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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胡耀邦的长子胡德平到访日本

  


  
据来自东京的消息,已故前中共中央总书记胡耀邦的长子胡德平目前正在日本访问。共同社4月8日周二夜间报道说,日本官房长官菅义伟当天下午在官邸与胡德平举行了会谈,并传达了改善日中关系的意愿。在此之前,日本外相岸田文雄也在外务省与胡德平举行了会谈,并表示,期待促进日中两国政府间的对话。

  
同一报道还说,胡耀邦的长子胡德平曾任中国全国政协常委,与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关系密切。周二,日本官房长官菅义伟与胡德平的会谈持续了大约一个小时,这一会谈没有对外公开。据有关人士透露,菅义伟强调“必须本着(以扩大日中共同利益为目标的)战略互惠关系”。而这一战略互惠关系是安倍晋三在2006年第一次担任日本首相时,与当时的中国国家主席胡锦涛所达成的日中两国共识。

  
日本外相岸田文雄在与胡德平历时大约20分钟的会谈中,呼吁“即使存在个别问题,推进两国关系向前发展仍十分重要。日本外相提出,日中关系应回到战略互惠的原点。

  
共同社的这则消息最后提到,胡德平在与日本官房长官菅义伟会谈时回应称,中日两国的关系是剪不断的,必须深化交流,认为有必要促进日中对话。胡德平还表示将向国内转达谈话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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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31]:  与禅寺 (2014-04-23 11:43:09)  
 
  想起宋文洲先生评价中国风险的时候

  
他说,出去做生意哪有没风险的

  
比起北非工地现场一下就中弹死了好几个日人

  
中国的风险能说大吗,不就是吃面时候被泼了点汤嘛

  


  
宋先生这样讲也不是没道理

  
要说治安,中国真的算好的

  
治安不好的地方是怕非法势力反政府势力

  
而中国呢,怕的却是无法无天翻手为云覆手为雨的政府

  
小愤青也许只敢泼点面汤 大政府就不一样喽

  
也许在宋先生眼里,这样的政府并不可怕吧

  
这一点,朱建荣教授的体会一定比宋先生深刻得多……

 回复[32]: 三井此事端一开 金枪鱼 (2014-04-23 12:59:02)  
 
   世界各国49年时被充公之地产、房产和产业莫非均可效仿之。。。

  

 回复[33]: 请小与看人家的辩论 夏雨 (2014-04-23 14:12:49)  
 
  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兼听则明偏听则暗。怎样认识比较好?

  
转一则激烈的辩论给大家参考。

  


  
作者:一票友

  
杀人偿命,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正大光明的打官司,日方也仅对赔偿金额有意见,何来的小动作之说?

  
把东西借给你,

  
被你搞丢了,

  
不找你要找谁要?

  
你要是说丢海里了,

  
难道要原主自己去大海里打捞么?

  
一个再平常不过的经济案件,

  
哪用得着扯上政治?

  


  
作者:port

  
不歪曲别人,是对你自己的尊重。能学会吗?

  
陈家对日本公司索赔,是他的权利。

  
有谁说他去索赔是小动作吗?

  


  
日本公司拒绝或谈判这个索赔,也都是日本公司的权利。

  
有谁说日本公司搞小动作了吗?

  
双方谁是谁非,中国法庭不可能做到公正的判决。

  


  
我的意思说得很明白:支那政府给什么起诉立案,不给什么起诉立案,是政治上肮脏下流的无耻行为。外国公司那么多起诉中国公司的案子,包括在海外仲裁胜诉的案子,可在中国法庭上得到认可和强制执行?中国还是国际仲裁条约的签字国。

  
作为政府,你要给这个起诉立案,就该给外国人起诉中国公司的案子也立案。但支那没有。连中国人起诉中国人的权利,都远不是平等的。谁见过

  
法院允许个人起诉政府强拆的?

  


  
这就是我说的下流。我党的。

  


  
对比,911后双塔倒塌后,业主曾起诉瑞士/德国的几家保险公司,要求这样那样的额外的原告自以为有理的索赔。被纽约法院驳回。这才是真正的不以利益为准绳的独立公正的司法,令人心服口服。美国被认为是世界上最公正最安全的做生意的地方之一,是有理由的。哪个商人傻?就连支那自己也买美国国债最多。

  


  
作者:一票友

  
愿赌,就得服输。票友给你这个法盲普及一下法律常识。 (

  


  
官司从1988一直打到2014年,

  
打了20多年的官司,

  
终于有了终审判决。

  
如果双方对法庭是否应该受理有意见,

  
早他妈干什么去了?

  
打了二十多年官司,

  
最后发现打输了,

  
才想起这件案子当初该不该受理?

  
天下还有这么不要脸的事情么?

  
。。。。。。。。。。。

  
日本公司如果对法院是否受理有意见,

  
早在1988年就应该寻求本国政府帮助,

  
哪有等几十年后官司打输了,

  
才想起要反几十年前的悔的道理?

  
你是个法盲,所以票友教导你这一点法律常识:

  
不能等官司打到终审判决输了,

  
才想起此案当初该不该受理。

  
如果你不承认外国的司法机关,

  
当初就别去做生意。

  
。。。。。。。。。。。

  
票友感觉你是在说我党搞小动作,

  
票友告诉你根本没有这回事,

  
哪有小动作一搞二十多年的?

  
平平常常的一件经济案件,

  
没有扯上政治的必要。

  
这是完全针对你的观点来的,

  
没有一丝一毫的偏差。

  
你能不能说说你从哪句话看出

  
票友指控打官司的双方搞小动作了?

  
你跟票友扯的哪门子双方都没小动作,

  
只有我党几十年前搞小动作?

  


  
作者:port

  
我说中国政府给此案立案,是下流小动作。你说不是下流小动作。我上贴就是用事实证明我的论点:什么可以立案什么不给立案,全凭党的政治agenda.

  
这种选择性的司法,若不下流,世界上没下流事了。

  


  
被告应诉,就等于认可中国法律的公正?

  


  
三井在中国设立有多间公司,拥有大量的投资买卖和资产。法院传票一到,他们倒也敢不去应诉吗? 屋檐下不得不低头,这是。日本公司要是在日本起诉中国在日本设立的公司,你以为中国公司敢/能不去法院应付吗?

  


  
我敢打赌,法院卷宗里,一定有三井的申诉,表示此案与自己无关,或追溯期已过,或司法管辖权不在中国。。等等。但法院不予认可,日本被告无奈只能奉陪,直到法院判决和强制.

  
作者:一票友

  
你是一个法盲,你做的法律分析是一文不值的。

  
官司一定要开庭审理之后,

  
才能弄清你说的那些问题。

  
如果中国的法官在开庭之前,

  
就仅以日本公司的一面之词,

  
就宣布此案不成立,

  
那中国司法机关就是满清那样的洋奴政府。

  
你说的这些狗屁理由,

  
你以为只有你一个人知道,

  
法庭上双方当事人和法官都不知道?

  
官司打了二十多年,

  
有什么话会一直藏着掖着宁死不说偏等你来说?

  
当然是考虑到双方所有的观点和证据,

  
走过完整的审理程序之后,

  
最后才判决日方败诉。

  
如果审理过程中有无视日方证据的情况出现,

  
日本公司就应该及时寻求本国政府的帮助,

  
而不能等终审判决之后,

  
和中国的司法机关耍无赖,

  
拒不执行判决,

  
搞到强制执行的地步。

  
作者:port

  
你一再歪曲别人 (

  
我在主贴里,几次给予了原告充分的法律宽让。

  
我的意思很清楚明白:案件本身的是非曲直,从披露的有限信息中,根本无法让外人评价。我从未说过法院是枉法土匪。

  
我的唯一论点,是说这种案子能立,能打,能判,能强制,都是党的选择性的无任何原则的极为有失公正的下流行为。那么多外告中的案子,党可给立过判过强制过?

  


  

 回复[34]:  与禅寺 (2014-04-23 17:38:17)  
 
  回33楼

  
1,支持法院判决和执行的那个“一票友”,他见过七八十年前的合同书和当时的赔付证明资料吗?他能辨出真伪吗

  
七八十年前的财产关系的原件,在中国民间当事人手里还存在的可能性几乎是零

  
即便有冒出来的疑似证明资料 法官见过类似证据,法官有让人信服的认定能力吗?

  
时效制度不是哪个天才一拍脑袋发明的

  
经过了这么漫长的时间,证据的散失和当事人的记忆的含糊

  
以及当事人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资格,都是有疑问的(就算继承是合法且可能的(必须经历50年代,合法吗 可能吗?),可能还有别的合法继承人没冒出来)

  


  
2,退一步,就算法官对证据的认定能力和当事人资格都没问题。

  
如果人民法院承认30年代的财产权,并且承认30年代的财产权在经历40年代50年代60年代,一直到80年代依然同样获得法律保护,那不是乱了套吗……

  
中国的民法通则和合同法都是80年代-90年代才成立的,都是没有溯及力的实体法,怎么可能适用于70多年前的合同?80年代以前,除了最基本的生活财产,商业私产都是不受任何保护的。要承认30年代的财产权必须要适用30年代的法律,那别的案子能不能适用30年代的法律?30年代毛他们一帮人全是该杀头的罪。

  
弄成法律问题就是个笑话。

  
结论:根本不是什么法律纠纷的问题

 回复[35]:  二进宫 (2014-04-23 18:09:57)  
 
  是

  
根本不是什么法律纠纷的问题

  
就是翻脸之后找茬

  
不翻脸啥都好说

 回复[36]:  三日月 (2014-04-23 22:35:47)  
 
  

  


  
总算传上来了,

 回复[37]:  三日月 (2014-04-23 22:46:04)  
 
  


  

 回复[38]: 日企23日就船舶被扣支付中国公司40亿日元赔偿 夏雨 (2014-04-24 10:55:03)  
 
   上海海事法院依法强制执行“中威”租船合同欠款及侵权赔偿纠纷一案情况

  
时间:2014-04-20

  
2014年4月19日,上海海事法院为执行生效民事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有关规定,在浙江省舟山市嵊泗马迹山港对被执行人日本商船三井株式会社所有的226434吨“BAOSTEEL EMOTION”货轮实施了扣押。

  
1988年12月,上海海事法院受理了中威轮船公司、陈震、陈春诉日本商船三井株式会社定期租船合同欠款及侵权赔偿纠纷案(以下简称“中威案”)和大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熙生的合法继承人及该公司股份所有人林丽珠等人诉日本商船三井株式会社定期租船合同欠款及侵权赔偿纠纷案(以下简称“大陆案”)两案。

  
上海海事法院经多次开庭审理,于2007年12月7日对两案作出一审判决:“中威案”判决商船三井株式会社支付和赔偿陈春、陈震租金和损失2,916,477,260.80日元,约合人民币2亿元;“大陆案”判决商船三井株式会社支付和赔偿林丽珠等人租金和损失9,478,937.12美元,约合人民币7000万元。

  
中威轮船公司、陈震、陈春以及日本商船三井株式会社不服“中威案”一审判决,日本商船三井株式会社不服“大陆案”一审判决,分别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0年8月6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各方当事人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二审判决生效后,商船三井株式会社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于2010年12月23日依法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

  
终审判决生效后,商船三井株式会社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支付和赔偿义务,林丽珠等人就“大陆案”,陈震、陈春就“中威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此后,商船三井株式会社与两案的申请执行人就执行和解进行多次协商。2013年2月4日,林丽珠等人以与被执行人商船三井株式会社达成案外执行和解,并已收到和解协议项下的和解款项为由,向上海海事法院提出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上海海事法院于2013年5月6日裁定终结“大陆案”的执行。“中威案”虽经多次协商,但因各方提出的支付和赔偿数额差距较大,未达成一致意见,执行和解未果。2013年12月,陈震、陈中威(已故陈春之子)以双方当事人和解谈判破裂为由,再次请求法院强制执行。2014年4月19日,上海海事法院依法对到达浙江省嵊泗马迹山港的被执行人日本商船三井株式会社所有的“BAOSTEEL EMOTION”货轮实施了扣押。法院执行人员依照法律规定向船长宣布了《扣押船舶命令》,并送达了《执行裁定书》和《限期履行通知书》。

  
-----

  


  
[转帖] 日企就船舶被扣支付中国公司40亿日元赔偿

  
日本公司商船三井遭上海海事法院扣押货船案件,据报日方在23号支付了40亿日圆赔偿,并表示尊重法院的判决,期望尽快赎回被扣货船,以免影响业务。

  
三井当天向上海海事法院支付了40亿日圆,折合约2亿4千万元人民币赔偿,当中29亿日圆为法院判定支付原告中国公司的赔偿金,其余11亿日圆为利息。

  
报道称,三井是与日本政府商议后作出赔偿的决定。扣押事件源于1988年,两家中国公司分别向上海海事法院就租船合同欠款以及侵权赔偿纠纷入禀起诉三井,案件在2010年作终审判决,但三井一直未有履行赔偿,法院终于在19号下令扣押三井旗下货船。

  


  

 回复[39]:  金枪鱼 (2014-04-24 10:54:35)  
 
  

 回复[40]:  cid (2014-04-24 11:02:14)  
 
  看来三井真系通读三国志,刘玄徳借金州这一节,唔扣巨条破船,就唔打算还钱啦。

 回复[41]: 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要赔偿吗 金枪鱼 (2014-04-24 11:57:17)  
 
  中华民国的咱没见过就不谈了,中国的经济合同法和菲迪克(FIDIC)条款都有对“不可抗力的免责”部分,比如中国百度上的解释

  
“3 不可抗力 编辑

  
所谓不可抗力,在中国《民法通则》上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当事人自身能力不能抗拒也无法预防的客观情况或事故。不可抗力可以是自然原因酿成的,也可以是人为的、社会因素引起的。前者如地震、水灾、旱灾等,后者如战争、政府禁令、罢工等。不可抗力所造成的是一种法律事实。当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可能会导致原有经济法律关系的变更、消灭,如必须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也可能导致新的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如财产投保人在遇到因不可抗力所受到的在保险范围内的财产损失时 ,与保险公司之间产生出赔偿关系。当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遭遇事故一方应采取一切措施,使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在订立买卖合同时,一般都订有不可抗力条款,其内容包括:不可抗力内容;遭到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 ,向另一方提出事故报告和证明文件的期限和方式;遭遇不可抗力事故一方的责任范围。如因不可抗力使合同无法履行,则应解除合同。如不可抗力只是暂时阻碍合同履行,则一般采取延期履行合同的方式。凡发生不可抗力事故,当事方已尽力采取补救措施但仍未能避免损失的情况下,可不负赔偿责任。”

  
既然因免责可不负赔偿责任,为什么“三井商船”还是会被判赔!

 回复[42]: 腾讯:扣押日本商船,中国理据何在 夏雨 (2014-04-24 11:58:29)  
 
  

  
扣押日本商船,中国理据何在

  


  
导语

  
4月19日,上海海事法院扣押了日本商船三井株式会社的一艘轮船,作为抗战期间一起合同纠纷判决的执行。对此,日本内阁官房长官菅义伟称“深感遗憾”,并担忧扣船的做法可能会“从根本上动摇”1972年中日邦交正常化精神。而外交部的回应则是“扣押日商船与中日战争赔偿问题无

  
本案是一起普通商事合同纠纷案

  


  


  
“扣押日本商船”的来龙去脉

  
本次扣押源于2007年上海海事法院的一次判决,当时被告日本商船三井株式会社被判赔偿中方原告29亿多日元。这起案件即是赫赫有名的“中国民间对日经济索赔第一案”——延续了70余年的海事赔偿大案“中威船案”。

  
“中威船案”案缘起于1936年6月、10月,日本大同海运株式会社与近代中国海运实业家陈顺通独资创办的中威轮船公司在上海相继签订合同,租用中威公司6000多吨的“顺丰”和5000多吨的“新太平”两艘轮船12个月。当合同将期满时,“顺丰”与“新太平”两轮船却下落不明。

  
多年来一直致力于中威船案的船东陈春

  
1939年春,陈顺通赴日本找到大同海运株式会社,要求对方给予解释。1940年9月,大同海运株式会社给中威公司复函,称两艘轮船于1937年8月被日本海军在海上“依法捕获”,日本政府在取得两轮所有权后,又将两轮返租于大同海运株式会社。而实际上,在这次复函前,“新太平”已经在北海道触礁沉没,而大同海运早将此船的保险金领取。而在此后,“顺丰”号亦于1944年12月25日在南海触雷沉没。

  
战后,漫长的索赔之路就此展开。陈家后来去了香港,多次与大同海运交涉未果后,于1962年起转而与日本政府交涉索赔,并于1964年在东京地方法院起诉日本政府。1974年,法院以“时效消灭”为理由,判定中威公司败诉。

  
1980年代,中国民事诉讼法已正式施行,陈家向上海海事法院起诉前身为“大同”的日本海运株式会社。此案于1989年正式立案受理,经过5次开庭庭审。直到2007年,上海海事法院做出判决,判收购了日本海运的商船三井赔偿29亿日元。此案2010年终审,维持一审原判。

  
本次扣押的背景:日方公司曾与中方协商赔偿,因数额谈不拢未果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商船三井提出的辩护理由是,因为两艘货轮在1937年分别被日本军方“拿捕”,后由日本政府据有,导致租船合同终止,大同海运株式会社在履行合同期间没有违约或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责任。但法院认为,目前没有可以界定日本军方“捕获”性质的证据,而且在战争已经爆发的情况下,两艘货轮并未按合同约定被安排到安全的海域航行,导致轮船在合同期内被日本军方扣留,大同海运株式会社对此有过错。此后大同海运在租期结束后,又继续占有两轮,既不及时告知船舶所有人详情,又不支付合同费用,构成侵权。

  
对于该案的侵权事实,其实并无太大争议。在1996年的第四次开庭上,被告当庭承认对中威的损失负有道义的责任,愿意做出补偿。对于日本企业来说,补偿可以,“赔偿”的口子是万万不愿意开的。因此案子就一直绵延了下去。

  
然而需要指出的是,即便日方不认可判决,但对于这起在中国审理的案件,日方是一直有应诉的。而在终审判决之后,商船三井株式会社也与中威公司就执行和解进行了多次协商(与并案的大陆实业公司还达成了和解协议),试图案外实现和解。只是因为双方提出的支付和赔偿数额差距较大,才未达成一致意见,执行和解未果。最后才在中威请求下,由法院强制执行,才有了扣押位于浙江省嵊泗马迹山港的日本商船三井株式会社所有的“BAOSTEEL EMOTION”货轮这一行动。

  
换言之,本次案件虽然有中日战争、民间索赔等背景。但在法庭上,就是一起普通商事合同纠纷案,商船三井并非打算不做任何赔偿,只是数额谈不拢,才有了强制执行扣押这一行动。这一行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有关规定。

  
问题在于,这一扣押行动对其他的民间索赔案件来说,有多少意义呢?

  
相对的,此案对民间战争索赔的意义也就有限

  
海事案件有特殊性,而且扣押、拍卖都相对常见

  
人们一般听到的民间向日索赔案件,基本都有一个共性:诉讼在日本提起。不管是中国大陆、台湾,还是韩国、东南亚国家,不管是被奴役劳工还是慰安妇提起的诉讼,官司都得在日本本国打。那何以这个案件在1989年的时候,就能在上海海事法院开审,而且当事日本企业还来应诉呢?

  
在很大程度上,这与海事案件的特殊性有关。近代国际法体系,很大一部分跟海事案件有关,历史悠久,参与国众多,整个国际海事法律体系有相当大的一致性,各国也愿意遵循这一体系。中威与大同的货轮纠纷,虽然有中日战争的大背景,但说到底是一个海事案件。“顺丰”和“新太平”这两艘远洋海轮的注册母港均为上海港,当年的租船合同签订地点与履行地点也在上海,因此,上海海事法院对这起租船合同纠纷案有着无可争议的、排他性的管辖权。这就是日方公司为什么虽然不认可最终判决,但还是进行了应诉,并在判决后试图与中方和解。

  
被扣押的日本商船“Baosteel Emotion”

  
除此之外,船舶扣押、以及可能出现的拍卖,也都属于国际海事法律体系惯有的一部分。这是因为在长期的海事实践中,各国都认识到,船舶扣押行为具有强烈国际性,因此世界各国为缩小各法系的法律差异做出了巨大努力,并取得了重大成果,先后通过了《1952年船舶扣押国际公约》及《1999年船舶扣押国际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中关于扣押、拍卖的规定就非常详尽。也许还有不少网友有印象,2013年中国首艘豪华游轮海娜号曾在韩国被扣押,起因居然是两个中国公司的经济纠纷。这就是海事案件和船舶扣押行为国际性的体现。

  
所以,“扣押日本商船”虽然听起来非常罕见、霸气,但实际上不能说是一个“非常规”的情况。

  
而其他类型的民间对日索赔案件,可能难以复制

  
因此,这也意味着,其他类型的民间对日索赔案件,未必能复制这么“霸气”的行动。虽然近年来对日索赔案件在国内发起诉讼的呼声越来越高涨,但若想重复中威船案的胜利,则恐怕没那么简单。

  
最典型的就是中国法院判决后的执行问题。今年3月18日,二战掳日中国劳工及遗属状告日本企业一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正式立案。律师康健在谈到执行问题时曾表示“丝毫不担心”,他分析称,日本这两家被告(日本焦炭工业株式会社和三菱综合材料株式会社)都是有着百年历史的公司,都有基本的企业文化和理念,“若两被告做出的重大人权侵害事件被法院判决要承担责任,但它们选择拒不承担责任,我认为他们的信誉将会大打折扣。”“如果被告拒不执行,原告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两公司在中国本土都有办事处,应该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然而,船舶扣押这种相对国际化的举动,都已经引发日本国内强烈的“会影响中日经贸关系”的声音,那么“强制执行两家日企在中国办事处的财产”可能会有更大的风险,乃至于对整个中国的投资环境都可能产生坏的影响。这就是为什么长期以来在中国发起对日索赔的诉讼都很难在国内立案。即便像今年这次在北京立案了,日方企业是否会在国内应诉也是一个很大的疑问,如果做出缺席判决和对日方财产强制执行,那势必是一个相当冒险的举动。

  
提升司法独立性、权威性,有助于民间在国内提起对日索赔

  
对于中威船案和这次扣押货船,日本政府目前的策略就是,将这个法律问题“政治化”,反复说违背中日联合声明和中日邦交正常化精神,反复说担心威胁到经贸往来。

  
在中国国内发起的民间对日索赔诉讼

  
但事实上,这个案件就是一个法律问题。包括中国劳工在中国起诉日本企业,只要符合法律规定,也首先是一个法律问题。只要将法律问题彻底的法律化,司法真正具有独立性、权威性,那就不必担心在国际舆论环境上被“污名化”。就像在日本国内,虽然日本最高法院多次阻挡了各国战争受害者发起“个人赔偿”,但日本各地的地方法院,则经常会作出对受害者有利的判罚,许多日本律师也经常对受害者提供协助,这种相对多元化的法律环境,也有利于国际舆论。除此之外,韩国法院往往也受理战争受害者在本国提起诉讼,但这些诉讼也并没有特别明显地偏帮本国人,而是谨慎基于韩日间各种条约和本国法律做出判决,这种诉讼更具公正性,使得不少日本企业愿意在韩国应诉。

  
这也是在国内进行诉讼的民间对日索赔,所需要营造的环境。

  


  
结语

  
“扣押日本商船”是一个普通商事合同案件的执行措施,不必过于放大其意义,民间对日索赔要真正赢得胜利,还有很多路要走。

  


  


  

 回复[43]: 什么叫下落不明 金枪鱼 (2014-04-24 12:12:04)  
 
  [“顺丰”与“新太平”两轮船却下落不明。]

  
很多报道都讲了这两船,一为触礁一为触雷,时间地点都有。就从上文“下落不明”来看,就是满篇谎言了。。。

 回复[44]:  与禅寺 (2014-04-24 12:30:09)  
 
  战败者,居然还有这么多守信用的老企业(虽然战后对财团已进行了解体)

  
又有钱又守信

  
不找他要钱找谁要钱啊

  
难道还找阿共要?

  
阿共会收你5分钱子弹费滴

  
承认49年前的财产权的第一个强制执行的判决,就是针对日本法人的

  
能否期待第二个案例针对中国法人/团体

  
---不可能吧

  
不是说了吗,现代中国的种种不好,全是日本造成滴

 回复[45]: 42楼提到的几个法 与禅寺 (2014-04-24 12:47:35)  
 
  包括公约,都是程序法

  
程序法是一个架子,里面必须有实体的权利义务关系才能有效运行

  
而实体的权利的形成、变更、消灭,全部必须根据当时的实体法

  
这个判决貌似没有公开判决书 无从评论

  
但中国现有的关于民事权利的实体法,从其成立时间以及无溯及力的原则,都不能适用于30年代的民事关系。

  
一个无法可依的判决,还有媒体在为其辩解……

  

 回复[46]:  与禅寺 (2014-04-24 15:27:19)  
 
  》律师康健在谈到执行问题时曾表示“丝毫不担心”,他分析称,日本这两家被告(日本焦炭工业株式会社和三菱综合材料株式会社)都是有着百年历史的公司,都有基本的企业文化和理念,“若两被告做出的重大人权侵害事件被法院判决要承担责任,但它们选择拒不承担责任,我认为他们的信誉将会大打折扣。”

  


  
爱国喊得最响的国家的人,对自己的同胞的生命是个什么态度,韩国沉船事件可以看出一点

  
中国这种“人权律师”,在选择对手的时候是多么的聪明啊

  
让他去给刘晓波辩护试试看

  
对自己同胞正在受侵害的人权,他们是只当没看见的

  
对历史上的人权侵犯,他们也是有选择的

  
哪个政治势力不征集民工

  
蒋介石还抓壮丁呢

  
阿共打内战不征民工吗

  
毛时代我们那里开凿一条河,死了好多人,都是无偿的义务民工!一分钱都没赔!

  
毛蒋日,征用民工的事情,都抖出来比比看,别搞不好发现日本给的工钱最多,毛给的最少,可咋整

  
对有些个中国人,真是对他越狠他越服你

  
给的工钱越多,他越给你算上利息,排除时效,利滚利地帮你算

  
一分钱不给还要了命的,零成本零利息 遗体头像年年拜

 回复[47]: Good News 1911 (2014-04-24 14:48:05)  
 
  

  
>人民法院承认30年代的财产权,并且承认30年代的财产权在经历40年代50年代60年代,一直到80年代依然同样获得法律保护.

 回复[48]: 呵呵,我的看法是, 夏雨 (2014-04-24 16:50:40)  
 
  这个案子有许多说不清道不明的地方,

  
譬如国家之间条约的不清,中日声明放弃战争赔偿,日方认为包括民间赔偿,中方认为不包括,

  


  
譬如法律的矛盾,87年民事通则法以前的按当时法律办,可当时的中国民国法已不被承认,说要按解放区的政策法规,而解放区的政策法规里哪里会有海事的内容。

  


  
又譬如明明“陈家说,他们有拿到权威部门(美国占领军)的回信,说轮船是被日本政府捕获”。

  
但法院认为,三井提出的辩护理由,船因日本军方“捕获“,目前没有可以界定日本军方“捕获”性质的证据”,(谁叫可怜的三井拿不出实质的证据呢)

  


  
三井是输了,但是还有下次呢,下次是天津吧,或者是劳工,慰安妇吧,日方应该有什么对策呢?

  


  
既然你中国摆出了循规蹈矩与国际接轨,讲法律讲公正的姿态,那好,难道日方不可以要中国政府赔偿反日游行时日企的损失吗?

  


  


  
呵呵,讲公正讲法律,好!对国外讲,对国内也要讲吧,

  
各位,请把你们过去的地契房契及被中共抢夺去的资产的证明保存好,有一天可以打官司的。

  
一要有证明资料,二要大家都起来打,这官司就打得成的!

 回复[49]: 夏桑,别忘了,土共是不讲道理的。 深谷 (2014-04-24 16:40:22)  
 
  听说三井支付了40亿,叫它还敢跟土共纠缠。你可知罪!?

 回复[50]:  夏雨 (2014-04-24 18:34:27)  
 
  呵呵,不要忘了它还会装出一付讲道理的样子。

  
不是叫三井跟土共纠缠,而是叫日方跟土共打官司。

 回复[51]:  与禅寺 (2014-04-25 11:23:27)  
 
  民告官,赢了,然后……http://club.kdnet.net/dispbbs.asp?id=9324901&boardid=1

  
此乃未经核实的一面之辞 但维权难是实情。

  
如果日资企业打官司要求政府赔偿反日游行中日企的损失

  
会受理吗

  
我觉得不会

  
外资企业最怕得罪地方上的衙门

  
衙门中的人提出什么额外的要求,一般外资企业都会认了忍了

  
比如让日资企业本公司发邀请,请官员来做个报告什么的,然后给报酬,你懂的,同时还陪同日本逛逛,你懂的……

  
你要是敢拒绝,hehe,人家是执行政策的人,怎么解释政策在他 等着你好看

  
让你晚投产几个月一年 还是三年五年,轻而易举

  
你不服,想打官司?一审都是他们的人

  
打到二审,这时间代价,诉讼费律师费……

  
想想这些,不如认了忍了

  
这些是引资当初好多日资都没算进去的成本……

  
你让他去告官要索赔,我猜100%日企不会这么干

  
这等于是和地方衙门搞决裂,自寻死路

  

 回复[52]: 也举一例,看广济村农民依法维权 夏雨 (2014-04-25 22:22:31)  
 
  

  
村民挂开国元勋像反征地:要命可以要地不行

  
http://news.6park.com/newspark/index.php?app=news&act=view&nid=25949

  
晋宁县委书记蔡德生对村民讲话:“关于广济的土地,到底是征还是不征?我说,广济的老百姓说不征,就不征了。”村民中爆发出一片叫好声。目前调查还在进行中,村民仍不放心。截至记者3月17日采访时,广济村村民在5个“执勤点”过夜近一年零两个月,包括两个除夕夜,共计410天。

  
现在,很容易找到广济村。

  
走进云南昆明市晋宁县晋城镇,时值春种时节,一路走去,这片在昆明相对平坦的农田裸露着。有的路边建起了简易工棚,有的农田里堆放着钢筋等建材,有的临时种上了树。

  
当空地结束,一片白色塑料大棚映入眼帘,这,就是广济村的地界了。

  
“叉叉队”的“维权”

  
进入广济村的牛广路路口,插着红旗,挂着一些开国元勋的画像。拐进牛广路,会一眼看到一个红布条幅,上书“反腐保地执勤点”,挂在一个简易房上。红条幅下开着一尺见方的窗口,透过窗口看进去,10多名男女村民聚在里面打牌、看电视、聊天。这是广济村5个保地执勤点之一。

  
晋城镇位于昆明滇池南岸。2012年12月26日,晋城镇政府出了一张公告,宣布“七彩云南·古滇王国文化旅游名城”项目在晋城镇拟征地14933余亩,涉及广济村、三合村、富有村等12村。

  
征地公告引起了村民的激烈反对,广济村更是掀起一股学法热。

  
村民学法得知,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基本农田必须由国务院批准。广济村村民称,多次到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和县、镇党委政府,询问有无国务院批文,没有一个地方出示。

  
云南省政协原副主席杨维骏对记者表示,为晋城镇征地的事,他2013年5月6日准备带村民代表去省国土资源厅询问,不料,当天4个村的9名代表在路上被晋宁县公安局带走。杨维骏自己去了省国土资源厅,见到了副厅长杜筑华,杜回答,征地项目还在规划期间,还未报批。

  
警方指被带走的村民涉嫌聚众斗殴。对此,村民说,“我们有正事要办,怎么会聚众斗殴嘛。”

  
2013年2月1日,村民特别强调,“中央一号文件,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发布的第二天”—晋城镇镇长杨迎春带人丈量广济村集体土地,被村民发现并阻拦。

  
当天,广济村民自发成立了巡逻队。晚上,20多名村民在村口的一片空地上露天值守。连续一个多月后,村民商量,这个事情可能会持续较长时间,于是,在村里不同的地方,搭起5个简易大棚。

  
比起牛广路口的“执勤点”,其他几个点,条件更为简陋,大多用蔬菜大棚用的塑料搭起,里面设有大通铺,由木板简单搭起。村民说,睡久了,脊椎酸痛。

  
一到晚上,执勤点就热闹起来。3月17日晚上11点多,记者走访5个执勤点,里面都挤满了村民,有人已经在大通铺上睡下,大多数人还在打牌、看电视。牛广路口的“执勤点”甚至还有一处是女村民通铺,两三个七八岁的孩子也跟着大人睡在那里。村民代表王春云介绍,每个点上都有人通宵值夜。

  
村民指给记者看“执勤点”角落里的叉子,“我们严格依法维权,治安管理条例里禁止的东西,我们不用,所以他们拿广济村头疼”。另一名村民笑称,“外面人叫我们‘叉叉队’。”

  
记者采访时,周围其他村已经相继征地结束,有的村甚至已经整体拆迁,村民住进过渡板房。周围一片空荡的土地上,只有广济村周围环绕着蔬菜大棚。

  
“要命可以,要地不行”

  
广济村遍布新房,一般都在三层以上,高的多达五层。村民表示,对自己的土地,有信心保护,所以去年一年,村民没有停止建新房。

  
广济村有村民800户左右、2100多人,其中18岁以上村民约1700人。据村民代表介绍,除部分村干部、无地村民外,共1419名村民签名表示反对征地,占18岁以上村民的83%。

  
拒绝征地的村民,对自己的土地,表示出坚定的保护态度。

  
45岁的村民陈树荣拿开水烟筒,拧着脖子表示:“要我的命倒可以,要地不可以。”

  
29岁的村民代表普永芳甚至说,“老婆可以不要,土地我要用头来保。”他对记者解释,不是自己不爱老婆,不爱家,而是土地关系到子孙更长远的利益,只要土地在,子子孙孙都有盼头。

  
据村民介绍,广济村以前主要种粮食作物,收入微薄。2006年左右发展起大棚蔬菜,近3年多来,随着种植技术的成熟、销路的打开,广济村蔬菜销往周边一些省市和东南亚一些国家。

  
据村民介绍,广济村大棚蔬菜一亩地一年最少能保证3万元的纯收益,多时高达8万元,单凭这项收入,足以支撑村民相对富足的生活。

  
3月17日,记者到广济村时,村民陈树荣家前一天刚办完孙子的满月酒。陈树荣介绍,他家有4亩半地,去年儿子结婚,新房加结婚费用,花了70多万,借债20多万,今年还完债,还富余20多万。

  
晚上10点,陈树荣家往5个“执勤”点分别送去卤鸭。王春云解释,不论谁家办红白喜事,富余的一些肉、菜,都会给5个“执勤点”送去。

  
广济村地界边上,就是三合村村民的过渡板房。三合村不少村民已经外出打工,多为保安、清洁工等工作,留在村里的村民有些在织菜地里用的网,有些会到富有村附近的待工市场等零工,60~100元一天。广济村民担忧,如果他们村也被征地,他们也只有四处打零工,而到时周围的零工将更少。

  
“政府动(他们)就动”

  
在反对征地的过程中,广济村形成约11名核心村民代表。

  
遇到与政府方面的交涉,村民即有专人录像。王春云说,他们用借来的专业设备,拍摄的高清视频,容量已高达1000G。

  
村民代表行事谨慎,证据材料分放在不同人手中;一些关键资料,更是藏在村子以外的地方;一些关键信息,只有核心的两三人知道。

  
村民代表向记者出示了他们之前得到的一份手写体会议记录,记录显示,一名与会人在发言中说,“广济村的这部分人,政府动(他们)就动,政府要强处(他们)就敢下战书。”

  
村民称,这一点,在广济村围绕征地问题的几个标志性事件上,都有体现。

  
第一件是2013年5月7日的罢免村委会事件。

  
前述晋城镇4个村的9名村民代表,在去汇合杨维骏的路上,被警方带走。当天,广济村民代表普永芳就在其中。

  
普永芳于第二天凌晨4点半被最后一个送回村,他连夜汇合其他几名代表开会,提出罢免不为村民做主的村委会班子,获得其他代表响应。其中一名村民代表刘春安,曾帮当时的村支书兼主任戚树高拉过选票,而现在,他也坚决地加入罢免村委会的队伍。

  
天亮后,村民大会召开,1338名村民签字申请罢免现任村委会班子,占有选举权村民总数的78%以上。村民敲锣打鼓把会议结果贴到墙上。

  
根据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

  
村民称,罢免村主任的申请,递交到县委县政府、晋城镇党委政府,没有回音。对此,晋宁县委宣传部对记者回应称:不清楚情况。并说,广济村延迟半年于2013年12月进行了村委会换届选举,当时有人在现场捣乱。

  
对此村民称,当时提交罢免申请已经半年,没有任何回音,而换届选举时,被提名的还是原村主任。

  
5月13日,广济村联合周围一些村,召开了晋宁农民保生态保土地万人维权大会,但似乎没有起到作用。一个多月后,2013年6月25日,广济村又发生了基本农田界碑被私动事件。次日,晋宁县国土资源局局长赵学瑛、晋城镇镇长杨迎春等人到村,处理界碑事件。在村民拍下的视频中,赵学瑛手持喇叭对村民讲话,称是工作失误,向村民道歉。最后基本农田保护界碑被重新栽回。

  
另一件被广济村民多次提及的事是,去年8月9日夜间,不明身份人员进村行凶。村民报警后,警察把进村人员带走,因案件查办一直没有下文,村民拒绝交出当天扣留的一辆面包车。

  
10·22事件

  
围绕广济村征地的冲突,在2013年10月22日达到高潮。

  
新华网云南频道等报道,10月22日,晋宁县公安局依法传唤涉嫌非法拘禁和故意伤害的两名嫌疑人,14时45分,晋城镇广济村约200名村民聚集在该村牛广路口,堵截、扣留过往公务车和公务人员,先后强行扣留11人和3辆公务车。17时30分许,市、县派出百余名警力赴现场控制事态,被村民围攻,警方保持极大的克制。

  
报道称事件造成27名警务人员受伤。据警方和卫生部门介绍,当时未接到村民受伤的报告。但村民称,2名重伤和30多名轻伤村民,被周围医院拒收。

  
村民则说,官方指的非法拘禁和故意伤害,可能是分别指界碑事件和9·25事件。2013年9月25日,多名村民与一村小组组长发生冲突,致小组长轻伤。

  
前述村民得到的会议记录,记录了9月27日和29日,分别在县政府和县公安局召开的两次会议,会上统一思路为:9·25案故意伤害成立,不算老账(界碑事件、8月9日夜间事件),只以此案为前提,先传讯,不行再考虑动武。记录上提到普永方(原文如此)、王正荣、刘春安等11名村民代表的名字。

  
有与会者建议,针对案件放风进村,说与征地无关;但至少两个与会者在该会议上提到,再拖下去,会发生征地工作的全面翻盘。

  
对于10月22日事情经过,王春云称,当天中午1点左右,他开车送父亲到晋城镇时,被未亮明身份人员强行带走。

  
据说,这一幕刚好被广济村一村民目睹,并迅速通知村里。村民随后扣留了一辆驶进广济村的车辆,车内5人自称做汽车配件生意。但经向司机询问,获知车上几人为警方人士。

  
下午5点多,大批警察进入广济村,村民持农具对峙,期间爆发冲突。村民介绍,顾及人质安全,警方最终撤回。

  
记者向村民提出,此举明显过激,并不符合依法维权的初衷。村民代表回应称,那种形势下,为了自保,没有办法。

  
对于记者的采访要求,晋宁县委书记蔡德生让找宣传部。关于事情经过,晋宁县委宣传部外宣办一科主任杞耀彬表示,以新华社报道为准。“那个报道说得很清楚,并不是因为征地,是传唤嫌疑人引起。”

  
当晚7点左右,王春云和父亲被警方送回。

  


  


  
第二天,晋宁县委书记蔡德生、副书记陈海彦及晋城镇党委书记等来到广济,做群众工作。广济村拍摄的视频显示,蔡德生对村民讲话:“关于广济的土地,到底是征还是不征?我说,广济老百姓说不征,就不征了。”村民中爆发出叫好声。“关于广济村百姓的生命财产安全,我觉得,作为县委县政府,作为公检法,对我们县境内任何一个老百姓的生命财产安全都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在村民要求下,蔡德生等签下《关于对广济工作的几个问题的承诺书》。随后,广济村民放了人质。

  
冲突后的广济

  
2013年11月23日,昆明市委调查组进驻广济村。

  
王正荣介绍,调查组进村当天,并没有计划与村民开会。村民得到消息,事先在村委会广场上摆好桌椅,把调查组请了上去。

  
在调查组宣传会议结束时,王正荣表示有话说。随后,刘春安、普永芳等多名村民,先后上台,提出一些质问。

  
面对村民质问和台下村民的喊话,调查组组长、昆明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金志伟一直面带笑意:我们调查组刚刚才进村,还是要先调查下……

  
目前调查还在进行中,但村民仍不放心。截至记者3月17日采访时,广济村村民在五个“执勤点”过夜近一年零两个月,包括两个除夕夜,共计410天。

  
对于广济征地有无国务院批文,以及村民的担心,晋宁县委宣传部没有正面回应本刊记者,只表示,“我们得到的情况是,广济的地不征了,村里现在总体平稳。至于村民为什么仍在“执勤点”坚守,这是单方面的担心。”同时宣传部介绍,政府不会因为这件事孤立广济村,已出资帮村里修葺了村委会、沟渠、自来水管等基础设施。只是,村民不相信调查组和调查结果。

  
广济村民称,虽然有县委书记的口头承诺,但他们害怕撤出“执勤点”后,政府反悔,继续进行征地。

  
村民称希望能够依法维权,但扣留人质事件,被官方指责明显过激。另一方面,村民继续质疑政府在征地方面的合法性。

  
广济村村民代表先后两次接到自称中央级别调查组的电话,第一次称举报已经立案,第二次向他们索要去年10月22日的视频,因不能确定对方身份,村民代表表示,待调查组来村后,当面给他们出示视频。

  
有村民称,无论事态怎样发展,依法行政、依法维权,都将是“保地”风波带给人们的最大启示,对政府、对村民而言都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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