,一人三分钟,就半个钟头,用这办法来对付地主。

  
综观当时地主与雇工之间的关系,皆非‘奴役”或“被奴役”关系,双方且都属于“凡人”等级,只不过经济地位有所不同罢了。“莫为已甚”,大约就是通行的行事准则,否则,自不免激起相应的反弹。

  
事实上,以上关于地主好生“伺候”雇工的描述,在有关周春富的描述里又可以得到印证,60年代,曾在周家做过长工的孔兆明,被要求上台“忆苦思甜”,揭露“剥削故事”,孔兆明讲着讲着却走了嘴:我们当时在周家吃的是啥?吃的都是饼子,苞米粥,还有豆腐,比现在吃的好多了……当时在周家一年能挣8石粮,可养活全家”,孔兆明于是被干部赶紧拉下台。正如《沈氏农书》所言,“当得穷,六月里骂长工”——要想穷,那你就六月里头骂长工吧。周春富是奔着发家致富去的,即便没读过《沈氏农书》,想必他也不会那么脑残。

  
结论:“半夜鸡叫”扭曲的其实是近代地主与雇工之间的关系

  
就常识而言,《半夜鸡叫》所描述的情景,只能看作小说家言,毕竟,即便“周扒皮”真的去学鸡叫,长工们赶到地里,也只能把地锄坏——除非他们点起火把锄地,但这也未免太荒诞不经了,至少在笔者所见史料当中,绝无长工点火把锄地的例子。

  
《半夜鸡叫》所产生的标签作用,并不仅仅只是给周春富一家戴上了一顶“地主”的帽子。最重要的一点在于:它扭曲了中国近代地主与雇农们之间的关系,将其推向了极端的对立面。这并不符合史实。

  
周春富与刘文彩,同为中国近代最著名的地主代表。但其实二者之间是存在巨大区别的。刘文彩的背后,是一整个官僚化了的刘氏家族。刘文彩作为这个家族中的一员,也不可避免地卷入到家族的疯狂聚敛当中,所以,才会有其放肆无忌的鸦片贸易,以及各种以政府名义征收的苛捐杂税。和绝大多数地主一样,刘氏并不残酷剥削自己的佃农,而且也有兴办教育之类善举,但这并不足以改变其负面形象。

  
相对于官僚大地主代表任务刘文彩,“周扒皮”周春富不过是辽东半岛瓦房店黄店屯村一个名不见经传的“多田翁”,他所代表的,是中国近代社会数量上占绝对多数的普通小农地主。评价刘文彩与周春富,显然是必须有所区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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